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臨聘人員管理制度(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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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臨聘人員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主要特徵

1.權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

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

組織所設定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

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企業臨聘人員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臨聘人員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企業臨聘人員管理制度1

1、本制度所指臨聘人員為在機關工作6個月以上的非機關正式幹部職工,不含掛職、借調、實習人員。

2、臨聘人員的使用按照“用人單位申請、編制部門稽核、人社部門審批、財政部門集中支付”的程式進行辦理。

3、根據市編辦核准的臨聘人員編制數聘用臨時工作人員,並按年度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本人、用人單位、人社局、財政局各執一份。

4、根據市編辦、市人社局的稽核標準確定臨聘人員的編制數和工資標準,臨聘人員不享受機關福利。

5、臨聘人員的聘用由組織部負責稽核,其工資、社保及日常管理由辦公室負責。

6、臨聘人員的年終考核由組織部負責,對考核合格並表現突出的,可在年終由辦公室發放相應獎金。

7、臨聘人員必須服從機關的工作安排和管理,遵守機關各項制度,如不服從工作安排和管理,或人為因素造成重大工作失誤者,機關可予以辭退。

企業臨聘人員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鎮機關臨聘人員管理工作,經鎮黨委、政府研究,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臨聘人員主要指:鎮機關聘用人員,從村、社群借調到機關工作的聘用人員,不包括村社群幹部及由鎮招考的村、社群聘用人員。

第三條 鎮機關臨聘人員的錄用、待遇、考核、合同解除、交流等事項除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聘用條件和程式

第四條 臨聘人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愛崗敬業;

(二)身體健康,能勝任崗位工作任務;

(三)從事技術性工種,必須持有效的上崗證書或職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五條 實行臨時用工計劃管理。機關事業各部門聘用人員,堅持從嚴從緊控制,各部門用人計劃原則上需提前一個月報鎮組織部門。

第六條 經鎮黨委同意,鎮組織部門根據用工計劃和崗位需要,會同鎮紀委及相關部門負責招聘程式制定,通過公開、公正、公平的方法進行招錄。對特殊崗位臨聘人員,由鎮黨委組織部門制定具體方案,予以研究。

第三章 錄用

第七條 新招錄人員採用“逢進必考”的方式,原則上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

第八條 新進人員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具體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試用期為三個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錄用,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十條 凡有以下情況者,不予錄用:

1、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差,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的.決定不擁護、不執行,甚至牴觸對抗的;不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觸犯刑律條規或正在司法部門接受調查的。

3、近五年內曾違反計劃生育、土地管理政策、受黨紀政紀處分的。

4、組織參與集體上訪、越級上訪,造成較壞影響的。

5、因身體或其他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條 臨聘人員工資按照鎮統一制定的鎮機關臨聘人員薪酬標準執行,試用期工資按薪酬標準的80%執行。

第十二條 對正式錄用的臨聘人員,由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保險,單位和個人負擔部分按規定比例執行。

第十三條 特殊人才的工資待遇,實行“一事一議”,以鎮黨委通過意見為準。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條 臨聘人員在合同期內,由鎮組織部門和具體工作部門共同管理。

第十五條 臨聘人員要嚴格遵守本單位、本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義務。用人單位負責對臨聘人員進行思想、紀律、安全教育培訓,重視保障臨聘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六條 各主管部門根據臨聘人員崗位特點和工作目標,制訂考核辦法,報鎮黨委審定。

第十七條 考核工作在每年末由鎮組織部門和各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鎮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有以下情況的,應作為考核不稱職:

1、工作完成不力,影響到全域性工作的。

2、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離崗,連續超過7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15個工作日的。

3、因直接責任事故,造成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較大損失,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第七章 合同解除

第十九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解除合同:

1、考核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出現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中應予解除合同的情況的。

4、組織參與集體上訪、越級上訪,造成較壞影響的。

5、本人辭職的。

第二十條 因上級要求或所在部門機構變動調整,需要解聘臨聘人員的,應予解除合同。

第八章 交流

第二十一條 鎮機關臨聘人員實行不定期交流輪崗制度。對因工作需要或不適宜在原崗位工作的工作人員,由各主管部門向鎮組織部門提出,鎮黨委研究後安排交流輪崗。

第二十二條 交流物件必須自覺服從交流決定。不服從組織安排的,給予直接解聘。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要嚴格控制編制,具體由各主管部門確定,報鎮黨委審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鎮組織辦商鎮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企業臨聘人員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樹立公司整體形象,加強和規範企業管理行為,造就和培養一支紀律嚴明、素質過硬的員工隊伍,促進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凡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事項,除法規及公司其它規章制度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守制度。

