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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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經濟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供大家閱讀。

經濟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

  經濟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xxxx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xx省慶城縣馬嶺鎮xxx村二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安xx機電裝置有限公司,註冊號:x1010xxxxxx5x0。住所地:西安市蓮湖區環城西路xxx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陝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號:x10000xxxxx1x43。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區xx二路xx號xx室。

法定代表人汪xx,經理。

上訴人趙xx因買賣糾紛一案於xxx0年xx月1日收到未央區法院(xxx0)未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程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依法上訴如下: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陝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被上訴人西安xx機電裝置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00萬元。

2、判令被上訴人陝西xx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一審、二審案件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該判決適用程式不當

上訴人趙xx不具有主體資格。xxxx年x月25日,上訴人趙xx向西安xx機電裝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機電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內容載明:“陝西xx公司欠西安xx公司貨款500萬元正(五百萬元)”。該欠條內容明確載明雙方主體是陝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xx機電公司,且該欠條內容並沒有利息約定。xx機電公司收到欠條後,對此並沒有提出異議,xx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這充分說明xx公司和xx機電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而且xx公司和xx機電公司之間的欠條內容不涉及上訴人趙xx。xx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xx列為被告屬於主體不適格、程式不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x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x條的規定

二、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審法院於xxxx年xx月xx日向西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查詢xx機電公司給xx公司開具的陝西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情況,經詢上述兩份增值稅發票已於xxxx年x月x日由xx公司進行了申報抵扣。這也充分印證了xx機電公司和xx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另外,xx公司和西安xx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於xxxx年x月xx日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而該買賣合同的標的正是xx機電公司和xx公司於xxxx年x月x日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標的。由於xx公司並不生產買賣合同的標的,為履行其與實業公司的合同,所以才與xx機電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也就是說xx公司購買xx機電公司貨物的目的是轉賣給實業公司。在整個過程中,上訴人趙xx始終沒有成為合同關係的主體,xx機電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趙xx是合同的主體。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趙xx之間存在買賣關係,並由此認定上訴人趙xx應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屬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於上訴人趙xx與被上訴人xx機電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更不存在約定利息的問題,xx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xx列為被告且原審法院判令趙xx向xx機電公司支付欠貨款及利息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應該依法駁回對xx公司的訴請。

最後,該判決僅憑趙xx手寫的一張欠條而認定上訴人趙xx是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免失於草率。該證據並不能完全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敬請中級人民法院慎重考慮。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程式不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趙xx現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0xx年六月十日

  經濟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2

上訴人:李X,男,xxx5年x月2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0xx號;

上訴人:薛XX,男,xxxx年11月2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0x號;

被上訴人:丁XX,男,出生於xxxx年x月24日,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

被上訴人:瀋陽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系該公司經理),住所地:xx市xx村。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XX市人民法

院的(xxx1)xx民(三)初字第2x3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遼寧省XX市人民法院的(xxx1)xx民(三)初字第2x3號民事判決。

2. 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 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錯誤。

1、 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稱“被上訴人丁XX於xxx0年10月15日開始供應的熟棒,截止xxx0年11月1x日供熟棒12萬餘棒,價值人民幣30餘萬元。”與事實不符。丁XX在庭審中卻實提供了部分養菇戶簽字的收條,因為上訴人不知道此事,於是庭審後原告要求籤字的養菇戶到法院把事情說清,可是一審主審法官態度蠻橫,不接待養菇戶,於是養菇戶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說明,即大部分養菇戶出具的收條是xxx0年x月3日簽訂菌棒購銷合同因菌棒的質量原因(當時丁XX和康XX口頭約定成活率必保x5%以上)丁xx的合夥人康XX根據每戶的成活率情況答應給種菇戶補的菌棒。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12萬棒都是被上訴人丁xx履行合同供應的菌棒數量。

2、 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稱:“做生棒協議簽訂後,原告的使用者從xxx0年12月2日至12月x日拉走14萬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條),價值35萬元。”與事實不符。根據丁XX供應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來算上訴人只能夠生產x3013棒菌棒,而不是14萬棒。一審法官應當明白“木桶效應”即按照丁XX供應的花生殼、玉米芯只可以做x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無法生產,也做不成14萬棒菌棒。而且至今丁xx也沒有將所欠的花生殼、玉米芯補齊。因此,認定拉走價值14萬棒的原料及價值35萬元是與事實不符的。

