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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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離婚後財產分割不公而產生糾紛的案件不在少數,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離婚後財產糾紛起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離婚後財產糾紛起訴狀

離婚後財產糾紛起訴狀1

原告:某某,女,生於xxx年4月 日,漢族,無業,身份證號碼是1xxxxxxxxxxxxxxxx,暫住北京市昌平區。

電話:111111111111111

被告:趙歐某,男,生於xxx 年11月2x日,漢族,身份證號碼是11x224xxxxx2,住北京市大興區x號。

電話:xxxxxxxxxxx

案由:所有權確認糾紛

訴訟請求:

1、確認原告對位於北京市大興區xxxxxxxxxxxx1xx2室的房產擁有三分之一份額的所有權。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雙方於2xx4年 月 日結婚,於2x 年 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趙 ,後雙方於2x1 年 月13日經大興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被告雙方在所居住院落宅基地的基礎上,出資參與了宅院裡走廊的新建工程。後來,因大興黃村七街及核心區土地開發專案涉及住宅房屋拆遷事宜,被告趙 及其父親趙 二人私自代表全體家庭成員,分別與相關單位共計簽訂了三份拆遷補償協議及三份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其中,被告於2xx9年 月xx29日、5月2日依次與北京興創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各一份,於2xxxxxx年5月2日與北京興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一份,被告作為買受人購得北京市大興區xxxxxxxx室房產一套,此房系原被告雙方共同到現場選定。現該房已經完全交付被告。雙方離婚時,有些事項已經處理完畢,但該房產當時因條件不具備未予處理。

原告認為:自己作為拆遷前被告方的家庭成員,依法擁有宅基地使用權、拆遷補償安置等相關權利。為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大大節省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可以追認被告父子以分戶形式與相關單位簽訂的有關協議。原告在被告家中勢單力薄,離婚時對於財產分割方面已經作出了較大讓步,也沒有得到應該享有的工程配合獎、週轉費、物業管理補貼等相關權益,但是關於上述房產的合法權益不容剝奪!原告現在單身漂泊在外,特請人民法院確認自己對位於北京市大興區xxxxx室的房產擁有三分之一份額的所有權,以維護自己的基本人權!

請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大興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代理律師:劉xx xxxxxxxxxxxxx

離婚後財產糾紛起訴狀2

原告: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證號。

被告: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證號。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分割離婚時遺漏的共同財產;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相戀,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二個子女,長子(女)____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次子(女)____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原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感情一直很好,____年原告被查出身患______疾病接受手術治療後,被告多次提出與原告離婚,向原告許諾離婚後會積極照顧其生活併為其出資治療疾病。原告在苦苦規勸無效的情況下,無奈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跟隨被告到____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因當時情況緊急,加之原告身心交瘁、極度絕望,沒有注意到被告讓其所簽訂的離婚協議遺漏了對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被告離婚時所遺漏的財產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財產的名稱和地址)。

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分割原被告離婚時遺漏的原夫妻共同財產。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更多知識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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