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語學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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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依法治招要求,保證學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四川外語學院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四川外語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全稱:四川外語學院 院校程式碼:10650

第二條 主管部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第三條 學校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區壯志路33號 郵編:400031

學校網址: 聯絡電話:023-65385206

第四條 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辦學層次:普通本科

第六條 批准成立時間和批准單位:學校成立於1950年,1959年經教育部批准設立四川外語學院。

第二章 報考要求

第七條 外語語種要求:報考英語、翻譯、商務英語專業的考生必須是英語語種考生,其它專業考生語種不限。

第八條 口語加試要求:報考外語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並通過當地招考部門組織的'外語口試(考生所在省份招考部門不組織外語口試的除外)。

第九條 錄取體檢標準:以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為基本依據。報考外語類專業要求發音、聽力器官無缺陷;報考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要求發音、呼吸器官無疾病。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考部門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俄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日語、義大利語、阿拉伯語、韓語、越南語和葡萄牙語專業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納入本科提前批次錄取,並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政策和生源質量執行相應批次錄取分數線;其餘專業維持本科第二批次錄取(英語、翻譯和商務英語專業在重慶、四川、陝西、河北、貴州、遼寧、青海、黑龍江、山西、安徽和福建等省份納入本科第一批次錄取)。

第十二條 對外語類專業進檔考生,我校著重參考考生的英語和語文成績擇優錄取,原則上要求英語和語文單科成績達到100分以上。

第十三條 對普通類專業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兼顧專業級差的原則確定專業(專業1、2;2、3志願之間的級差分別為3分、2分,其它專業志願之間級差為0分)。對不能滿足所報專業志願,但服從專業調劑的進檔考生,將在缺額專業中進行調劑錄取;對不能滿足所報專業志願,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進檔考生,做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我校按志願優先原則,首先錄取第一志願的上線考生,若第一志願錄取不滿額,將按缺額的招生計劃,參照上述規定擇優錄取非第一志願的上線考生。對未填報我校志願的考生,我校不予錄取。

江蘇省錄取原則:普通類專業選測科目等級為BC,必測科目等級為4C;進檔後排序規則為先分數後等級。

內蒙古自治區錄取原則:專業志願清。

第十五條 凡符合國家及當地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加(降)分的考生,我校實行加(降)分出檔,裸分選專業。

第十六條 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大學聯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線,聯考專業成績合格(或專業校考入圍)的考生,我校按文化成績佔50%、專業成績佔50%的百分制權重計算綜合成績,由高到低,並著重參考英語和語文成績,擇優錄取。

聯考綜合成績=文化成績/文化成績總分50+聯考成績/聯考成績總分50

校考綜合成績=文化成績/文化成績總分50+校考成績/2

第十七條 保送生招生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和《四川外語學院2012年保送生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八條 特長生招生按《重慶市大學中專招生委員會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重慶市2012年市屬普通高校招收特長生的通知》(渝教招考【2012】3號)執行。

第四章 獎學金、助學貸款及勤工助學

第十九條 在校期間,學生按相關規定可以申請獲得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國家助學金(一等助學金4000元/年;二等助學金3000元/年;三等助學金2000元/年)、校長獎學金(2000元/生)、優秀學生獎學金和校友獎學金等。學生還可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生源地貸款或國家助學貸款,並參加勤工助學及社會實踐活動。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學校收費嚴格執行重慶市物價局核定標準。學費:藝術本科10000元/年,應用本科8000元/年,普通本科外語類6875元/年,普通本科其他類5500元/年。住宿費:學校根據住宿條件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收費標準為8001200元/年(最終執行以重慶市物價局當年核定標準為準)。

第六章 頒發證書及證書種類

第二十一條 學校為完成學業、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四川外語學院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相應專業的學士學位。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條 四川外語學院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代理招生事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簡介、專業介紹和招生來源計劃等詳細資訊見我校招生簡章。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頒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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