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網約車實施細則全文

來源:才華庫 2.98W

  京交文〔2016〕216號

各有關單位:

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通訊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北京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16年12月21日

北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資訊,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約車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市在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原則下,統籌、規範、有序發展網約車,鼓勵巡遊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實現網約車與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錯位發展、差異化經營,為乘客提供高品質、個性化出行服務。

通過網約車平臺提供電召服務的巡遊車,遵守巡遊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市交通委員會負責本市網約車的管理和統籌工作。

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以下簡稱運輸局)是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網約車行業發展政策,具體組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運輸局所屬的城六區管理處以及各郊區交通局負責本轄區內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執法總隊(以下簡稱交通執法總隊)負責組織實施本市網約車行政執法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工商、國稅、地稅、質監、通訊、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網信和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交通委員會應當根據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綜合考慮本市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空氣質量狀況、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公共交通發展水平、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開展出租汽車總量規模評估,編制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臺公司要合理確定計程計價方式,出具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車輛許可條件

第七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平臺服務的線上線下能力;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資訊資料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公安、稅務、質監、通訊、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資料資訊的條件,網路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政府有關部門監管平臺,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相應等級保護要求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和相應數量的工程技術、投訴處理及運營管理服務方面的工作人員;

(四)具有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網路安全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和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在本市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

(二)取得本市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經指定考試機構考試合格;

(六)申請之日前一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七)從事過巡遊車服務的,未被列入出租汽車嚴重違法資訊庫;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在本市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號牌且為出租汽車經營者或個人所有的車輛(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非營運車輛不得從事網約車運營),滿足本市最新公佈實施的機動車排放標準,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5座三廂小客車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含新能源車),排氣量不小於1.8升;7座乘用車排氣量不小於2.0升、軸距不小於3000毫米;

(三)車輛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備行駛記錄功能的固定式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能向本市有關部門監管平臺和公安機關實時傳送位置資訊,並向公安機關實時傳送報警資訊,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及公安部門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需配備具有網約車平臺服務端、計程計時、價格計算、線上支付、服務評價等功能的終端裝置;

(五)車輛所有人同意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六)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已經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預先協議接入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網約車經營服務申請辦理流程

第十條 在本市申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通過市政務服務中心市交通委運政業務視窗(以下簡稱業務視窗)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2.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和委託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備案情況說明;

4.具備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說明材料,包括:

(1)技術研發和維護部門架構及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技術能力證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擬從事網約車業務的伺服器及網路裝置的採購或者租賃協議,伺服器託管協議或網際網路接入協議;平臺軟硬體及最大處理能力、資料庫最大儲存能力等情況說明;

(2)面向乘客和駕駛員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的資訊內容和服務功能說明;

(3)配合依法查詢、調取相關資料資訊的功能設計、工作制度和責任機構、責任人以及聯絡方式等;

(4)提供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資料庫具備接入交通運輸部網約車監管資訊互動平臺條件的情況說明;資料接入本市有關部門監管平臺連通性測試報告;

(5)網路應用、資料等所有伺服器機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況說明;

(6)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備案證明及測評報告;

(7)網路安全防護水平、網路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措施滿足通訊行業網路安全管理相關要求的證明材料;

(8)具有完備的使用者真實身份認證管理制度、措施,個人隱私資料保護措施和資料跨境流動情況說明;

(9)網路服務平臺後臺的使用者資訊、日誌記錄、留存技術措施,有害資訊遮蔽、過濾等安全防範技術措施的說明材料;

(10)為依法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介面的說明材料;

(11)網路與資訊保安保障制度文字、網際網路新技術新業務安全評估制度文字、應急處置預案文字,企業保證服務質量、資訊和資料安全的承諾書;

(12)網上內容處置能力證明材料,網約車平臺是否具備資訊釋出、評論跟帖、動員能力的群組等功能的情況說明;企業保證不應用網約車平臺釋出有害資訊,不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釋出有害資訊提供便利的承諾書;

(13)企業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業務模式的詳細描述,包括企業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協議文字、企業是否設立資金池、是否為使用者開立支付賬戶等情況的說明;

國家有關部門對上述要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5.在本市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及相應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具有相應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

6.建立網約車服務評價體系的說明材料,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字;

7.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提出後,運輸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稽核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稽核合格的,申請人在業務視窗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稽核不合格的,申請人領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

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向運輸局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對在經營有效期內沒有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申請人,經稽核合格後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為4年。

第十二條 在本市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本人通過網路登入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按照要求填報個人資訊及相關承諾材料。

