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暑降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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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國各地即將進入高溫酷暑季節,為切實做好防暑降溫工作,以下是小編為您帶來的關於防暑降溫的通知,歡迎閱讀!

關於防暑降溫的通知

關於防暑降溫的通知【一】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切實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項權益,現就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保障職工高溫勞動保護權益。

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把防暑降溫工作作為推進“雙愛”活動的重要舉措,積極開展“送清涼送關愛”等慰問活動。企業要進一步增進對職工的關愛,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切實減輕高溫工作環境下職工的勞動強度並適當增加休息時間,為職工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切實改善職工生產生活條件。要嚴格執行高溫津貼發放有關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 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 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按浙人社發〔20**〕94號檔案執行。

二、嚴格執行高溫條件下的勞動禁忌標準。

日最高氣溫達到40 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 以上、40 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 以上、37 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 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 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三、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會同安監、衛計、工會等部門加強對企業的指導服務,幫助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高溫津貼以及高溫勞動保護等規定。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用工場所的檢查,嚴格執行高溫津貼發放等規定,對於存在的問題要督促企業及時整改,依法處置,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年6月30日

關於防暑降溫的通知【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夏季高溫天氣導致的勞動者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目前全國各地即將進入高溫酷暑季節,為切實做好防暑降溫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高溫中暑事件,保障勞動者安全健康,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安排部署

防暑降溫工作季節性強,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提前謀劃,在高溫天氣來臨前對本地區防暑降溫工作作出周密安排,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抓好組織實施。要加大對防暑降溫工作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微信等各種宣傳手段,普及防暑降溫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廣大勞動者和社會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

二、明確責任主體,強化措施落實

用人單位是防暑降溫工作責任主體,要認真貫徹《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89號),落實好防暑降溫各項措施。

(一)合理安排作業時間。

要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合理安排調整勞動者高溫天氣工作時間。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落實好各項防範措施。

1、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組織高溫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

2、加強防暑降溫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3、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勞動者出現中暑症狀時,應當立即採取救治措施,病情嚴重者,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要為勞動者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為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5、依照有關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三、加強監督執法,查處違規行為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對易發生高溫中暑事件行業領域和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用人單位認真落實防暑降溫措施;督促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建築工地、露天作業場所和高溫作業崗位的防暑降溫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進行查處,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並加強對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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