第二章聘用

第三條聘用是公司根據生產、經營以及對相關專業人員的需用,而對外進行一種招聘的用工行為。

第四條公司聘用人員應按聘用程式稽核、審查核定,合格後才可聘用。

第五條公司聘用人員,應辦理求職登記手續,並交齊如下資料:

1、身份證影印件;

2、學歷證明和職稱證明;

3、二寸免冠照片2張。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

1、政治審查不合格者;

2、受公安機關管制或在案被通緝者;

3、身份不清或無身份證明者;

4、未到法定工作年齡者(十六週歲);

5、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有重疾無法恢復健康者;

6、公司認為不宜聘用人員者。

第七條公司聘用人員應先經試用六個月(特聘人員除外),期滿經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聘用並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員工的權利:

1、享受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

2、享受公司規定的工資、福利等待遇的權利;

3、享受對公司發展提合理化建議和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提意見的

權利;

4、參加公司組織的活動和了解公司公佈的資訊權利;

5、對違法違紀的人或事進行制止和舉報的權利;

第九條員工的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充分發揮各自的聰明才智、盡心盡責地完成自己所承擔的工作,為公司的發展貢獻力量;

3、自覺地維護公司的形象、信譽和利益。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忠誠企業形成相互尊重、互勉共進的良好氛圍與企業同發展共命運;

4、自覺遵守保密規定,不準洩露公司的機密和公司的資訊;

5、發現事故隱患和發生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部門,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有效防止;

6、以公司利益為重,辦任何事情,都要牢記節約,杜絕浪費;

7、員工之間應團結友愛、和睦相處、相互幫助、相互配合、求同存異、顧全大局,正確處理好集體與個人的關係。

第四章請假

第十條公假:

1、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參加的會議;

2、須應到政府有關部門急需辦理的`事情;

第十一條事假、病假:

1、員工因事請假,須事前向所在班組車間(部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班組長簽名,車間(部門)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報綜合辦公室備案。上班後應主動消假。事假一天扣除本人一天工資,事假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企業負責介繳的社保費由本人自理。事假期間,不得搞第二職業和損害公司的利益活動,一經發現均作曠工處理。

2、員工因病不能上班,應及時通知公司,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班組長簽名,車間(部門)核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部門領導核准,報綜合辦公室備案。上班後應出示醫院證明,補辦病假手續,按許可權審批進行消假。一個月內病假一到五天的(含五天)發給合同日工資的80%;六到十天的(含十天)發給合同日工資的70%;十一天以上的發給合同日工資的65%;連續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發給合同工資60%;連續病假超過三個月以上,依據《勞動法》和按勞動合同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員工病假期間,必須在家療養休息,不得搞第二職業和損害公司的利益活動,一經發現,均作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工傷假:

因公致傷、致殘者,憑醫院證明消假。員工工傷,須經所在班組、車間(部門)證明,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調查核實,方可作工傷處理,並逐級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及證明,工傷以一次性痊癒為止,工傷期間發給本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工資。工傷療養期間,不得從事第二職業,一經發現取消工傷待遇。

第五章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公司執行每週四十小時工作制,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第十四條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第十五條公司實行考勤制度,其考勤辦法:

1、上班前員工本人須在門衛考勤機內刷卡考勤,如因故忘記考勤,必須及時向考勤人員說明情況,否則作為遲到一次記錄;

2、員工必須本人考勤,不得叫別人代替他人考勤,如有發現類似情況對舞弊行為者兩人均扣除一天工資;

3、考勤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不得,如有發現扣除當天工資;

4、中途離廠,須憑中途離廠准假單,到考勤人員處刷卡後離廠,並註明事因,否則作早退缺勤處理;