(二)接到申請後,運輸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稽核決定,並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出具《稽核結果告知書》,申請人可自行查詢、下載、列印。

(三)稽核通過的申請人,按照《稽核結果告知書》上的要求,持相關材料到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考試相關事宜。

考試成績公佈期限為考試後4個工作日,申請人可登入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查詢考試成績。

(四)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運輸局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辦理期限為考試成績公佈後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在本市為個人自有車輛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駕駛員、車輛入網運營意向書。

(二)申請人委託協議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通過業務視窗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約車運輸證件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影印件;

3.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運營意向書;

4.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運輸局應當自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沿用原號段號牌,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運輸局組織車輛查驗,制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後,與網約車平臺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由該網約車平臺公司為其辦理駕駛員註冊手續。運輸局在《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上籤注後,申請人即可從事網約車運營。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運輸局申請延續註冊(報備)。

第十五條 在本市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或出租汽車企業自有車輛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入網運營意向書。

(二)申請人通過業務視窗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約車運輸證件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車輛的登記證、行駛證及影印件,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及影印件;

3.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運營意向書(平臺自有車輛的除外);

4.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運輸局應當自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沿用原號段號牌,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運輸局組織車輛檢驗,制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七)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後,與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並按照第十四條規定辦理駕駛員註冊手續(出租汽車企業由與其簽訂了入網運營意向書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辦理)。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申請人”指出租汽車企業;第(二)項除第2小項之外的“申請人”指網約車平臺公司;第(二)項第2小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中“申請人”指網約車平臺公司和出租汽車企業。

第十六條 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自車輛註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車輛按規定應退出網約車運營時,運輸局依法登出或收回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通過資訊交換將相關車輛資訊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供其在車輛所有人申請變更登記時核驗。運輸局依據書面申請及相關手續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

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擅自轉讓的,登出車輛經營權;平臺與車輛接入關係終止或平臺公司經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辦理接入新平臺期間,不得從事網約車運營。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許可稽核

第十七條 對於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稽核。

(一)接到申請並受理後4個工作日內,運輸局將相關材料轉送至相關部門稽核,其中:

1.運輸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1、2、3、5、6項和第4項第(2)、(3)、(4)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稽核,並對申請人的辦公、培訓教育場所進行現場勘驗;

2.市通訊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1)、(2)、(3)、(5)、(7)、(9)、(11)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稽核;

3.市公安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3)、(5)、(6)、(8)、(9)、(10)、(11)、(12)項的證明材料進行稽核;

4.市稅務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3)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稽核;

5.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13)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稽核;

6.市網信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12)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稽核。

(二)相關責任部門應當自接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結果反饋至運輸局。

(三)運輸局在接到各部門反饋的稽核結果後,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按照各部門的稽核意見作出決定,對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八條 對於駕駛員申請,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稽核。

(一)運輸局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自動受理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資訊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推送相關部門稽核。其中:

1.市公安部門負責對第八條第(一)、(二)、(三)、(四)、(六)項相關內容進行稽核;

2.運輸局負責對第八條第(二)、(三)項相關內容進行稽核;

3.交通執法總隊負責對第八條第(七)項內容進行稽核。

(二)市公安部門、交通執法總隊應當自接到推送資訊後7個工作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結果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反饋運輸局。

(三)運輸局接到稽核結果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按照各部門稽核意見作出稽核決定,並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自動生成《稽核結果告知書》。

稽核通過的,《稽核結果告知書》應當告知申請人預約考試相關事宜;稽核未通過的,《稽核結果告知書》應當告知未通過的具體稽核部門。

(四)稽核通過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考試相關事宜。

區域科目考試內容由運輸局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區域服務特徵確定。

(五)考試機構在申請人蔘加考試後4個工作日內,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將考試結果報運輸局,同時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釋出考試成績並告知下一步辦理流程。

(六)運輸局應當在接到考試結果後10個工作日內,向考試通過的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向考試未通過的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考試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

(七)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由與其正式簽約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與其正式簽約的出租汽車企業委託簽訂了合作協議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為其辦理駕駛員註冊和上崗手續。

運輸局應當自接到註冊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稽核決定,對稽核合格的予以註冊。

第十九條 對於車輛申請,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稽核。

(一)接到申請並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運輸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其中,車輛的交通事故處理情況和交通違法記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稽核。

(二)稽核通過的,運輸局向申請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稽核未通過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四)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應當加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並經本市公安部門審驗合格。

(五)以上(三)、(四)流程完成後,由運輸局組織進行車輛檢驗。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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