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調解協議書

來源:才華庫 1.84W

甲方:吳亞超 法定監護人:吳紹國

打架調解協議書

乙方:柴明全 法定監護人:柴文元

柴政江 法定監護人:王澤忠

任長龍 法定監護人:任永熊

尹紅業 法定監護人:尹鳳雲

王小龍 法定監護人:王祖培

楊 建 法定監護人:楊玉春

玉溪工業財貿學校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 (甲方)與 (乙方)就2011年3月23 日在學校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經地方公安派出所及校方多次調解,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一次性賠償給乙方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100000000元,此賠償款直接由公司從甲方工資中扣除支付給乙方。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後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係。

三、甲方 履行賠償義務後,乙方 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後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後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八、乙方今後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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