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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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提出管轄權異議主體為本案當事人,通常是被告,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

  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1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並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xxx)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為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xx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註冊時無註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本案的《產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xxx 及 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為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xx分公司列為原審的被告,並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為,理應禁止。第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xx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xxx年4月11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因產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上訴人於xxx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xxx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xx市xx區人民法院卻在xxx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第5 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年12月15日

  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2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區××街××國際3-2-1605。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武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路×號×棟×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因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上訴人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2010)洪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理由: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xxx年7月14日簽訂的《協議書》中,既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約定交貨地點。雙方在《協議書》中特別提示約定:“所有貨物必須於收貨當日當著運輸公司人員的面開箱確認貨物外觀完好,……。如果甲方於收貨數日後而非收貨當日告知乙方貨物外觀由於運輸原因破損,由於已無法追究運輸公司責任,乙方對此破損不承擔責任。”以上約定應當正確地理解為雙方就貨物的交接驗收和責任劃分所進行的約定。然而,一審法院想當然地將其延伸理解為雙方對交貨地點的約定。而且這種錯誤的理解為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相關規定,錯誤地處理本案的管轄權異議埋下了伏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xxx]28號)明確規定了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者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審法院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xxx]28號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覆》(法釋[xxx]3號)明確規定廢止適用。該《批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xxx]28號),是一項關於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式性規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後簽訂的,凡在該規定生效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

所以,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錯誤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時,一審法院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 “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的,亦是錯誤的。上訴人依法認為,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本案不能依據履行地確定管轄,而應依上訴人的住所地確定本案的管轄,即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不適當的,應依法將本案移送到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法,依法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xxx年六月八日

相關條例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二條 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後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係後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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