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來源:才華庫 7.5K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高危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

山東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下列發生火災容易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一)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商場、市場、會堂、展覽館以及綜合經營購物、餐飲、休閒、娛樂、客房、會議、展覽等3個以上專案的公眾聚集場所;

(二)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經營地下建築面積超過500平方米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專案的公共建築使用單位,地下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商場、市場;

(三)床位數超過200個的賓館、飯店、醫院、養老院、福利院,床位數超過1000個的寄宿制學校,座位數超過3萬個的體育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四)單個廠房或者車間建築面積超過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時用工人數超過100人的從事紡織、鞋帽、玩具、食品、藥品、電子、傢俱等產品生產、加工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五)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辦公樓、電力排程樓、電信樓、廣播電視樓、財貿金融樓等的使用單位;

(六)採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全國和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收藏全國或者省重點保護文物的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七)設計規模中型以上甲、乙類易燃氣體或者液體的生產企業,總容量超過1萬立方米的甲、乙類易燃液體或者總容量超過1000立方米的`液化烴儲存企業,建築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甲、乙類可燃固體、可燃纖維生產、加工、儲存企業,生產、儲存、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3級以上重大危險源企業;

(八)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列入火災高危單位管理的其他單位。

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單列。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