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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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了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大風、龍捲風、暴雨、高溫、乾旱、雷電、大霧、灰霾、寒冷、道路結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統籌規劃、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教育、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衛生、海洋漁業、安全監管、電力、通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監測、預報、預警的聯防制度和應急預案主動響應、資訊溝通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氣象災害防禦經費投入,保障當地氣象觀測、預警資訊釋出和傳播、應急處置、災害評估與調查、人工影響天氣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所需經費的支出。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資訊釋出和傳播、防雷減災、氣象應急保障、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服務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宣傳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加強氣象科普場館或者設施的建設,提高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培訓課程,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氣象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並參與氣象災害防禦活動,提高科學避險避災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志願者參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參與應急演練等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援氣象災害防禦有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發展。

鼓勵氣象災害防禦有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宣傳和服務等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氣象災害發生機理、監測、預報、預警和防禦技術研究,鼓勵技術創新,推廣先進適用的技術,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技術標準和規範,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人才培訓制度、人才共享機制和激勵機制。

第二章 預 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向社會公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或者委託氣象災害防禦社會組織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分佈情況、易發區域、主要致災因子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等因素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劃,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建立氣象災害風險閾值庫,並依法向社會公佈氣象災害風險區劃、防禦重點區域、風險閾值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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