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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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範圍

問:《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小企業會計準則》共10章,90條,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微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參照執行。但有三類小企業除外:一是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二是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三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相關知識

2011年10月18日,我國正式釋出《小企業會計準則》,標誌著我國在實行差別財務報告制度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實現了與國際接軌。相比於IASB的《中小企業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for SMEs)和英國的《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FRSSE),我國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對適用主體的界定上既借鑑了國際標準,又體現出某些差異,如中型企業被排除在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主體之外。如何將各種不同特徵會計主體納入到恰當的會計準則或制度所規範的範圍內,體現不同性質會計主體會計資訊使用者的不同資訊需求,是實施差別報告制度的本質所在。但鑑於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產業背景不同,在國際層面上就不同層次的.企業,規定統一的界定標準,顯然有悖於客觀現實。

將於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原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做了些修改,規定:“本原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下列三類企業除外:(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由此可見,雖然小企業會計準則對其適用主體依舊採用了定性加定量的傳統方法,不過在重要性程度上似乎更強調定量,即企業規模的大小。

儘管未明確提出“非公共受託責任”的定性方面的標準,不過從排除掉的兩類小企業的角度理解,可以認為,負有公共受託責任的小企業不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依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公共受託責任具體表現為: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金融機構或具有金融性質,即受託持有並管理大量外部資產。對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所規定的微型企業標準的微型企業,可以參照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此外,準則所界定的適用主體,沒有明確將個人獨資以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予以排除。如果是屬於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無論是否上市或需要承擔公眾責任,均不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這也是延續了此前徵求意見稿的思路和原則。

我國的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主體方面存在著以下值得進一步探討和思考的問題:

其一,關於中小企業的概念。在國際上,中小企業的概念是相對於大企業而言的,包括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從會計的角度理解,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是屬於同類性質的會計主體,國際上習慣於將二者合併,稱之為中小企業,以區別於大企業(包括上市公司)這一類會計主體。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中型企業,即中型企業和大型企業統一適用於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從而形成了小企業與大中型企業兩類不同性質的報告主體,明顯有別於國際慣例。

其二,關於中小企業主體的界定標準。各國會計準則或制度中對中小企業的具體界定千差萬別,但歸根結底無非也是定量、定性或雙重標準。儘管差異無法消除,但還是具有一些共性,即作為中小企業這類特殊的報告主體,應具備某些基本特徵:一是無需承擔公共受託責任;二是規模比較小(劃分標準視相關行業而定)。事實證明,中小企業界定的關鍵不在於企業規模的大小,而主要集中在提供財務報表會計資訊的需求上,即從性質上考慮其與大型企業會計處理和披露上的差異,這正是差別報告制度的初衷。

其三,關於中小企業的進一步分級。企業分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細化差別報告制度,中小企業因其會計核算、會計資訊使用者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及與其他企業提供的財務報告存在著差異性,而被單獨列出,單獨為其制定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但中小企業之間是否還存在差異?中小企業是否還需要進一步分級以細化差別財務報告制度?這些問題仍值得進一步研究。

聯合國國際財務和報告準則政府間專家工作組(ISAR)建議對中小企業採用三級結構:第一級,證券公開交易的上市企業和具有重大公共利益的企業;第二級,不發行公共證券又沒有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商企業;第三級,通常由業主管理而僱員極少的最小型的實體。對於第一級,ISAR建議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與非中小型企業財務報告要求一致。第二級主體則建議採用衍生自國際會計準則的中小企業會計準則,其實質是簡化的國際會計準則。第三級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核心是按照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採取一套與現金交易密切相關的簡單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

根據我國《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我國中小企業目前劃分為三種類型: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中型企業和大型企業執行同樣的會計準則或制度,小型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微型企業參照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個體工商戶執行《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對於小企業是否需要進一步分級為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並執行不同的會計準則或制度,目前尚存在爭議,但不少學者認為可以考慮將滿足小企業界定標準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納入到《小企業會計準則》規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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