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應具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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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仲裁的協議,是獨立於合同之外訂立的,表示雙方當方當事人願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糾紛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一旦發生了糾紛,任何—方當事人都可以據此提請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根據我國《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仲裁協議應具有哪些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糾紛前或發生糾紛後提請仲裁解決的表示。一般多在合同中載有:“凡由於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提交XX仲裁委員會解決”的條款。此條款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即提請仲裁的糾紛範圍。仲裁的事項必須有確的約定,不可疏漏也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否則會導致無效。如果對請求仲裁的是什麼實體權利、與被申請人是什麼法律關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什麼義務都不清楚,這樣的仲裁協議是沒有內容的,因而也是無效的。只有約定了仲裁事項,仲裁協議有了必備內容,才能有效。

合同糾紛中,仲裁事項通常是合同主要條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動態責任,往往合同條款不明確不全面的地方容易發生爭議,以致須提請仲裁解決。所以提請仲裁的事項,應與合同主要條款的違約責任基本一致。其它財產權益糾紛中,仲裁事項應與侵權責任基本—致。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我國大中城市,即直轄市、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有建立仲裁機構需要的其他設區的市,都設有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選定任何一個仲裁委員會,為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必須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任何仲裁委員會都沒有管轄權,以致無法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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