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銀行業反洗錢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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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是一行違法亂紀的行為,我們要杜絕這種現象發生,呼籲反洗錢行為。

2016銀行業反洗錢徵文

  2016銀行業反洗錢徵文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實施以來,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逐漸加強,有效地打擊和防範了洗錢犯罪活動。但隨著被監管機構的增加以及業務範圍的不斷拓寬,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工作的開展還面臨一些問題,需要改進和進一步完善。

當前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面臨的問題

(一)反洗錢監管相關配套制度不完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一系列反洗錢相關制度、辦法的建立,為開展反洗錢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和制度規範。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一些反洗錢監管配套制度顯得不夠完善。

(二)反洗錢監管資訊共享機制不健全。在人民銀行內部,反洗錢調查往往需要查詢人民幣賬戶管理系統中單位和個人在商業銀行的開戶情況、徵信管理系統中的貸款信用情況、國際收支申報系統中企業和個人的外匯收付情況以及個人結售匯系統中境內居民的購匯結匯情況等,但這些系統在人民銀行內部分屬不同部門管理,系統之間不能互聯,要查詢相關資料只能進入不同的系統中,並且需要一定條件和程式才能辦理,致使人力資源和資訊資源不能有效利用,降低了工作效率,不利於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力量薄弱。《反洗錢法》實施以來,對金融業反洗錢的要求越來越高,與急劇擴大的監管物件相比,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力量明顯不足。目前,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設在會計財務部門,縣支行沒有專門的機構,歸口其他部門管理,工作人員都是專崗兼職,人員隊伍力量薄弱,與日益繁重的反洗錢工作不相稱,難以滿足反洗錢工作的需要。

改進和完善反洗錢監管工作的思考

(一)修訂和完善反洗錢工作有關法規。應從開展反洗錢工作的需要出發,儘快修訂和完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應當將通過現金管理預防和遏制犯罪活動列入其立法目標,並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同時,針對電子銀行特點,完善電子銀行業務反洗錢監管辦法,採取措施嚴格識別客戶身份,把好客戶准入關;其次,加強系統建設,依靠科技手段對電子銀行大額和可疑交易進行判別和監控;再次,制定電子銀行業務交易記錄儲存制度及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堵塞電子銀行業務洗錢漏洞。

(二)建立和完善反洗錢監管資訊共享機制。在人民銀行內部,建立資訊共享平臺,有效整合人民銀行內部支付結算、徵信管理、外匯管理等部門反洗錢監管資訊資源。在人民銀行和被監管金融機構之間,建立資訊傳輸和釋出平臺,進一步暢通人民銀行與基層金融監管機構間反洗錢協調和溝通機制。

(三)加強反洗錢隊伍建設。建立完善基層反洗錢組織機構,在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設立專門的機構,縣支行至少應設一名反洗錢專職人員,以適應日益繁重的反洗錢監管工作。同時,因反洗錢工作檢查、調查任務繁重,需要對涉及大量可疑交易線索進行分析和判斷,應加強人民銀行系統反洗錢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

  2016銀行業反洗錢徵文二

當前,洗錢犯罪活動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 不斷變化,基層地區的反洗錢工作任務也變得日益繁重。有效打擊洗錢犯罪活動對於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隨著商業銀行的崛起,在金融市場上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同時商業銀行也成為了洗錢犯罪的主要渠道,那麼如何做好反洗錢以及當前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如何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在反洗錢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是銀行從業人員值得認真思考和探索的。

一、 洗錢的概念

洗錢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現在 1988年12月19日《聯合國反對非法交易麻醉藥品和精神病藥物公約》裡,該公約對洗錢定義為:“為隱瞞或掩飾因製造、販賣、運輸任何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所得之非法財產來源、性質、所在,而將該財產轉換或轉移者。”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從金融角度將洗錢定義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可能無意間被利用為犯罪資金的轉移或儲存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夥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個賬戶向另一賬戶作支付和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關係;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務存放款項。此即常言之洗錢。”儘管不同的組織對洗錢有不同的定義,但洗錢實質上可歸納為將非法收入合法化的過程。不同的組織對洗錢定義的差異主要是因其對“非法收入”和“洗錢的手段”規定不同而產生的。

