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狀(借貸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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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申訴狀(借貸合同糾紛),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事申訴狀(借貸合同糾紛)

  民事申訴狀(借貸合同糾紛)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 **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並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行檔案,申訴人並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並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並加蓋騎縫章對質,並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脫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宣告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xxx名字籤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於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於xx年3月8日籤公證書,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於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匯入xxx帳戶,申訴人與興業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後才拿到買賣合同影印件與公證書,說明興業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xxx的賬戶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影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xxx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係並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興業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覆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視訊記憶體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瞭解在籤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由開發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惠,但興業銀行告之並未交納,申訴人擔心xxx不誠信,小開發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後期的權益,於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15年,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07年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託代理機構即xxx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房地產公司回覆並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後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於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興業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致電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問基於同一事實的款項為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興業銀行迴避此問題。由於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影印件後於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稅時卻能夠順利通過並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並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興業銀行所籤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xxx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於08年初向興業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於找不到xxx負責人而斷供,並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覆是xxx是有資質的開發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出由xxx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檔案參考卻沒有下文。

斷供期間收到兩被申訴人的律師函與催款單,發現興業銀行從連帶保證人xxx帳號劃入申訴人的帳號與借款合同內帳號不一致,保證款項帳號也不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只有一個卡帳號,興業銀行隱瞞了事實真相單方面的開立並擁有申訴人借款合同帳號即借據上存款戶賬號,證明借款借據中的申訴人簽名只是兩被申訴人的交易幌子,申訴人並未實際擁有借據上的帳號。現發現房屋買賣合同上房號為與公證書內有略微不同,現知房產證上房號與門牌號也不同,而且得知現在也辦不到房產證,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訴人的實際還款帳戶又無法確認是供的什麼款項,脫離兩合同存在。銀行交易存摺也沒有17萬的交易記錄存在,近期銀行告之銀行借款帳號為虛設帳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不曾向銀行實際的借出款項,不存在借貸行為。

根據《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規定可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並返還所供款項、利息與借款借據。

二、一審判決證據不足:

興業銀行提供的上訴證據自相矛盾。興業銀行自行列印的買賣合同非申訴人所籤xx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而且提供副本顯然不可能出現在一式三份約定,明顯是造假行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證明此買賣合同不需辦理貸款;其中預售許可證為空白不符貸款流程。預售房款處開戶銀行為空白和被申訴人xxx的不一樣,明顯是想隱瞞事實;簽章處格式內容與被申訴人xxx不一樣,上面竟然有申訴人的簽字,上面連合同成立日期也沒有,明顯是偽造。借款借據在xx年3月15日發放款項先於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與公證書,證明申訴人在不知合同有問題情況下籤的字,借據上申訴人存款帳戶與催款通知上的帳戶不同,無法確認真實性。

興業銀行提供個貸查詢記錄裡顯示貸款到期日是2021年來推算說明借款期限為15年,並非判決書、上訴狀、抵押登記表上25年,同時顯示保證金額為零,跟其上訴狀與判決書中保證人所提到被申訴人xxx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不符,明顯是假帳,沒有詳細帳單,如何確定款項?難道興業銀行隨便出據個數字申訴人都要認可嗎?

興業銀行提供個貸催收通知書上扣款帳號明顯非貸款合同上的帳號,逾期期數也非08年斷供以來的期數,明顯是假證,可向銀監調查此事。

興業銀行提供房地產抵押他項權證明書日期為2008年12月3日,而申訴人於08年初就斷供了,申訴人從未委託任何人辦理抵押手續,抵押他項證明書上也未有申訴人的名字,說明此抵押他項權證明書與申訴人沒有任何關係。申訴人從未委託他人作抵押登記,不知被申訴人提供打亂房號的按揭登記表有何意義?

綜興業銀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證,兩被申訴人惡意隱瞞事實,證明興業銀行與申訴人不存在實質上的借貸關係,申訴人是兩被申訴人惡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審結束後申訴人被法官要求在筆錄上簽字,因看到兩被申訴人未看內容就匆匆在後面簽字走了,本著誠信原則相信書記員的筆錄也在最後一頁簽字,後發現筆錄第一頁明顯失真,無法認同筆錄準確性,如將申訴人性別寫為男,未出庭審判長列為出席,獨審製為合議庭,長達兩小時也被縮短時間了,兩小時的辯論不可能全都記住,庭辨中書記員表示筆錄電腦資料不見了,發現不少庭辨並未記錄進去,由於有錄音,並未確認後面的內容,四頁筆錄(每頁都有簽字)申訴人簽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辯論中也表示會再審對比合同原件,不料卻突然有了判決書,申訴人無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證也能立案與勝訴。申訴人法律專業知識不夠,不知筆錄的重要性,請求再審不以一審筆錄作為判決依據。

綜上一審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一審判決以自相矛盾的假證作出判決,明顯是偏袒行為。辯論中申訴人請求法官要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在其出據的證據上簽字確認卻被拒。

從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訴人只要拿著申訴人的簽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並任意更改合同內容惡意磋商侵害申訴人的權益,違反公平、公正與誠信原則。

三、 一審判決程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為獨審制非判決書中合議庭。被申訴人興業銀行的證據自相矛盾的`情況下作出判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庭審中出現事實不清,法官要求xxx提供合同原件再審,申訴人相信法官之言會再次開庭確認一直疑惑的買賣合同真相。一審剝奪了申訴人質證的權利作出了錯誤的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證情況下錯誤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作出判決。

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銀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預售款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項;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可確認公證書內借款合同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帳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帳戶。

根據興業銀行交易記錄,未有貸款萬的交易記錄,因而不存在借貸關係。未辦理任何抵押手續,不存在抵押合同。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請中級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申訴日期:

相關知識

依據《合同法》第196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於貸款人為金融機構。

同業拆借是指具有市場準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為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餘缺,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

企業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目前,為保護金融市場的有序執行,我國法律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小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額貸款一般額度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放和還款方式方面的約定更加靈活、便捷,小額貸款多用於扶助農民進行農業生產、下崗職工再就業,以及大學生創業等等。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於非良好經營狀態,不能按時支付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銀行借款債權。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後,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債權的行為。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託第三方追償、破產清算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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