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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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那麼,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民事答辯狀(離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事答辯狀(離婚)

  民事答辯狀(離婚)1

答辯人:徐xx,男,1xxx年3月1x日出生,漢族,住址:xxxx經濟技術開發區央子街辦xx村123號,聯絡電話:15x544x13xx。

被答辯人:孫xx,女,1xxx年3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寒亭區xx鄉xx村。聯絡電話:1xxxxxxxxxx。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一)雙方經介紹後,經過戀愛,相互瞭解、彼此認可後登記結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後經過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更何況雙方還育有一子,這是雙方愛情的結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二)答辯人因工作在企業,並擔任一定的職務,因單位工作安排,經常加班、出差,或許有時候顧不上關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辯人肩上承擔著家庭的重擔,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學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為了整個家庭的生計,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犧牲更多的個人時間,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賺錢來養活家庭。以後,答辯人願以後多抽出時間陪陪妻子,願意維持住這個家庭。

(三)因被答辯人長時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媽媽,所以答辯人於xxx3年1x月26日去探望妻子時無意中與妻子鬧出誤會,雖然報了警,但卻是意料之外。答辯人事後也是非常的後悔。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二、雙方離婚不利於兒子的成長。

(一)兒子正處於生長髮育期,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後生有一子徐佳鑫。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更何況兒子現在已十一歲,正是兒童心理成長的關鍵時期,如果離婚,兒子長大後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為宜。

從兒子徐佳鑫出生到現在11年的時間,兒子的一切生活與學習都是由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父母負責照顧撫養。

被答辯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於家庭生活,未盡到做母親的監護職責。如果兒子由其撫養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為了孩子的學習與生活,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撫養。但女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寒亭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4 年 5月2x日

  民事答辯狀(離婚)2

答辯人司XX,男,1xx1年1x月x日生,漢族

被答辯人孫XX,女,1xx2年4月6日生,漢族

xxx1年11月14日,答辯人收到臨漳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孫XX訴答辯人離婚及撫養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為,原告並沒有將案件之真實事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為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基礎穩固,且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法定離婚情形,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xxxx年春節,答辯人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因對彼此都很滿意,雙方很快墜入愛河,並與同年農曆2月月舉行婚禮。婚後雙方感情穩固,家庭幸福,同年農曆11月,雙方迎來了自己的愛情結晶——兒子司xx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了無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輕微的爭吵,按一般的生活邏輯,這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發生一些爭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答辯人與原告感情並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礎穩固;且答辯人品行良好,奮鬥上進,並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不良行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辯人與原告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二、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一) 雙方婚後生有一子——司xx,答辯人認為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反之,會使孩子的心靈充滿陰霾,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由於原告堅持選擇離婚,並同時爭取孩子撫養權;答辯人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認為即便雙方最終離婚,孩子也應當由答辯人撫養。

1、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原告未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

xxxx年,在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由於對孩子監護不力,使孩子誤食不明有毒物品,後經送往醫院搶救(另:醫院病例資料正在調取中),才得以生還,此事給孩子無論是身體上還是心靈上都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

其他原告未盡到監護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2、原告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質,收入微薄(月薪1xxx元左右),按照現在的物質生活水平,原告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難提供給孩子,何來孩子的健康成長;而答辯人收入遠遠高於原告,且收入穩定,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根據《婚姻法》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以上事例來衡量,無論是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還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孩子都應由答辯人來撫養。

綜上,答辯人認為,原告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答辯人不能接受。因此,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臨漳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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