5、員工如遇遲到或早退必須補辦和辦理請假手續。遲到或早退每次不足二小時的按二小時計算,超過二小時不足四小時的按四小時計算,當月累計後作缺勤處理。

第十六條員工無故缺勤作曠工處理。當月曠工在二天以內按工資200%扣除,超過二天按300%扣除。

第十七條廠區內嚴禁吸遊煙和隨地大小便。

第十八條上班時間不得幹私活,不得吃零食,工作和午餐時間不準喝酒(業務接待除外)。

第十九條工作時間不得看與工作業務無關的書籍等。

第二十條工作時間不準擅自離開生產區域,不準串崗、脫崗、打磕睡、睡覺。

第二十一條上班時間佩帶胸卡,有規定的部門必須穿工作服或其他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工藝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公司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所屬部門、班組負責人在其職權範圍內的工作調動和管理,不服從調動分配和管理的,分管部門主要領導有權通知其待崗或下崗處理。

第六章文明生產、安全保衛

第二十四條按公司生產現場管理考評細則要求,搞好文明生產。做到工後場地清,地面無煙蒂、雜物,保持廠區、車間和生產班組現場,道路通道暢通無阻,搞好包乾區環境衛生和綠化。

第二十五條愛護公司財物,不準任意將公司的財物拿為己有或私吃公司產品、嚴禁偷盜、有意損壞和浪費公司財物。

第二十六條員工之間要團結友愛、互相尊重、互相幫助、文明禮貌。

第二十七條自覺維護公司的整體形象和信譽,上班和工作時間、不準穿拖鞋、不準赤腳、赤膊或穿著不整齊等不良行為。

第二十八條嚴格遵守勞動紀律、遵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九條嚴禁惹事生非,無理取鬧,起鬨,散佈謠言、消極怠工,擾亂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嚴禁在廠區內賭博、鬥毆等違紀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廠區內嚴禁騎自行車、助動車、摩托車,進出廠門應下車推行。

第三十一條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門衛管理制度,攜帶各類物資、產品出廠時主動出具產品出廠證,不準帶小孩進入公司生產(工作)場地。

第三十二條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三十三條入廠新工人及變換工種的人員,均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後上崗,專業崗位或特殊工種應經專業培訓和考試合格,憑證上崗。

第三十四條認真執行消防管理細則,不得私自動用各種消防設施和器材、器具,禁菸區內嚴禁攜帶火種入內。

第三十五條安全用電,非電工人員不準亂接、拆裝電器,嚴禁使用非生產(工作)性電爐。

第三十六條保安人員有權在廠區範圍內進行檢查,發生治安案件,及時進行報告和查破,有關人員都應積極協助,對外來人員未經公司綜合辦公室同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

第七章獎勵

第三十七條對於有下列表現和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1、在改革、改進生產工藝,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產品質量等方面有技術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後成效顯著者;

2、在節能降耗、節約原輔物料有具體成效者;

3、保護公司財產、防止或者搶救事故有功,使員工人身安全和公司利益免受更大損失者;

4、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護社會治安中見義勇為,有顯著功績者;

5、維護公司信譽,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

6、對在生產現場管理工作中,經考核評定表現突出成績顯著者;

7、模範執行公司規章制度,關心企業,勇挑重擔,出色完成本職工作者。

第八章處罰

第三十八條對於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5—100元經濟處罰:

1、廠區內吸遊煙、隨地大小便、騎自行車、助動車、摩托車、帶小孩進入工作(生產)場所,禁菸區內攜帶火種入內者;

2、上班不佩帶胸卡、工作時間幹私活、吃零食、看工作無關的書籍者;

3、上班和工作時間穿拖鞋、赤腳、赤膊者;

4、工作時間擅自離崗、脫崗、打磕睡、睡覺或不按規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勞動防護用品;

5、因責任性不強造成的長明燈、長流水、永動扇、下班後未關庫門者;

6、私吃成品、半成品,破壞綠化,非生產性使用電爐者。

第三十九條凡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1、不服從正常的管理,毆打或侮辱管理人員者,或在工作期間發鬥毆、吵罵者;

2、故意損壞機器、工具、原材料、產品或公司內其他物品者;

3、故意洩露公司工藝、技術、業務上的祕密,使公司利益受損者;

4、利用取權營私舞弊,在承辦業務與事業中,向客戶索取、收受回扣等影響公司生產或信譽,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5、因工作疏忽,管理監督不力,造成產品質量或裝置,安全等重大事故者;

