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投資資訊管理辦法介紹

來源:才華庫 3.3W

一、專案建設管理公開資訊

(一)專案基本資訊:包括建設單位(專案法人)資訊、建設專案名稱、建設專案開工時間、建設規模、專案計劃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參建單位資訊及建設專案負責小組資訊等內容。

(二)專案建設招標投標資訊:包括專案招標代理單位、招標方式的確定、承發包形式、招標公告或邀標公示、投標報名情況、投標資格預審結果登記、中標公示和中標通知書等內容。

(三)徵地拆遷資訊:包括用地審批意見,涉及徵地、拆遷公告、工作方法原則等內容。

(四)重大設計變更資訊:包括設計變更審批單位,變更時間、原因、內容、審批依據等內容。

(五)施工管理資訊:包括專案建設進度、資金撥付、質量和安全分階段驗收情況等內容。

(六)合同履約資訊:包括施工單位專案考核、參建單位主要相關人員按合同履約到場資訊,裝置材料採購情況等內容。

(七)質量安全檢查資訊:包括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質量安全監督負責人,專案質量鑑定、評定結果等內容。

(八)資金管理資訊:包括專案資金到位、使用等內容。

(九)交(竣)工驗收資訊:包括交(竣)工驗收時間、交(竣)工驗收結果等內容;水保、環保、檔案、消防等專項驗收時間及結果資訊;交付使用時間等內容。

二、專案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公開資訊

(一)從業單位行為資訊:包括從業單位的資質、良好行為記錄資訊、不良行為記錄資訊、合同約定人員及裝備條件等內容。

(二)主要從業人員行為資訊:包括合同約定主要從業人員照片、資質、良好行為記錄資訊,不良行為記錄資訊等內容。

(三)專案資訊的採集與釋出是指相關職能部門在履職過程中對形成的專案資訊和從業單位、從業人員信用資訊進行採集、儲存和釋出的活動。

(四)專案管理單位做好資訊收集、釋出和維護等工作,在“公開平臺”提供資訊釋出、更新、查詢等功能。專案管理單位應積極協調相關審批部門單位和相關企業,做好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並準確、及時、規範公開專案資訊和信用資訊。在本區從事政府工程、採購供應專案的企業和個人要按照專案管理單位要求,及時準確提供所需釋出的資訊。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審批和管理許可權,及時公佈專案資訊,對於依申請公開的'資訊,要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制定釋出相應的依據、程式和標準。

(五)“公開平臺”要按照規範、便民的原則,統一頁面設計、欄目設定和資訊格式,採取技術措施,對本區內公開的專案相關資訊進行彙集釋出。“公開平臺”應提供面向社會的檢索、查詢等功能,為公眾提供“一站式”專案資訊及相關信用資訊綜合檢索服務。

(六)各級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建立專案資訊和信用資訊稽核管理制度,資訊釋出前應認真稽核確認。專案管理單位對專案資訊和信用資訊提供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並建立資訊原始資料檔案,以備查驗。

(七)各級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在相關資訊產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公開平臺”和本部門網站上釋出。不良行為資訊應於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佈,公佈的基本內容應包括被處理當事人名稱、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

三、監督與責任

(一)區監察局建立健全資訊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資訊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全區2014年以來立項、在建的50萬元以上政府工程專案,30萬元以上的政府採購專案一律以“公開平臺”上的公開內容作為決算依據,不公開的不準撥款,不準予以決算。

(三)各級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有主動公開專案資訊及相關信用資訊的義務。對不按照資訊公開目錄公開資訊、不及時對公開資訊進行更新以及公開內容不真實、不完整且經指出不及時整改的,由區監察局責令改正,造成後果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公開的專案資訊和信用資訊存在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區監察局舉報。監察局應當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資訊公開義務。

(五)對故意隱瞞、拒絕或提供虛假資訊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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