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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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走上正規化、制度化、現代化的道路,需要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16年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範本,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2016年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範本

  2016年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使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走上正規化、制度化、現代化的道路,在有章可循的情況下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公司的用人原則是: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第3條 公司的用人之道是:因事擇人,因才使用,保證動態平衡。

第4條 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基本準則是:公開、公平、公正,有效激勵和約束每一個員工。

(1)公開是指強調各項制度的公開性,提高執行的透明度。

(2)公平是指堅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為每個員工提供平等競爭的機會。

(3)公正是指對每個員工的工作業績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並給予合理的回報,同時賦予員工申訴的權利和機會。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5條 人力資源部是公司從事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1)依據公司業務實際需要,研究組織職責及許可權劃分方案及其改進方案。

(2)負責制定公司人力資源戰略規劃,配合公司經營目標,根據人力分析及人力預測的結果,制定人力資源發展計劃。

(3)設計、推行、改進、監督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業流程,並確保其有效實施。

(4)建立廣泛、暢通的人才輸入渠道,儲備人才。

(5)建立和維繫良好、穩定的勞動用工關係,促進企業與個人的共同發展。

(6)致力於人力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和利用,強化人力資本的增值。

(7)創造良好的人才成長環境,建立不同時期下高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及暢通的人才選拔渠道。

(8)致力於組織隊伍建設,建立一支具有奉獻精神的,精幹團結的核心骨幹力量。

(9)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工作程式及制度,確保人力資源工作符合公司發展方針並日趨科學化、規範化。

(10)負責公司定崗定編、調整工作崗位及內容等工作。

(11)制定公司招聘制度、錄用政策並組織實施。

(12)管理公司勞動用工合同、員工人事檔案。

(13)負責員工異動的管理工作。

(14)負責員工考勤、人事任免及獎懲工作。

(15)制定員工的薪資福利政策。

(16)制定教育培訓制度,組織開展員工的教育培訓

(17)制定人事考核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員工的考評,重點是員工的績效考評。

(18)負責公司與外部組織或機構的人事協調工作。

(19)指導、協助各部門,做好人事服務工作。

(20)其他相關工作。

第6條 公司實行全面人力資源管理,各部門須由第一負責人主管本部門人力資源工作,有義務提高員工工作能力,創造良好條件,發掘員工潛力,同時配合人力資源部傳達、宣傳人力資源政策,貫徹執行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收集反饋資訊。

第三章 員工及編制

第7條 凡公司聘用的正式、試用、臨時、兼職人員,均為公司員工。公司將員工劃分為管理人員、技術開發人員、市場行銷人員、一般行政人員、工人及其他人員五大類別。公司員工的基本行為規範包括:

(1)熱愛祖國,熱愛公司。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3)認同公司文化,與公司同舟共濟,維護公司的利益和聲譽。

(4)勤奮、敬業、忠誠。

(5)嚴守公司祕密。

(6)保證公司財產安全。

第8條 人力資源部須就各項工作職責的任務以及工作人員的條件等進行分析研究,製作“職務說明書”,作為員工聘用、管理、考評的依據。

第9條 公司實行定員定崗定編管理,在保證經營執行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

第10條 根據編制,本公司應定期召開人力檢查會,就現有人員工作能力、流動率、缺勤情況及應儲備人力與需求人力進行正確、客觀的檢查及建議,作為人力資源部制定人力計劃和開發人力來源的依據。

第11條 各部門如需增補人員,應先到人力資源部領取並填寫《人員增補申請單》,交人力資源部辦理。

第12條 人力資源部受理人員增補申請時,應審查所申請人員是否為編制內需求,其職位、薪資預算是否在控制之內,增補時機是否恰當。稽核通過後提出正確的擬辦建議,呈總經理審批。

第四章 招聘管理

第13條 公司將招聘劃分為計劃內招聘、計劃外招聘、公司戰略性招聘及特殊渠道引進人才。

(1)計劃內招聘須經用人部門的上一級領導批准,人力資源部依據人員編制計劃實施控制。

(2)計劃外招聘由董事長審批。

(3)公司戰略性招聘實行專項報批,由總經理提出申請,報經董事長審批。

第14條 計劃內招聘程式為:

(1)用人部門填寫《員工招聘計劃書》及《職務說明書》,並提供筆試考卷(針對需要筆試的招聘),報上一級領導審批通過後,在招聘開始前3日,送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決定招聘方式,併發布招聘資訊。

