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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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調解協議書1

甲方: 身份證號碼:打架糾紛調解協議書。

打架鬥毆調解協議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甲方就2017年x月10日在上班時間打架至乙方受傷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一次性賠償給乙方醫療費人民幣 1251.36元 ,此賠償款直接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後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係。

三、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乙方遵醫囑返回醫院複查時由甲方陪同複查,產生費用由甲方負責。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後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後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打架鬥毆調解協議書2

甲方: 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 (甲方)與 (乙方)就在___________________打架至乙方受傷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一次性賠償給乙方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後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係。

三、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乙方 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後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後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八、乙方今後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調解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單獨調解

單獨調解是指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的調解委員會單獨進行的調解,這是調解委員會最常用的的調解方式之一。單獨調解適用於調解委員會獨任管轄的,不涉及其他地區、其他單位的關係人。調解員對糾紛雙方當事人情況都比較熟悉,瞭解當事人的心理特點和個性特徵,同時也便於深入調查研究,摸清糾紛的來龍去脈,分清是非與責任,可以有的放矢地開展調解工作;便於督促調解協議的履行,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困難;因此,調解的成功率很高。但也要注意單獨調解應避免因人熟、地熟、情況熟而照顧情面或迫於一方勢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調解等弊端。

(二)共同調解

共同調解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調解委員會,依照一定的程式或規定對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協調配合,一起進行的調解。跨地區、跨單位民間糾紛指的是糾紛當事人屬於不同地區、單位,或者糾紛當事人雖屬於同一地區、單位,但糾紛發生地在其他地區、單位。共同調解與一個調解組織進行的單獨調解相比,只是調解組織的數量不同,兩者在調解方法、步驟上基本相同,但共同調解實施起來比較複雜,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第一,由於共同調解是數個調解組織共同調解一起糾紛,因此,在受理民間糾紛後,必須分清主次,由一個調解組織為主,其他調解組織協助。一般來說,共同調解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由最先受理的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其他調解委員會協助調解。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調解委員會同時受理時,應本著有利於糾紛調解的原則確定是其中哪個調解委員會管轄,並以有管轄權的調解委員會為主調解,其他有關各方協助調解;

第二,由於聯合調解的組織是數個調解委員會臨時組成聯合調解小組,所以在調解前,各調解委員會要明確分工,要詳細研究調解計劃,才能保證調解工作有步驟、有秩序地進行;

第三,在共同調解的過程中處理問題,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當事人要一視同仁,防止小團體主義、宗教主義和地方主義對調解工作的干擾;

第四,調解協議達成後,由主調方調解委員會保管檔案材料,各調解委員會督促本轄區內糾紛當事人按調解協議履行。

(三)聯合調解

聯合調解是指調解委員會會同其他地區或部門的調解組織、群眾團體,各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協同作戰,共同綜合治理民間糾紛的一種方式。聯合調解與共同調解既有區別又有聯絡。聯合調解不僅適用於跨地區、跨單位、跨行業的糾紛,而且還適用於調解處理土地、山林、墳地、宗教信仰等引起的大型糾紛和群眾性械鬥,更適宜專項治理多發性、群體性、突發性、易激化糾紛以及其他涉及面廣、危害性大、後果嚴重的民間糾紛。聯合調解與共同調解相比,規模更大,必要時可以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發動政府職能部門以及司法機關共同對民間糾紛進行疏導、調解、處理。聯合調解與共同調解相比,權威性更強,效力更大。因為聯合調解是政府有關部門及司法機關與調解組織共同參與調解、處理民間糾紛。是將調解組織的疏導、調解同基層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理、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融為一體的綜合治理工程。

聯合調解處理程式應遵循參與部門的工作程式,比如調解程式、處理程式、司法程式。聯合調解除共同調解應注意的問題外,還應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加強組織領導,聯合調解工作物件是大型的、複雜的民間糾紛,需要參與的各部門之間密切合作。因此,必須要做好組織、發動工作,特別是面對帶有家族性、宗教性的大型糾紛和群眾性械鬥,專項治理多發性、易激化糾紛,更應加強組織領導,必要時可由基層人民政府出面,制定工作計劃,統一部署。

第二,加強調解民間糾紛中的資訊傳遞與反饋。大型糾紛往往涉及幾個地區或者跨出縣界、省界,參與調解處理的部門較多,並且分散。因此,必須加強調解處理民間糾紛資訊傳遞與反饋,瞭解糾紛發生、發展動態,瞭解調解處理效果,瞭解群眾對聯合調解的反映;同時也可使各部門更好地按照民間糾紛調解處理部署開展工作。

第三,要嚴格政策界線。聯合調解往往會與行政處理、法院審判相聯絡,因此,要嚴格按照各部門的分工,防止以罰代調,以調代法,嚴禁越權處理。

(四)直接調解

直接調解是指調解員將糾紛雙方當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調解他們之間的糾紛。直接調解的參與人除了調解員之外,只有糾紛當事人。在直接調解之前,調解員一般都事先分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掌握處理糾紛的底線。直接調解主要適用於以下三類糾紛:

1. 情節比較簡單且尚未達到激化程度的糾紛,這類糾紛事實清楚,經說服教育,當事人能夠認清是非曲直,使矛盾得到解決;

2. 矛盾衝突只限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不涉及案外人的糾紛;

3. 不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或其他不宜擴散的糾紛。調解員在採用直接調解的方式時,特別需要對當事人做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促使當事人之間和解,在新的基礎上增進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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