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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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如何制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範章程,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範章程

  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聯合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聯合社是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自願聯合,依據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的原則所組成,按照本聯合社章程進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法人營業執照。

本聯合社名稱: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本聯合社住所:。

第三條本聯合社業務範圍:(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章 成員及出資

第四條 本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元人民幣。

成員出資額之和為成員出資總額。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土地、實物、智慧財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成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成員部分或全部出資額可以自由轉讓。

成員的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所佔比例、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所佔比例­­­­­­­­,其中以貨幣方式出資萬元,以實物方式出資萬元;出資時間:。

本聯合社為每個成員設立獨立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聯合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聯合社成員以其獨立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聯合社承擔責任。

第五條本聯合社由發起成立(具體成員名單附後)。經相關部門登記且成立1年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本聯合社的成員。

第六條 本聯合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聯合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聯合社盈餘;

(四)查閱本聯合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聯合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宣告,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聯合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聯合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聯合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聯合社各項業務活動,按照本聯合社統一安排開展生產經營;

(三)維護本聯合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聯合社成員共有財產;

(四) 按照章程規定向本聯合社出資,承擔本聯合社的虧損;

(五)成員大會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 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 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 組織破產、解散的;

(四) 被本聯合社除名的。

第九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結束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宣告,年度結束後辦理退社手續。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聯合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聯合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分配。

第十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聯合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聯合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聯合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聯合社設立成員大會。成員大會是本聯合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 成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單個成員社出資的最高金額和最低金額;

(四)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審議和批准年度工作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六)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七)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八)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九)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聯合社每年召開次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委派代表應向本聯合社提交委派書。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一般決議,須經本聯合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聯合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員,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條 本聯合社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本聯合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 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人。

理事長為本聯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聯合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聯合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聯合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聯合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八)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由理事長主持召開理事會議。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應邀請監事長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二十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主持本聯合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督促檢查成員按配額要求提供產品;

(三)組織擬訂本聯合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聯合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提請聘請或者解聘本聯合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聯合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聯合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是本聯合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監事會由監事人組成,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人。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聯合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議由監事長主持,會議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應在接到通知10日內作出響應,否則為理事會失職。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通過,方能作出決議。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二十五條 本聯合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會人員不得兼任本聯合社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聯合社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聯合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七條 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公職人員,不得擔任本聯合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財會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聯合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九條 成員與本聯合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該成員的獨立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聯合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聯合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聯合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成員大會稽核後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聯合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二條為實現本聯合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及方式時,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成員大會形成決議後,每個成員須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聯合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三十四條 本聯合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聯合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聯合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三十五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通過,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聯合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聯合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聯合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賬戶中。

第三十六條 本聯合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聯合社的債務用本聯合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五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本聯合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通過,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聯合社成員數少於5個(成員中有市級以上規範化合作社的,成員數少於3個);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聯合社無法繼續經營;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 本聯合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聯合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聯合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7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九條 本聯合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他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全體成員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聯合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聯合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理事會方式釋出,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公告方式釋出。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一致通過,全體成員蓋章後生效。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並報送登記機關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本聯合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成員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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