6、借病、事假往他處工作者;

7、非法煽動罷工、怠工,影響生產秩序者;

8、竊取公司智慧財產權或侵佔、盜竊公司財物者;

9、連續曠工達三日或一年內曠工累計達十五日者;

10、上班酗酒、聚賭或傷風敗俗者;

11、非法攜帶或擁有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公司者;

12、觸犯法律被司法機關處理者。

第九章其它

第四十條公司員工違反本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並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遺失、損失公司物品者,必須照價賠償。

第四十二條各職能部門和班組管理範圍與工作職責另附。

第四十三條各工種安全與工藝操作規程另附。

第四十四條未盡事宜,另作規定。

第四十五條本管理制度已經公司董事會一致通過後生效並從年月日起實施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管理條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企業臨聘人員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獎罰分明、合理流動的用工用人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定編及崗位設定

第三條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總體經營目標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員規模和人力資源需求規劃,報總經理批准實施。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會同各部門科學合理地劃分企業組織職務,明確職務間的相互關係,建立清晰的職務層次和順序。

第五條編制崗位說明書,明確每個崗位的工作性質、任務、許可權、責任大小以及任職條件。

第四章崗位聘用原則

第六條堅持任人唯賢、優化組合結構。

第七條公司調配方案與個人業務專長和意願相結合。

第八條實行自上而下的逐級聘用制,並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辦理聘用手續。

第九條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過員工勞動合同期限。

第五章管理人員任免

第十條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祕書和財務總監組成;公司中級管理人員由各部門部長、經理、主任和部門副部長、副經理、副主任組成。

第十一條公司管理人員任免通過聘用制實現,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條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任免: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2、董事會祕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3、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免。

第十三條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免。

第十四條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項,均須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晉升和降職

第十五條公司建立正常職務升遷機制,由人力資源部提出備選方案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後實施。

第十六條對成績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晉升職位,特殊情況可破格晉升。

第十七條對業績不良者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可以降職使用,特殊情況可連降幾級。

第十八條職位升遷由部門負責人或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經總經理稽核批准,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條當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晉升或降職請求,人力資源部受理後提出初步意見,報公司高階經理會議審批。

第二十條員工職位升遷後,其工資福利待遇應進行相應調整,特殊情況報總經理批准後可保持不變。

第七章崗位調換

第二十一條為了做到人盡其才,公司允許員工在公司崗位間調動。

第二十二條員工主動提出崗位調換時,可向人力資源部遞交調動申請書,經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項,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公司提出人事調動命令時,徵求員工個人和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意見後,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調動,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所有崗位變動,其部門負責人均須對員工原崗位的工作進行考核、鑑定,並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八章試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條公司所有員工均應實行試用制,須簽訂試用勞動合同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新員工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延長試用期的必須報總經理審批,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六條試用員工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工作績效進行考核,提出提前結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見,並填寫試用考核單,送人力資源部稽核。

第二十七條員工由試用轉入正式聘用,須簽定正式勞動合同或由人力資源部發出通知。

第二十八條根據員工崗位、職務等原因,可協商決定員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別為1年、2年、3年。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如員工提出,可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員工和公司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確定員工在試用、正式期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解聘

第三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對有關員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業務、技術水平等原因,經考核不能勝任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完成崗位任務;

3、因違反國家和公司法律規章制度;

4、因公司部門工作變化,部門提出撤崗;

5、公司因經營業務和經營範圍調整、變化;

6、受聘人因脫產進修、長期外借,難以履行崗位責任;

7、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達十五天;

8、因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勞動合同趨於屆滿;

10、其他本公司認為不合適崗位工作要求且不觸犯國家有關法規的事宜。

第三十一條解聘可由員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須於離職前1個月提出。

第三十二條公司無正當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進行補償。

第三十三條員工解聘後,公司將不再負擔員工的任何非公司職責範圍內的費用。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

企業臨聘人員管理制度5

第一條 本公司及各全資控股子公司經內部人員調整不能滿足其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對人力資源的需求時,採取公開招聘的方式引進人才。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確定崗位編制的原則:

1.符合總公司及子公司長遠發展規劃、經營戰略目標和滿足實現利潤計劃的需要;

2.符合目前或近期業務的需要;

