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民事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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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民事答辯狀

  精彩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xxx,男,xxx年 月 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省xx縣xx鎮。

被答辯人:xxx,男,xxx年 月 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省xx縣xx鎮。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

2、請求判令xx縣xx鎮xx村村民委員會將附著物補償款36000元整支付給答辯人;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訴稱答辯人系租賃其土地2.4畝耕種,不符合客觀事實。

答辯人於xxx年從xx定西遷移到xx,當時的xx村村書記說:“村裡現在沒有土地可分,你看本地人,有地多不想種,而且想退地的,就和他寫一個退地手續,就分給你。”結果當時有xxx、xxx二人願意各自退回耕地三畝給答辯人,並於xxx年6月、8月交換退地手續及起沙平地款。xxx年6月30日答辯人交給陶某起沙平地款590元,xxx年8月21日答辯人交給被答辯人柴某起沙款420元整,並立有字據。當時答辯人憑此字據找到村書記,村裡才予辦理戶口准入證,答辯人將戶口遷移至xx村。後來,答辯人想將土地承包人改為本人,當時的村書記說已經有了退地手續,還怕他們賴賬嗎?並且出具證明確有退地一事,蓋有村委會的公章。於是就這樣,地一直在陶某和被答辯人柴某的名下,但是實際一直由答辯人耕種已經長達10年之久。在徵地前後,答辯人曾多次找過負責徵地的和鎮政府有關領導協調解決此事,但均未成功。

現在xx新區為了開發建設需要徵收土地。案外有關單位及個別領導或個人為了達到逼遷目的,便指使、挑唆被答辯人,炮製此訴,加之被答辯人的個人貪慾,想將土地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款全部佔為己有。可謂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試問,現被答辯人向貴院謊稱答辯人系租賃其土地,至xxx年後再未給付其租金,其有何租賃土地和租金的證據?在此,答辯人保證以上所述完全屬實,也懇請法院能依法尊重事實,還原真相,有必要的話,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可前往當地現場實際調查,是非曲直,一查便知!核查後,若被答辯人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則應逕行駁回其訴訟請求;若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答辯人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涉案土地2.4畝上的附著物系答辯人所種植,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附著物補償費理應歸答辯人所有,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

答辯人並不存在被答辯人所稱棄耕一事。xxx年答辯人種植大麥,從xxx年至xxx年期間,答辯人一直種植著小麥、胡麻、豌豆等糧食作物。xxx年答辯人想種植樹苗增加收入,於是在地上澆水,種了槐樹種子,但是種植失敗,沒有發芽出苗。後xxx年,答辯人並沒有受失敗所影響,繼續移栽種植杏樹苗、桃樹苗。故涉案土地2.4畝上的附著物實系答辯人所種植,與被答辯人無關。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涉案土地2.4畝上的附著物補償費36000元理應歸答辯人所有。被答辯人根本無權主張分配地上附著物補償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訴稱答辯人租賃其土地,並於xxx年之後再未給付租金過。地上樹苗系其搶種,全是受人挑唆且受私慾驅動下的一派胡言,根本不能成立。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還原案件真相,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令xx縣xx鎮某村村民委員會支付答辯人地上附著物補償款36000元整,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得到貫徹執行,也彰顯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 月 日

  精彩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康xx,男,漢族,58歲,幹部,住xx縣新城子鎮雙井村

因原告任xx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 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實際上並沒有借原告錢。

xxx年12月7日,王xx想借任xx的錢,但任xx讓答辯人給他打了一個欠條,王xx又給答辯人打了一個欠條,日期為同一天,金額為2萬元。但答辯人與原告共同找實際借款人王xx要錢,但王xx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託,一直不願意還錢。xxx年2月25日,原告從答辯人處拿走了王xx給答辯人打的欠條,併為答辯人寫了一個“證明”,在證明中,答辯人和原告達成了一致協議,約定王xx給答辯人打的欠條由原告任xx取回,此款以頂答辯人的同日欠條。由此可見,答辯人實際上並沒有借原告的錢,雙方已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了。

二、 由原告出具的證明可以看出,雙方已經協議將債權進行了轉移。即答辯人對實際借款人王xx的債權已經轉讓給了原告任xx。原告也已經將王xx出具的借條取走,這一債權轉讓在雙方之間已經生效,只是通知債務人王xx就可以了。

所以,答辯人作為此筆債權的中間人,已經沒有法律上的還款義務。只是答辯人為原告出具的欠條沒有取回,但因答辯人已經與原告達成一致書面協議,故答辯人為原告出具的欠條實際上已經作廢。假設人民法院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那麼將造成原告即向王xx主張債權,又向答辯人主張債權,這樣原告就獲得了不正當了利益,嚴重損害了答辯人的利益。

總之,原告與答辯人之間已經達成了書面的債權轉讓協議,原告也已經將王xx出具的借條取走,故答辯人為原告出具的欠條實際上已經作廢,人民法院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當予以支援,所以,請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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