司法培訓的心得體會

來源:才華庫 1.82W

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下面給大家整理了司法培訓心得體會,歡迎閱讀!

司法培訓的心得體會

司法培訓的心得體會

201*年4月23日至4月26日的全區第七期司法鑑定人繼續教育培訓學習,雖然只有短短的幾天時間,但由於區司法廳的領導重視,課程精心組織,內容精心設計,授課老師精心挑選,講課重點突出,形象生動,理論聯絡實際,因此收穫很大,本人終於從一個醫務工作者逐漸進入到司法鑑定人的角色,總體上通過學習有如下幾方面的心得體會:

一、通過培訓,進一步深化了認識,統一思想,認識了搞好司法鑑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了司法鑑定的社會責任感,提高了司法鑑定的法律意識,在開班的動員會上,司法處閆處長高度概括了司法鑑定的特點、制度改革、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努力方向,使我們對整個司法鑑定的背景有了一個明晰的瞭解,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通過學員之間的交流反映,參加培訓和不參加培訓,在思想上認識不一樣,通過學習,會對提高今後司法鑑定的質量和水平,增強社會對司法鑑定的信任感,減少錯鑑和違法鑑定,做到公平、公正、廉潔、高效。

二、通過學習,熟悉了有關司法鑑定的相關知識;認識了司法鑑定在司法鑑定中的重要作用,有“證據之王”之稱;認識了司法鑑定機構設臵的條件和司法鑑定人應有的權利和義務;熟悉了司法鑑定程式要求;學會了鑑定文書的規範和檔案管理要求;認識了司法鑑定人出庭和迴避原則;掌握了司法鑑定的基本標準及操作規範。通過這次培訓學習,可以入手進行一些最基本的鑑定操作作,收穫很大!

三、通過學習,認識到我國司法鑑定制度的現狀及缺陷,認識到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對實踐“三個代表”、“以法治國”具有很深遠

的意義。目前,我國司法存在著司法鑑定機構或部門種類繁多,設臵混亂;司法鑑定程式缺乏法律規範,重複鑑定嚴重;司法鑑定從業人員良莠不齊,鑑定缺乏可信度;司法鑑定的法律規定自相矛盾,可操作性差等問題,為此,有必要借鑑國外司法鑑定的有效做法,儘快建立統一的司法鑑定管理制度、司法鑑定人從業資格認定製度、科學界定鑑定人的性質、明確鑑定結論的證據屬性、改造現行的鑑定人主體制度、賦予當事人選任鑑定人的權利、完善鑑定人的迴避制度、改革鑑定結論的質證和採信程式、考慮設立鑑定人證人制度、明確規定鑑定的鑑定義務和法律責任、建立鑑定人過錯賠償和職業保險(或職業互濟)制度等。

四、通過學習,明白了今後司法制度改革的努力方向。司法鑑定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是健全法制的需要,應當立足於以下幾個方面:

1、要建立統一的司法鑑定管理制度。我國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嚴重滯後於司法實踐需要。目前,司法機關都設臵有自己的鑑定機構,從而形成了“自偵自鑑”、“自審自鑑”各自獨立的鑑定管理體制。這種鑑定管理體制雖然有其便於訴訟的一面,但由於其與訴訟價值取向相悖,特別是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降低了司法鑑定結論的權威性、公正性和可信性。更為嚴重的是這些司法鑑定機構由於種種利害關係,各自為鑑、互不信任的情況時有發生。究其原因,我國司法鑑定缺乏統一行使司法鑑定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是司法鑑定走向混亂、走向歧途的關鍵。所以,我們應當借鑑英國等已開發國家對司法鑑定“集中型”管理的成功經驗,通過立法明確規定由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全國司法鑑定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全國司法鑑定的行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司法鑑定工作,有利於保證司法鑑定的客觀、公正、可信。

2、要建立司法鑑定人從業資格認定製度。司法鑑定的質量影響著司法公正,

要提高司法鑑定質量、確保司法公正,就必須提高司法鑑定人員的政治思想、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質。沒有整體素質過硬的司法鑑定人,就難有質量過硬的司法鑑定結論。只有具備一定鑑定水平鑑定人作出的鑑定結論才是可靠的。所以,必須儘快建立嚴格的司法鑑定人從業資格認定製度。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才能對司法鑑定實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並最終實現提高司法鑑定質量的初衷。

3、要科學界定鑑定人的性質。鑑定人在性質上如何定位,將決定著鑑定制度設定的基本模式和框架。即法官的輔助人員、證據方法和既作為法官輔助人員又作為證據方法。結合我國的傳統立法和具體的司法實踐,應當把鑑定人的性質定位於第三種情形,並且二者同時並重。現行立法強調法官的輔助人員職能,忽視了其證據手段的屬性。為此,應當弱化法官對鑑定的決定權,加強當事人對鑑定證據的運用功能。

