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盜竊罪刑事上訴狀量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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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下面小編就帶大家看看盜竊罪刑事上訴狀量刑過重的案例吧。

盜竊罪刑事上訴狀量刑過重 篇1

上訴人:____,男,xxx年9月14日出生,漢族,________人,國中文化。xxx年12月31日因涉嫌盜竊被____公安局城區分局取保候審,20xx年5月24日經____城區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於____看守所。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____城區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xx)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影響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1、上訴人不慎參與的盜竊罪,屬於共同犯罪。共同盜竊的犯罪成員中作用明顯有區別,應當分清主從、公正量刑。

在上訴人蔘與的盜竊犯罪中,犯意的產生者、成員的組織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別是車輛的準備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銷贓後的贓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上訴人在盜竊過程中僅僅在開發區那一起他們三人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叫上訴人一起搬動贓物,其餘多次上訴人只是為他們開開車門,僅僅起到較小作用,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顯屬於輔助和次要性質,應當依法認定上訴人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由於一審判決在主從犯事實上的認定不清,直接導致上訴人這一法定從輕情節在量刑時被忽略,加重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2、上訴人接到公安機關的傳喚通知,就及時主動到公安機關,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盜竊犯罪事實,上訴人的這種情節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酌情考慮,一審判決對此沒有認可。

3、為了體現上訴人的悔罪態度,上訴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能夠按照司法機關要求隨叫隨到,並且說服家人積極交納了罰金5000元,在上訴人蔘與盜竊金額4736.1元的情況下,交納罰金的表現也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體現,一審判決對此體現不夠。

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適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據法律規定,結合上訴人犯罪情節,對上訴人可以宣告緩刑,以體現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量刑原則。

1、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2、上訴人在犯罪情節上具有從犯法定情節,又有相當於主動歸案的表現,且能全額及時交納罰金,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要求;從上訴人的犯罪過程可以看到,上訴人是在受人引誘的情況下,沒有理智辨別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盜竊行為集中在xxx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個月內,此後直到上訴人被取保上訴人沒有再參與一次犯罪,上訴人屬於第一次違法、是偶犯初犯,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

上訴人年僅21歲,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後悔,上訴人對不起父母親人、對不起社會,上訴人有信心改過自新、從新做人,懇請二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積極體現我國法律“懲罰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改判上訴人緩刑。

此致

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盜竊罪刑事上訴狀量刑過重 篇2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男,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湖北**人,住。

上訴人不服湖北省**區人民法院()鹹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鹹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2、依法予以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涉案數額(6000元)過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項:“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九)項:“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本案被盜物品是蘋果膝上型電腦,屬於高檔消費品,價格變化巨大,新電腦的出售價格較高,一旦進入生活領域,其價格就急劇下降。上訴人認為價格認證中心對被盜物品的估價並未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進行合理、公正估價,估價過高,應予依法核減。

二、上訴人具有從輕、減輕情節

(一)全部退贓:上訴人盜竊膝上型電腦已追回退還,從這一事實來看,並未造成實際的損失,則在量刑上予考慮。

(二)系初犯,偶犯:上訴此前無犯罪記錄,也無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三)自願認罪:上訴人自願認罪,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具有悔罪表現,願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未造成公私財產的實際損失:由於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損失已全部挽回,並未造成公私財產的實際損失,社會危害性較小。

(五)上訴人家屬現正積極籌集錢款,願積極主動向法院交納罰金。

三、上訴人對於一審判決認定盜竊“數額較大”沒有異議,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一)上訴人涉案金額僅屬“數額較大”

根據《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公安廳<關於確定我省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高法發[xxx]15號):“(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其他地區為10000元。”本案上訴人的盜竊數額為6000元,未達到“數額巨大”標準,僅達到“數額較大”的盜竊罪量刑標準。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2、全部退贓、退賠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上訴人已全部退贓,且未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失,主觀惡性不大,自願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上訴人的情節不重,危害也不大,一審法院的判決量刑畸重,有違罪責刑相一致原則。

四、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減輕量刑,並適用緩刑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佈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於“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上訴人認為:其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二審法院在對其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二條:“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全部退贓,並願意積極主動交納罰金;自願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本案上訴人存在諸多從輕減輕的情節。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判量刑過重,應該減輕量刑,並適用緩刑,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採納。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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