二、現階段不法分子如何通過商業銀行進行洗錢活動:

1、 票據“虛擬交易”自行買賣。目前,我國票據市場還不發達,各級上級行對下級行承兌

匯票授權力度不夠,為爭取票源,各行對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競爭比較激烈,經常出現為爭取票源而隨意降低利率、不嚴格審查持票人與前手交易的現象,沒有商品交易的票據轉讓很容易實現,一些商業銀行甚至為非現金票據提現。也有洗錢者將犯罪收益作為100%的保證金存入銀行,並用其購買銀行承兌匯票,而該銀行承兌匯票再經過轉讓、貼現等一系列過程,最終作為形式上的合法收入回到洗錢者手中。

2、 多開銀行帳戶使資金合法化。為達到增加存款的目的,不少商業銀行違規為客戶多頭開立基本賬戶,在無貸款的背景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對開戶資料不認真審查,也不執行向人民銀行申報制度。一些商業銀行為逃避監督將衛隊戶放入應解匯款科目核算,對非基本賬戶體現採取通過內部往來轉入儲蓄所再提取現金的方式等。 而正因為商業銀行的這種態度,不法分子多頭開戶,在通過虎頭之間款項劃轉,來掩蓋其資金的本來面目,使不法資金合法化。

3、 利用信貸回收洗錢。洗錢者利用非法資金作抵押,取得完全合法的銀行貸款,然後再 利用這些貸款購買資產。資金經改頭換面後,其真正的資金來源就越來越不明顯。

三、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對反洗錢缺乏足夠的認識

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存在對反洗錢認識不足、重視不夠的問題;對《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中的反洗錢要求僅僅認為是履行程式而已,缺乏作為義務主體清醒的認識。我國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剛剛開始,各家商業銀行擔心誰率先嚴格執行反洗錢監視義務——審查與登記客戶身份、要求客戶提供有效證明、開立賬戶具有條件要求、大額可疑支付交易按規定上報等,誰就會面臨失去大量客戶的風險,即使是正常的、非可疑的大額的客戶也有因迴避銀行披露資訊的隱私性自保心理而離開。

2、重經營業績輕信用安全

作為追求利潤的商業銀行,容易通過放寬開戶條件,放鬆支取管理制度來爭取客戶、擴大業務、吸收存款。往往是見錢就攬,有錢就收,而忽視了對錢的性質和來源的瞭解,面對大額支付交易,仍為其辦理業務,表現出重經營業績輕信用安全的厚此薄彼傾向。

3、成本考慮

商業銀行要承擔反洗錢“監視器”的作用,就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如設定反洗錢機構,配備反洗錢人員,制定反洗錢規定,落實反洗錢行動,進行反洗錢培訓,購置與調整符合反洗錢要求的資訊系統等。而這些對於銀行而言,無一不導致銀行經營成本增加。

4、一線臨櫃人員反洗錢業務素質偏低

洗錢犯罪是一種智力型、知識型、隱蔽性的犯罪,防範和遏制洗錢行為,不僅要求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及反洗錢立法,還要求具有懂法律、熟悉業務、有反洗錢經驗、經過專門訓練的銀行從業人員。與此要求相比,基層商業銀行一線人員專業素質普遍偏低,反洗錢知識匱乏,其中有的不熟知反洗錢法規,有的對洗錢手段一知半解,有的對企業經濟活動規律瞭解不多,不能很好地落實反洗錢措施。

5、人民銀行監管機制中沒有激勵機制和補償機制

一旦查出洗錢金額,按照我國現有程式先是凍結,後是上繳國庫,商業銀行不僅無利可圖,而且成本和收益失衡。運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來分析,這種在激勵機制和補償機制缺失的制度下,商業銀行反洗錢積極性受到挫傷,降低反洗錢機制的效率。

6、反洗錢監測系統科技手段不先進,自動洗錢識別系統急需開發

目前商業銀行尚未建立自動的可疑支付交易電子識別系統,特別是部分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無業務綜合系統或業務綜合系統落後,在無法實現大額和可疑資金交易資料資訊的計算機系統提取的情況下,各商業銀行只能依靠人工提取、手工上報,工作量大。

