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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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申請書

  執行異議申請書1

申請人:xxxxx公司

註冊地:xx市

住 所:xx市

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xxx)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 進入執行程式.貴院依據(xxx)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採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 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 裁定中止執行(xxx)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

二、 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 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xxx年,申請人的公司銀行賬戶被採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公司財產及商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瞭解,方知xx公司訴申請 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xxx)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已進入執行程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 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於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十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檔案.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於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於xxx年初搬遷至xx,且一直在此正常經營(整個辦公面積為1200米2,均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員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開辦公電話 及手機號碼,公司在市內各個辦事機構均有常駐工作人員;企業資訊可以通過工商登記、網站查詢獲知,且申請人於近幾年內在xx開發了數個房地產專案,具備一 定的市場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絡,則能通過上述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 事一無所知.

三、原告所說的`申請人向其借款的經辦人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係,某人即不是申請人公司員工,申請人也從未委託過此人代理公司進行企業間借貸行為.

四、原告用於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係”的借條、發票、協議書只有影印件,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諾書》中所載公章系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且相關證據僅有影印件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偽造的申請人公章,以申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原告從其自稱的“借款關係”成立十多年以來從未向申請人主張債權,申請人有理由懷疑原告與某人合謀欺詐,申請人已經就本案情況向貴院提出調卷申請,並將向公安機關報案.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公司

  xxx年四月八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2

異議人:方××,女,漢族,1963年×月×日生,住xx市xx區××路××大街××號,身份證號碼:440126××××××××2449,聯絡電話:xxxxxxxxxxx;

在申請執行人樑××與被執行人xxxx經濟開發區××實業發展公司 ,就(xxx1)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於xx市xx區xx街××大道×號×號房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執行,並返還異議人的財產位於xx市xx區xx街××大道××號××號房產。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方××與被執行人xxxx經濟開發區××實業發展公司雙方於xxx年4月12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於xx市xx區××大道×××號×××房的房屋出售給異議人,異議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xxx1年5月8日,異議人已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執行人也已將上述房屋的鑰匙交給異議人,將該套房屋正式交付異議人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

  xxx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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