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關於“親生親賣”的大學聯考寫作素材

來源:才華庫 3.29W

導語:最近破獲的特大販嬰案,真相讓人感到不安,絕大多數孩子竟然是“親生親賣”。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一些相關的寫作素材,歡迎查閱,謝謝。

2017關於“親生親賣”的大學聯考寫作素材

“親生親賣”的父母比人販子罪孽更深

最近破獲的特大販嬰案,真相讓人感到不安,絕大多數孩子竟然是“親生親賣”。常識不夠用,還是腦子不夠用,這是一個讓人疑慮的問題。不管怎樣,自己的孩子也是心頭肉,怎能捨得賣給陌生人。俗話說“虎毒不食子”,舐犢情深是人的天性,把自己的親生兒女當做貨物來兜售,對於常人是無法想象的罪孽,

從法律層面講,“親子親賣”是拐賣兒童罪的一種行為方式,出賣自己孩子的父母往往是被賣出孩子所能獲得的鉅額利益所吸引,一個孩子少則幾萬,多則10萬元以上,能抵得上他們幾年的勞動所得,所以很多人鋌而走險,不顧人倫。

不過,也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以及其他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的情況。

至於那些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娃是自己的,賣就賣了能有什麼事”、“娃還小,跟著我們會受苦,賣給有錢人對他更好”、“我自己的娃,偷偷賣出去誰知道”就是這樣一種視孩子為自己所有的“商品”的.強盜邏輯以及認為賣自己的孩子“神不知,鬼不覺”的僥倖心理,使得那些父母在賣出自己的孩子時,沒有任何愧疚、擔心、懼怕,反而覺得理所當然,這其中有貧窮導致的孤注一擲,更甚的是法律意識的淡薄。

孩子被親生父母賣掉,已經預設了嬰兒是屬於父母的商品。既然是商品,理所應當可以買賣。這種愚蠢至極的意識認知,對於人性是一種踐踏。法律上自然人的權利開始於活著脫離母體。所以在胎兒出生後進行買賣,那就侵犯嬰兒作為人的權利,即使是沒有自我意識的嬰兒。當然,其他國家對胎兒的權利設定也有不同,像美國、韓國對墮胎就嚴格得多。

人可以通過出賣勞動力、自己的勞動產物、肉體甚至靈魂獲得其它價值,也可以自己認為自己是商品出售,但這也是基於自我的選擇。嬰兒連自我意識也沒有,嬰兒也必然不會認為自己是商品。所以父母沒有權力把嬰兒等同於商品買賣,既然嬰兒不是商品那麼嬰兒也不能進入商業市場。這不是零售和批發或者是危害健康的問題,而是自由選擇權利的問題。

直接遺棄不代表遺棄者的人格有多高尚,但通過買賣方式就代表了人可以直接等價於金錢。在現在的社會來講,把人直接等價於金錢的價值觀還是受到大部分人的唾棄。希望這些父母們能明白,不管是何種原因,你賣的不是商品,是骨肉。

從法與理的天平上來看,或許“親生親賣”的行為比那些人販子罪孽更深,相較之下,行為隱蔽,超越人倫,著實讓人感到深深的憤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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