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徵求意見

來源:才華庫 1.18W

河南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公開徵求意見,下面是相關內容。

備受關注的《河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已釋出。徵求意見稿對汙染大氣環境的行為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企業超標排汙最高可被處以100萬元的罰款,拒不整改的,將被追罰;個人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

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大氣汙染物時,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重點大氣汙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將被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汙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汙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淨化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違反規定的,將被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將被責令停產、停業整治。

徵求意見稿還強調了個人在大氣汙染防治中的責任。露天焚燒秸稈,或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樹枝、落葉等,罰款500元至2000元;在禁止或限制的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罰款100元至500元;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或在其他區域內燒烤未按照規定使用無煙爐具,將被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對個人罰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另外,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單位食堂未按照規定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執行,超標排放油煙或者將油煙排入下水管道,罰款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徵求意見稿已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網公佈,徵求意見的時間截止到4月9日。公眾可通過網站、電子郵件)或省政府法制辦微信公眾賬號“hnzffz”等渠道,向有關部門發表意見和建議。

住宅區學校周邊禁建石化廠

《河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焦化、製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易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專案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運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漿、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按照規定採取密閉措施、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未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在運輸過程中遺撒和洩漏物料的,都將被處2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採取揚塵防治措施,城市建成區內的高層建築施工單位高空拋撒施工垃圾的,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或現場配製砂漿等行為,責令其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放煙花爆竹、露天燒烤要在指定位置

《條例》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專案: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築;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和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要求安裝並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確保油煙達標排放。

違反規定排放汙染物 最高可罰100萬元

《條例》規定,超過大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排汙單位未按照規定和監測規範設定監測點位和取樣監測平臺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要求編制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上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露天焚燒秸稈的,責令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樹枝、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或者在其他區域內燒烤未按照規定使用無煙爐具的,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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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減少民用煤炭使用量,加強城鄉燃煤汙染治理:

(一)推進城鄉居民散煤替代,加強電能替代、燃氣替代專案建設,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電能替代、燃氣替代專案予以支援。

(二)推廣使用民用清潔燃燒爐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汙染爐具,嚴禁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爐具;

(三)加強潔淨型煤、優質煤炭的推廣使用,實現農村地區潔淨型煤配送網點建設全覆蓋,嚴禁使用高硫分和劣質煤炭;

(四)推廣太陽能、電能、燃氣、沼氣、地熱等使用,加強農作物秸稈能源化,推進農村清潔能源的替代和開發利用。

第二節工業以及相關汙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國家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置和產品指導目錄,定期制定本省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置和產品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淘汰列入前款名錄的生產工藝、裝置和產品。

在城市建成區及其周邊的重汙染企業,應當逐步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第二十九條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化學合成製藥、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等工業專案。

現有大氣重汙染工業專案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清潔生產稽核。

第三十條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大氣重汙染企業,(由信貸管理部門、價格管理部門)實行差別信貸、差別水價、懲罰性電價。

第三十一條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汙染物,排汙單位應當採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以及內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二條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工業企業應當建立洩漏檢測與修復體系,對管道、裝置等進行日常檢修、維護,及時收集處理洩漏物料。

加強生產、輸送、進出料、乾燥以及取樣等易洩露環節的密閉性和安全性,加強無組織廢氣的收集和有效處理。對有組織排放的廢氣進行回收利用或進行催化燃燒、熱力焚燒,提高有機廢氣淨化效率。

第三十三條生產、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定期制定、調整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和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列入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的產品,應當在其包裝或者說明中予以標註。

第三十四條下列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活動,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藝,按照規定建設、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醫藥、傢俱製造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塗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塗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新建儲油庫、儲氣庫、加油加氣站以及新登記油罐車、氣罐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套安裝油氣回收系統並正常使用;已建儲油庫、儲氣庫、加油加氣站以及在用油罐車、氣罐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完成油氣回收綜合治理。

第三十六條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企業應當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三十七條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汙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汙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淨化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

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焦化、製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易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專案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汙染物和永續性有機汙染物的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利於減少汙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有效的淨化裝置並保持正常執行,實現達標排放。

第三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管理規定,建立科學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制度,不得隨意排放、拋灑或者丟棄。

第四十條使用燃煤爐窯、煤氣發生爐等設施的單位應當採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採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汙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三節機動車船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在用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物排放,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階段性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四十二條新購置機動車應當符合本省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經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確認達到本省新購置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方可在本省辦理註冊登記或者轉入手續。

第四十三條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汙染物排放狀況,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手段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條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汙染控制裝置或者汙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汙染控制裝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監督實施。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關部門或機構告知排放大氣汙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及時進行維修,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佈局,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規劃,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推廣新能源機動車,建設相應的充電站(樁)、加氣站等基礎設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停車位應當建設相應的充電設施;鼓勵和支援公共交通、計程車、環境衛生、郵政、快遞等行業用車和公務用車率先使用新能源機動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高排放在用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鼓勵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

第四十七條嚴格執行在用機動車檢驗方法和排放限值,配套供應合格的車用燃油,推動區域機動車排放汙染協同監管。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京津冀區域使用要求的車用燃料。

第四節揚塵汙染防治

第四十八條從事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各類工程建設等施工活動以及物料運輸、堆放和其他產生揚塵汙染物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汙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並採取措施防止產生揚塵汙染。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汙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預算,並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汙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施工揚塵汙染防治方案並負責實施。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定圍擋並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採取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汙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資訊;

(三)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定車輛沖洗設施並配套設定排水、泥漿沉澱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築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採取硬化處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建築土方應當採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六)裝卸和運輸渣土、砂石、建築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汙染物料的,應當採取完全密閉措施;

(七)出現重汙染天氣狀況時,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汙染的施工建設行為。

第五十條礦產資源開採、加工企業應當採用減塵工藝、技術和裝置,採取灑水噴淋、運輸道路硬化等抑塵措施,落實礦山生態恢復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企業料堆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封閉,不能封閉的應當安裝防塵設施或者採取其他抑塵措施。裝卸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時,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抑塵措施。

垃圾填埋場、建築垃圾以及渣土消納場,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採取抑塵措施。

第五十二條城鎮道路應當實行機械化清掃、精細化保潔、地毯式吸塵、定時段清洗、全方位灑水的作業模式;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作業規範,減少揚塵。

運輸渣土、砂石、建築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汙染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飛揚,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第五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對裸露農田和農村荒地的治理,防治揚塵汙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別對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鎮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減輕揚塵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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