四、商業銀行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對策建議

1、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反洗錢管理

當前,洗錢犯罪日益猖獗,其所造成的金融風險的積聚和釋放,將成為國有商業銀行發展的大敵。依靠法律法規和完善的制度結構,來管理、防範和化解這種風險,顯而易見是艱鉅的。因此,必須徹底改變制度體系不配套、且陳舊老化的局面,改變有制度不能遵守、違反制度不受應有追究的不良環境,弘揚法治精神,加強制度的執行和管理,完善國有商業銀行的基

本制度體系,按國際慣例和規則來規範業務的規程,形成有效的洗錢風險防範和控制機制;加大獎懲力度,在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形成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在規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良好氛圍。

2、健全反洗錢控制制度

第一,各金融機構應根據各自的特點和經營情況,制定具體的反洗錢制度措施,將反洗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要求,分解、細化落實到具體管理和業務流程當中去,並以此作為內部管理考核、獎勵和懲罰的依據,增強反洗錢制度的操作性和實效性。其次,基層央行應對金融機構落實上級機構制定的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還應要求基層商業銀行在落實的情況下根據自身經營和現實情況制定出符合自身特點的內控制度和操作章程,要對反洗錢工作的組織架構、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責、主要制度等作出詳細規定,切實做到反洗錢工作有章可循,並努力將各項制度規定落到實處,轉化成實實在在的行動。第三,要建立和政府、金融機構、銀監辦、財政、稅務、工商、公安、檢察等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第四,要引導各金融機構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反洗錢與業務發展的關係,依法經營,依法履行反洗錢的有關職責。

3、開展人員培訓,建立反洗錢骨幹隊伍

人民銀行出臺的反洗錢法規是國有商業銀行必須遵守和執行的法律,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必須在人行法規中進行,國有商業銀行的員工,必須牢固樹立反洗錢是法律的觀念。由於反洗錢工作在我國的開展時間短,“洗錢”手段又多種多樣,所有這些都要求我們必須加大反洗錢工作的培訓力度。那麼提高從業人員的反洗錢知識、技能出發,來提高反洗錢工作的實際效果是第一步關鍵動作。提高商業銀行高管人員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促使他們對當前洗錢的嚴峻形勢及反洗錢的重要意義有所瞭解,讓他們能夠正確對待反洗錢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係

4、利用科技手段配合有關部門營造全域性性反洗錢環境

一是要運用科技手段,不斷改進反洗錢監測措施,統一開發出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動採集檢測系統,並實現與大額支付系統及各金融機構的賬務系統連線,真正落實實時網路監控,增強反洗錢監測及時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和推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監測、跟蹤、報告系統。三是建立涉及銀行、證券、保險部門的反洗錢網路,拓寬反洗錢工作輻射的行業範圍,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職能部門溝通和配合的聯動網路。四是構建資訊共享機制。構建與工商、稅務、海關、外經貿和公安間的長期反洗錢協作機制,暢通聯絡渠道,共享資料資訊資源,形成部門監管合力。

5、建立法律保護屏障,強化網上銀行業務監管

網上銀行業務,作為現代商業銀行激烈競爭的新領域,已成為國有商業銀行在入世後建立競爭的優勢的重要手段,同樣,這也成為洗錢犯罪首選渠道。應該制訂相應的解決方案:第一,制訂規範的網上銀行服務電子合同格式文字,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第二,加強和完善電子支付等相關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嚴密有效的《電子資金劃撥法》,實施對電子資金劃撥、電子支付的有效的監管,以期進一步減少和預防洗錢行為的發生。第三,通過人總行與社會相關部門聯合,共建金融認證中心體系,對客戶的數字、數字簽章、真實身份進行認證,確保客戶身份的真實可靠。第四,通過高科技來研究開發反洗錢軟體和系統。這個軟體可以根據需要,自動進行全方位、多角度地檢索、彙總等操作,使得反洗錢工作逐步規範化、科學化、資料化和網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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