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來源:才華庫 8.13K

河南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目的是加強護士管理,那麼,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河南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河南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維護護士 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結合我省的實際情 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護士係指按照《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 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經過註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護士管理實行執業註冊制度,未經註冊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 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於我省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廠(場)礦企業、事業單 位的醫院、衛生所、醫療站、社會辦醫、個體開業機構中從事護理專業技術的人員。

第五條縣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執業考試。具備以下資格可以申請參加 考試:

(一)獲得未經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免試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 文憑者;

(二)已在護理崗位工作三年以上,但無中等以上正規學歷並具有同等學歷的現職護理人員;

(三)經過一定專業培訓和兩年以上實踐經驗的非護理人員。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免於護士執業考試:

(一)獲得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免試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應屆畢業 生或在崗護理人員。?

(二)獲得國內外醫學院校或高等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含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 認免試資格的自學考試、電大、夜大、函大)。

第八條省衛生廳成立護士執業考試委員會,負責護士執業考試的組織領導 工作,其職責:

1、根據衛生部的考試辦法制定河南省護士執業考試細則;

2、負責稽核申請執業護士的資格審查;

3、負責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4、稽核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九條凡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考試者,必須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行政 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申請表格;

(二)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三)畢業證書;

(四)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條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將申請考試人員名單及有關材料報經市 、地衛生行政部門稽核,並在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將具有考試資格的人員名單報省衛生廳, 稽核合格的由省衛生廳發給《護士執業考試准考證》。

第十一條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衛生廳 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三章註冊

第十三條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 冊。

第十四條護士註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市、區)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首次申請護士註冊必須填寫《護士註冊申請表》,繳納註冊費, 並向註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和工作單位證明;

(三)縣及縣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檢查證明;

(四)護理專業中等專科以上學歷證明。

第十六條護士註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第十七條護士註冊可以集體履行註冊,也可個人履行註冊。凡註冊手續齊 全,註冊機關予以受理;註冊手續不全,註冊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護士連續註冊,必須在前一註冊年度期滿前六十日向註冊機關申 請辦理再次註冊。

再次註冊必須繳驗學歷證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並提交本年度健康檢查證明和工作單位證明,繳納註冊費。

第十九條申請再次註冊,除提交前款規定證明外,還必須提交參加繼續教 育的畢業證書、業務技術檔案、醫德醫風檔案、離退休證明。繼續教育包括:

(一)專業進修;

(二)參加長、短期培訓班;

(三)參加學術活動。參加專業的在職學習或業餘學習累計每年不少於30學時,或在一個註冊 年度內,參加繼續教育活動達到規定的學分線以上。

在私立醫療機構或護理服務機構工作的護士辦理再次註冊的必須繳納管理費。

第二十條中斷註冊五年以上的人員申請再次註冊者,必須在所在地二級 以上醫院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並向註冊機關提交醫院出具的證明,方可按照第十九條規定 辦理再次註冊。

第二十一條註冊機關在受理註冊申請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稽核,稽核 合格的.予以註冊,稽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違反《辦法》和本細則有關注冊規定的;

(二)不在護士崗位工作的;

(三)服刑期間;

(四)啞及矯正視力低於0.5、聽力低於50分貝和肢體殘疾等不能執行護理業務的;

(五)精神分裂症及傳染病活動期不宜從事護理業務工作的;

(六)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被中止註冊期限未註冊的;

(七)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被取消註冊的;

(八)有職業不正當行為以及其它不宜從事護理工作的。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三條未經護士執業註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實習的;

(二)按照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

(三)沒有護士或護士缺編的鄉鎮衛生院(所)中的護理員在護士或醫生的指導下協助從事部分 護士工作的。

第二十四條護理員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護理員的 職責是:

(一)擔任病人生活護理和部分簡單的基礎護理;

(二)巡視病房、協助病人進餐;

(三)協助護士搞好被服和傢俱的管理;

(四)及時收送檢查標本。

第二十五條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按照規定填寫護理記錄,觀 察病人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

第二十六條護士在執業中遇到危重病人等緊急情況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 通知主管醫生,並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採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健康指導、提 供衛生諮詢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護士執業必須遵守醫療保護原則和保密原則,除法律、法規另 有規定外,不得洩露就醫者的隱私。

第二十九條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件及其他嚴重威 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預防保健 工作。

第三十條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組織不得干擾 和阻撓護士的正常護理業務工作,強迫護士違反護理技術操作規程和治療常規。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違反《辦法》第十九條和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持有《中華 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但未經註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 止護士工作,限期補辦註冊手續;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所在地衛 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任用未經註冊從事護士工作的醫療機構,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家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 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買賣、冒用、偽造、變造或其它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 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並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技術規範的,依照《河南省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處理,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取消其註冊。

第三十四條違反《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和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非法阻 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 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辦法》和本細則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 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6個月至2年的註冊直至取消其註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 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 提起行政訴訟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衛生廳審 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准許按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 護士執業註冊。

第三十八條凡軍隊轉業人員、有規定學歷又取得護士以上職稱者,予以注 冊;無規定學歷但有技術職稱者或有規定學歷但無技術職稱者,須經過二級以上醫院試用三 個月,能勝任護士工作的予以註冊,不能勝任的須經執業考試合格後方予註冊。

第三十九條境外人員申請在我省從事護士工作的,接收或邀請單位必須提 出申請,經省衛生廳依照本細則規定通過護士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 書》,方可辦理註冊。

第四十條護士申請開業成立護理服務機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河 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醫療人員個體開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三名護士以內的可以成立護理服務站,三名護士以上的可成立護理服務中心。護士開業必須 具備以下條件:

1、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2、在醫療機構從事護士工作滿五年並有待業證書;

3、經過註冊;

4、在開業地有固定住址和戶籍。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