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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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休假條例實施細則已經頒佈了,大家知道其中有何具體內容呢?下面來看看!

帶薪休假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帶薪休假條例實施細則解讀

前言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下稱“《條例》”)於2008年1月1日實施後,在操作中出現了大量問題,因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9月18日公佈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下稱“《辦法》”)。本辦法對以下幾大問題進行了明確,對用人單位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

1. “職工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2. “職工入司當年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

3. “職工享受當年全部帶薪年休假後出現法定不能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的情形時如何處理”

4.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具體時間

5. “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如何組成和計算以及職工拒絕休假安排時應如何處理”

6. “年度內離社職工的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

7. “用人單位原有帶薪年休假制度與《辦法》不一致時如何處理”

《辦法》中的部分規定與部分企業的現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存在衝突,因此,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有必要對現行的關於帶薪年休假的企業規章制度進行相應的修訂和調整,以避免法律風險。 詳細解讀

 一、職工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1、《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2、解讀:《辦法》的這兩條明確了兩個關鍵問題,一是職工工作年限只有連續且滿12個月以上時,該職工才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此處的“連續”在實踐操作中一般指社保繳費記錄的連續,並不僅僅限於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2個月;二是在確定職工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後,作為判斷帶薪年休假天數的標準,其工作年限為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該職工曾經工作過的所有工作單位,其中無社保繳費記錄和無其他法定證據證明的工作經歷,應由職工提出證據證明,由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進行判斷和核實。但是《辦法》沒有解決無社保繳納記錄的工作經歷如何進行認定的問題,因為僅僅憑勞動合同和前用人單位的證明來認定職工的工作經歷在中國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勞動合同和前用人單位的證明較易偽造,用人單位核實難度較大)。

 二、職工入司當年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

1、《辦法》的規定: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解讀:本條解決了職工入司當年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的問題,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後,應當立即計算該職工在當年可以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並書面告知職工,以避免產生爭議。

三、職工享受當年全部帶薪年休假後出現法定不能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的情形時如何處理

1、《辦法》的規定: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2、解讀:該條明確了職工享受當年全部帶薪年休假後出現法定不能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的情形時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帶薪年休假,對用人單位相對比較公平。

 四、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具體時間

1、《辦法》的規定: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2、解讀:根據本條規定,在不跨年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在一個公曆年度內統籌安排職工的帶薪年休假,雖然需要考慮職工本人意願,但無需職工同意,因此,除非職工有非常特殊的情況或者迫不得已的正當理由,我們認為用人單位可以拒絕職工不符合單位統籌安排要求的帶薪年休假申請,而是要求職工在用人單位指定的日期使用帶薪年休假,這對於生產型企業或者有淡季旺季區分的其他企業而言有非常重大的意義,此類企業可以在淡季統一對全體職工進行帶薪年休假的安排,避免職工休假對公司的正常運營帶來影響;但是不安排職工休假或者跨年度進行休假調整時,用人單位必須取得職工本人的書面同意。

 五、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如何組成和計算以及職工拒絕休假安排時應如何處理

1、《辦法》的規定: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2、解讀:根據《辦法》規定,在取得職工同意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職工不休或者少休帶薪年休假,未休帶薪年休假的日工資為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其中已經包含了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這與法定節假日300%的加班工資有很大區別,但在實務操作中容易混淆,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在用人單位已正常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只需按照未休天數以每日200%的標準額外向職工支付,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則需要額外向職工支付300%的工資。

《辦法》第十一條中,關於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規定非常具體和具有操作性,用人單位直接按照規定進行計算操作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月平均工資的計算與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計算有所區別,前者要扣除加班工資,但是後者在實踐操作中通常加班工資也要算入。此外,當年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支付應當在當年的12月31日之前,不能拖到下一年度。

如果職工本人拒絕接受用人單位的帶薪休假安排,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正常工資,但是應當要求職工以書面簽字的方式進行拒絕或者由職工以書面形式主動提出不休帶薪年休假。我們認為,實務中比較可行的操作方式為:用人單位在確定休假安排後,統一向職工發放書面的帶薪年休假安排通知,書面通知上附有同意或者拒絕意見的回執,要求職工當場簽署後交回回執,作為證據進行儲存。但是《辦法》中對於職工既不同意公司休假安排又不肯簽字確認的情形沒有做出規定,用人單位在遇到這種情形時應當謹慎處理並向律師進行諮詢,避免發生爭議。

 六、年度內離社職工的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

1、《辦法》的規定: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2、解讀:離社職工在離社前已享受帶薪年休假天數超過應休天數的,用人單位不得扣回多休天數,但如果用人單位希望避免這種情況的頻繁發生,可以考慮根據自身情況將職工的帶薪年休假統一安排在年底;如職工在離社前仍有未休帶薪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如不希望支付額外工資,可以在職工離社前安排其使用未休的帶薪年休假,職工拒絕安排時可參照前述第五點解讀進行處理。

 七、用人單位原有帶薪年休假制度與《辦法》不一致時如何處理

1、《辦法》的規定: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2、解讀:由於過去用人單位通常採用本單位工作年限作為帶薪年休假的計算依據,這將導致部分職工依照用人單位原規章制度可享受比法定更好的待遇,而另一部分職工依據用人單位原規章制度享受的待遇低於法定標準,這將給公司管理帶來困難和法律風險,因此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有必要對現行的帶薪休假制度進行全面的修訂和調整,確保針對每一名職工都至少不低於《辦法》中規定的標準。

 八、其他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或少安排帶薪年休假,且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如限期未改正,需要額外支付一倍的賠償金,即每日的實際報酬將由300%增加到600%的職工日工資,用人單位應充分認識到這一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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