3.需做好勞動力成本的投放產出評估;

4.有助於提高辦公效率和促進業務開展,避免人浮於事;

5.適應用人單位領導的管理能力和管理幅度。

第三條 公司聘用人員均首先要求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個人修養,在此基礎上選擇具有優秀管理能力和專業技術才能的人員。各崗位人員要力爭符合德才兼備的標準。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成為本公司員工:

1.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

2.被判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

3.參加非法組織;

4.品行惡劣,曾受過開除處分;

5.吸食毒品;

6.經醫院體檢,本公司認為不合格;

7.年齡未滿 18週歲。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或下屬全資公司如確有用人需要,應在符合第二條的前提下,填報《固定從業人員需求申請表》,交人力資源部核准,由人力資源部報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批准後,人力資源部制定招聘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共同對應聘人員進行篩選、考核(總經理將視情況決定是否親自參加),填寫考核記錄和錄用意見,呈報總經理審批後辦理錄用手續。 具體過程如下:

1.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進行招聘準備工作:

(1)確定招聘的工作職位、人數、要求 (包括性別、年齡範圍、學歷和工作經驗等);

(2)擬定招聘日程安排;

(3)成立主試小組;

(4)編制筆試問卷和麵試綱要;

(5)需要準備的其他事項。

2.實施步驟:

(1)人力資源部通過刊播廣告、加入人才供求網等形式釋出招聘資訊,收集應聘者材料;

(2)人力資源部彙集、整理材料,會同用人單位根據要求進行初次篩選,向符合要求的人員發筆試通知;

(3)人力資源部組織應聘者參加筆試,會同用人單位根據筆試結果進行二次篩選,向成績合格者發初次面試通知;

(4)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組織應聘者參加初次面試,根據結果進行第三次篩選,向中選人員發第二次面試通知;

(5)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組織應聘者參加第二次面試,根據結果確定錄用名單,向被錄用人員發錄取通知,向落選人員發辭謝通知。

第六條 新錄用人員持 《錄取通知書》到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到,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統一體檢,體檢合格者參加人力資源部主持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1.講解公司的歷史、現狀、經營範圍、特色和奮鬥目標;

2.講解公司的組織機構設定,介紹各部門人員;

3.講解各項辦公流程,組織學習各項規章制度;

4.介紹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輔導使用辦公裝置;

5.講解公司對員工道德、情操和禮儀的要求;

6.解答疑問;

7.組織撰寫工作心得及工作意向。

第七條 新錄用人員培訓完畢,與公司簽訂《公司試用協議》持該協議到工作部門報到,由部門經理負責安排具體工作,人力資源部同時向財務部發送《試用人員上崗通知書》。

第八條 新錄用人員在報到後需填寫 《公司員工履歷表》,連同身份證影印件一張、一寸照片 6張交人力資源部。履歷表中的內容以後如有變更,須在一週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

第九條 新錄用人員,應一律辦理保證手續。填寫保證書應注意遵守法律程式。 辦理保證手續的規定和內容有:

1.在本公司工作的員工不得擔任保證人。

2.被擔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證人應付賠償及追繳責任:

(1)營私舞弊或有其他一切不法行為,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失;

(2)侵佔、挪用公款、公物或損壞公物;

(3)竊取機密技術資源或財物;

(4)拖欠賬款。

3.保證人如需中途退保,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證人員另外找到保證人,辦理新的保證手續後,方能解除保證責任。

4.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並應於下列事情發生後 15天內另外找到連帶保證人:

(1)保證人死亡或犯案;

(2)保證人的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

(3)保證人宣告破產;

(4)不欲繼續保證。

5.被保證人離職 3 個月後,如無手續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況,保證書即發還其本人。

第十條 對試用合格並願意繼續在公司工作的員工,部門經理組織提交 《試用期工作總結》及轉正申請並簽署意見,交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經理簽署意見後交總經理審批。轉正申請得到批准的員工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由人力資源部同時向財務部發送 《員工聘用通知書》。

第十一條 公司原則上不僱用臨時人員。各部門或全資子公司如因業務需要需僱用臨時人員時,由人力資源部經理或全資子公司總經理自行決定。臨時人員需填寫 《臨時人員情況登記表》,交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下屬全資子公司。

第十三條 本制度從制訂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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