4、要明確鑑定結論的證據屬實。鑑定結論是法定證據的一種,但現行法律缺乏對其採信應有質證、認證等程式性規定。鑑定結論是鑑定人利用其專業知識、技能、經驗對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論證所作出的推論,鑑定結論本身並不必然等同於案件的客觀事實,而只是查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手段之一,與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在性質上並無不同。其此,其可靠性、準確性、真實性必須在法庭上通過質證、認證過程予以採信和取捨。現行法律雖然規定鑑定人應當出具書面鑑定結論,但卻沒明確規定鑑定人出庭的義務。審判實踐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儘管需要的是鑑定結論,但對鑑定結論的可靠性、準確性、真實性的質證、認證過程中,即審查判斷決定是否採信時,卻不能不涉及到鑑定的規則、檢測方法以及鑑定人的資格、知識水平、經驗等,甚至有時還要考慮到鑑定人的品行。為此,有必要明確鑑定結論的證據屬性,使之成為是質證、認證的物件。

5、要改造現行的`鑑定人主體制度。現行的法定鑑定制度,要求審判機關在需要運用鑑定手段搞清案件事實時,只能交由有關法定鑑定部門鑑定,完全排除了審判機關選擇鑑定人的權力。而規範我國的法定鑑定人制度的法律法規令出多門,各有關主管部門基於自身職能和利益考慮,儘可能擴大本部門所屬鑑定的範圍,因而出現了相互重疊、交叉或衝突的現象,從而嚴重影響了法官對鑑定結論效力的認定,造成一定的隨意性。將鑑定人主體由單一的法人擴大到自然,即法人和自然均可作為獨立的鑑定人。就當事人舉證而言,這樣可以擴大證據資源,有利於當事人舉證。借鑑大陸法系國家的有益做法,建立司法鑑定專定名冊或專家庫,以便於各類委託人選擇司法鑑定人,同時也便於社會對司法鑑定人進行監督。司法鑑定人從各行各業具有資格的專家中選出,經考核合格予以登記註冊,實行動態的行業管理。對於由單位進行鑑定,直接從事鑑定的人必須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無鑑定人簽名的鑑定結論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有鑑定人簽名無單位公章的鑑定結論並不當然無效。因為鑑定人簽名是鑑定結論可靠性、真實性的保證,鑑定人的基本情況會直接影響到鑑定結論的效力(如是否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同時也是質證的內容,而公章僅僅證明鑑定人的身份。

6、要完善鑑定人的迴避制度。司法鑑定的性質決定了鑑定人必須中立和公正。為保證司法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鑑定人在遇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應當退出或不得從事相應的鑑定活動。鑑定人的迴避應當適用於法官迴避的規定,其既可自行迴避,也可申請回避。對此應當借鑑大陸法系國家有益經驗。不論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委託鑑定的,還是由法院依據職權決定鑑定的,都應當將鑑定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職稱、從事的專業領域等)告知當事人,並告知其迴避的權利。如果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如訴訟前已經作出了鑑定結論),在向法院提交鑑定結論時,必須同時以書面形式提交鑑定人的基本情況,由法院將鑑定結論和鑑定結論人的基本情況一併告知對方當事人。如果鑑定人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進行鑑定,對方當事人以此為理由提出異議的,應當認定該鑑定結論無效。

7、要改革鑑定結論的質證和採信程式。我國三大訴訟法雖然明確規定任何訴訟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據。但因為從事司法鑑定的鑑定人員(特別是公、檢、法內設的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人)往往不願意出庭質證,更加上法律對司法鑑定結論質證問題的規定過於粗疏。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對司法鑑定結論進行法庭質證往往流於形式,甚至連形式也沒有。司法鑑定結論是鑑定人對案件專門性問題作出的分析判斷,是鑑定人對鑑定客體的主觀認識,其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有可能被法庭採信的證據原則無疑是正確的。正是因為只有在鑑定人親自出席法庭的情況下才能有效地進行法庭質證,所以在完善司法鑑定制度時,就必須把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證作為鑑定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明確規定下來,沒有經過法庭質證的司法鑑定結論不得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

同時,由於司法鑑定結論涉及的往往都是專業性很強的問題,當事人乃至律師對這些專業性問題往往是一知半解,甚至根本不懂,結果導致當事人結論進行質證時,只能從形式要件上談看法,而不能對鑑定結論作更深入的實質性的質證,當事人對鑑定結論只能表示認可或不認可,或是否申請重新鑑定,這樣的質證顯然有悖訴訟制度中一證一質的基本精神。為此,有必要賦予當事人委託具有相關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席法官進行質證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