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答辯狀範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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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二審答辯時,不僅要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事實和理由作出反駁和辯解,還要對一審判決的程式是否合法、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和準確、採信的證據是否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等方面作出適當的迴應,那麼,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二審答辯狀範文最新,歡迎閱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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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孫××(一審被告)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陳××(一審原告)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維持。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存在委託合同關係。xxx年8月份,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購買xxx基金,先後4次向被上訴人的銀行賬戶內匯入共計828500元人民幣,被上訴人便用其在xxx基金的餘額幫上訴人購買了總額為828500元的基金,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幫助購買基金後,便一度自己親手把盤,每天能夠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10月xxx基金的網站修復,無法開啟。故上訴人稱被上訴人並未將其轉入的金額進行購買基金這是站不住腳的。

2、上訴人稱其在9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程式碼,沒有基金購買人的名字,這是沒有依據的。被上訴人提供的《公證書》已經很明確的提出,初次註冊的使用者需要登記使用者的資訊,換而言之,上訴人在剛註冊之時,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資訊,同時也是要本人的真實姓名才能進行註冊。而這些基金都是登記在上訴人的姓名項下的,上訴人稱基金不能顯示自己的姓名,顯然是沒有依據的。

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證書》上,更能表明,上訴人已經完成了委託事項,協助上訴人購買了xxx基金。

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四百是一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正確的。被上訴人按照上訴人的指示完成了委託事項,而上訴人在一審中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委託合同,所以原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並無不妥,是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於以上的事實與理由,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答辯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後,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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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陳某,男,漢族,xxx年12月7日生,住址:xxx市長安區XX街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xxx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於長安區XX 街6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並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於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於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某

  xxx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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