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貸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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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本市出臺的房貸新政中明確規定,對於離婚一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各商業銀行應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也就是說,這種情況的購房人即便在辦理離婚過程中已經將名下房產歸於另一方,且無貸款記錄,依然將被視為二套房,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

對此,市三中院民二庭法官胡新華分析,此舉其實是給離婚買房的夫妻上了一道時間鎖。“新政出臺後,即便離婚,名下沒有房產的'一方短期內也無法享受首套房貸款政策,這就從側面限制了‘假離婚’買房。”

胡新華特別提醒,“法律上沒有‘假離婚’這一說,離婚就是離婚。” 以往,有不少為了買房“假離婚”的夫妻最終弄假成真,反悔後又到法院起訴。但根據法律規定,人身關係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則不予撤銷。也就是說,即便夫妻二人約定的是“假離婚”,但二人既然領了離婚證,或法院做出了離婚判決,那從事實和法律層面來看,就是真離婚,就算夫妻在離婚時簽署了明確表示二人是為了某種目的而“假離婚”的協議,法院也不會採納,“這樣的協議只有夫妻二人知道,無法獲得法定認可,不具備法律效力。”

而對於離婚後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情況,胡新華表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內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法院經審查未發現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離婚協議的,則協議合法有效。如此一來,“假離婚”一旦弄假成真,很可能人財兩空。

不但如此,“假離婚”後即便復婚,財產歸屬也存在巨大隱患。因為,前一段婚姻法律關係解除時,歸屬於一方的財產,復婚時已作為一方的婚前財產,而不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提示一】隱匿財產方不分或少分

隨著經濟的發展,家庭財產的種類也在不斷豐富。夫妻雙方離婚後,雖然人身關係得到了處理,但往往存在有些共同財產未分割、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這就引發了離婚後財產糾紛。

據市三中院統計,2014年,該院審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97件;2015年,審結此類案件103件;2016年,審結此類案件121件,同比增長17.5%,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的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

引發離婚後財產糾紛的原因除了有離婚時因當事人疏忽而遺漏部分財產未予分割和離婚時不具備財產分隔條件外,最值得關注的就是因一方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有財產,導致部分財產未能分割而引發離婚後財產糾紛。

對於因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發現後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法院經審理,會把隱藏、轉移方的過錯在判決分割時作為考量的因素,判其少分或不分財產。

【提示二】離婚財產訴訟需注意時效

對於離婚後提起的財產糾紛訴訟,訴訟時效大致分為三種情況。首先,若當事人在一年內就協議離婚時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有權申請法院變更或撤銷。如法院經審查未發現一方存在欺詐(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認定為欺詐)、脅迫等情形,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離婚協議的,則該協議合法有效,駁回變更或撤銷申請。

其次,對於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一方當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離婚後財產糾紛, 經審查該部分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這種情況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第三,夫妻共有財產受到侵害,即一方存在轉移、隱藏、變賣共同財產的情形,則另一方可在自發現轉移情形次日算起的兩年時間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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