3、被上訴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約定的姬菇50萬棒至今一棒也沒有供應。造成廣大養菇戶品種單一,無法適應市場的需求,導致部分平菇銷售困難,價格偏低。

二、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 上訴人不存在違約行為。上訴人之所以沒有在xxx0年10月5日前交齊1x0萬購貨款,是因為被上訴人丁XX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在xxx0年x月23日開始供貨,並且在xxx0年10月5日前丁xx一棒菌棒也沒有供給上訴人的養菇戶,更甚者至今丁xx也沒有供齊x0萬元的菌棒。因此,上訴人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規定,沒有繼續支付購買菌棒款,即上訴人不繼續支付菌棒款是依據合同法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

2、 被上訴人已供貨近x0萬元是錯誤的。上面上訴人已經對丁XX實際交貨數量已經說明清楚,在這裡不再論述。

3、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所訴被告違約,請求賠償證據不足。”是錯誤的。一審法院在本院認為中已經認定“丁XX未按照約定的時間供應第一批貨,已構成違約。”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論述中又稱“原告訴丁xx違約賠償證據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訴人認為作為一名法律“知識淵博”的老“優秀”法官不可能違法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應當是年歲已高的原因造成邏輯思維出現了混亂,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錯誤論述,上訴人表示理解,請二審法官糾正過法官的思維混亂造成的'錯誤。

4、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第一次供貨數量未明確約定,到xxx0年10月15日供貨數量也未約定。”但是依據合同法第x2條第五款規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雖然沒有詳細說明第一次供貨數量及每日供貨數量,但是被上訴人丁XX應當按照總共貨量和供貨時間均衡的供貨。而不能以第一批貨物供貨數量約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貨,而逃避違約責任。

5、 一審法院認為“xxx0年10月x日丁XX與康XX及二原告為公證人簽訂的合作協議看,是在未供貨及貨款未全部付清的情況下籤訂的,此協議可視為供貨時間准許延期,給付貨款時間准許順延。”是錯誤的。上訴人在丁XX與康XX合作協議上簽字,明明是公證人身份,只是對該份協議見證。而且該份協議的內容只是丁XX與康XX合作事宜,根本沒有涉及丁xx與二上訴人之間的合同內容。不知道一審郭法官哪來的突發奇想,將毫不相干的兩份協議聯絡的“天衣無縫”,真是天才呀!這樣的法官還在基層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請求二審法官認真閱讀並調查研究xxx0年10月x日丁XX與康XX簽訂的合作協議內容,該協議是否真的能證明供貨時間准許延期,給付貨款時間准許順延。

三、 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認為上訴人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上訴人違約,繼而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可是,一審法院在論述中已經認定了丁XX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因此本案適用法律與認定事實是相互矛盾的。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法律依法進行判決。

四、 一審法院審理程式違法。

1、一審判決中稱“本院認為雙方應進行結算,被告欠原告的料應給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如被告給付貨物不足x0萬元,原告可另行訴訟。”是推卸審理責任的做法是錯誤的。這種做法真是讓人啼笑皆非,上訴人如能與對方進行結算,協商解除合同,上訴人還花一萬八千多元的訴訟費找你法院解決啥?丁XX給付貨物不足x0萬元在該判決書中已經認定,而且在訴訟請求中也要求被上訴人退還購買菌棒款,為啥還要求上訴人另訴,是不是XX法院缺錢?你XX法官在退休之前準備多為“XX法院搞點創收”呀!一審法院到底是在為上訴人解決問題,還是人為的製造矛盾、製造不和諧的社會因素呀?

2、一審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對因有事晚來的當事人薛XX大聲呵斥,不讓其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並強行將薛XX攆到旁聽席。可見,一審法官剝奪上訴人質證權、辯論權的行為已經嚴重的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一審法院審理程式已經構成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依法查清事實,導致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而且存在嚴重的程式違法。因此,懇請貴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實的情況下,嚴厲懲罰坑農害農的違法和違約行為,給xx村的農民一個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決。

此致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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