(3)用人部門依據求職者提供的資料進行篩選,確定面試人員名單。

(4)用人部門主持進行面試,人力資源部或公司領導視需要情況參加。

(5)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共同組織筆試。

(6)面試後3日內(需筆試的為筆試後3日內),用人部門應向人力資源部提交面試評價表或筆試結論。人力資源部收到後,實施終審,終審有權否決。

(7)人力資源部向終審合格的人才發出錄用通知書。

(8)員工報到入職。

(9)員工背景調查。

第15條 計劃外招聘程式:計劃外招聘首先經董事長批准,然後履行計劃內招聘程式。

第16條 戰略性人才招聘程式:

(1)人力資源部根據總經理提供的經董事長批准的招聘計劃,組成招聘小組。

(2)招聘小組對人才進行初步選擇。

(3)用人部門及人力資源部對人才進行面試、筆試。

(4)人力資源部對人才進行終審,終審合格者發出錄用通知書。

(5)員工報到入職。

(6)員工背景調查。

第17條 特殊渠道引進人才的程式:

特殊渠道引進人才,限於高階管理人才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程式為:

(1)各類渠道直接向董事長推薦人才,或者由人力資源部委託獵頭公司搜尋人才。

(2)人力資源部組成招聘小組,由董事長親自主持初試。

(3)素質測試。

(4)招聘小組綜合評定,必要時聘請人力資源專家協助。

(5)錄用。

(6)人力資源部為人才辦理入職手續。

第18條 經核定錄取人員,報到時須攜帶下列資料:

(1)近期免冠照片;

(2)身份證影印件;

(3)體檢表;

(4)畢業證書影印件;

(5)學歷證書影印件。

第19條 人力資源部應引導新入職人員依程式辦理下列工作:

(1)領取員工手冊及工作卡;

(2)領取考勤卡並向其說明使用方法;

(3)領制服及制服卡;

(4)領儲物櫃鎖匙;

(5)如有需要,填寫“住宿申請單”;

(6)登記參加勞保及參加工會;

(7)視情況引導其參觀及安排職前訓練有關準備工作。

第20條 公司實行員工擔保制度,新進人員報到工作後,應進行第一次對保,以後每年度視有無必要複核一次,並予記錄。對保分親自對保及通訊對保兩種。被保人如無故離職,導致移交不清,本公司應發“保證責任催告函”,並作好採取司法處理的準備。

第21條 人事部依據報到程式辦理以下事項:

(1)填寫“人員報到記錄簿”,登記“人員狀況表。”

(2)登記對保名冊,安排對保。

(3)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薪酬核定。

(4)收齊報到應繳資料連同甄選名單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編號列管。

第22條 人才試用規定:

(1)除特殊渠道引進的人才外,其餘人員試用上崗前,均須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2)用人部門負責人有義務對新進人員進行上崗指導。

(3)新員工試用期為3~6個月。特殊人才經董事長批准可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

第23條 正式聘用規定:

(1)試用期滿,直接主管部門嚴格對照《職務說明書》的任職資格,如實填寫《試用員工評定表》並提出意見,意見包括:同意轉正、予以辭退、延長試用期。

(2)人力資源部審查,決定是否採納直接主管部門的意見。

(3)凡需延長試用期限,其直接主管與中層管理人員應詳細述說原因。不能勝任者予以辭退,試用期事假達5天者予以辭退,病假達6天者予以辭退或延長試用期,存在遲到、早退達三次或曠工記錄者予以辭退。

(4)試用合格者,在出具原單位離職證明後,由人力資源部代表公司與其簽定為期1年的聘用合同。

(5)聘用合同期滿,按雙向選擇續簽合同,續簽合同的合同期限見“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24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凡在公司工作的員工都必須按規定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第25條 勞動合同簽訂規定:

(1)試用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試用協議》,用以明確試用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2)臨時或兼職員工與公司簽訂《臨時(兼職)勞動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

(3)試用合格,正式聘用的員工在接到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後5日內到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5日內簽訂勞動合同,應及時說明理由,否則視為自動延長試用期。

第26條 勞動合同期限規定:

(1)公司高層領導職務15年。

(2)中級管理崗位職務10年。

(3)中級以下管理崗位職務5年,一般技術人員3年,一般行政人員和工人為1年。

(4)正式員工如不願按要求的`年限簽訂勞動合同,可與公司協商勞動合同年限,協商年限須人力資源總監批准。

第27條 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員工須承諾保守公司商業機密。

第28條 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書面宣告無原單位或已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第29條 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10日,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合同期內工作表現確定是否繼續聘用該員工,並將結果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雙方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接到通知3日內到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逾期不籤且未作說明,即視為自動待崗。

第30條 員工勞動合同期滿而原工作部門不同意續簽,員工又不能聯絡到新工作部門的,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滿員工不願意再在公司工作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亦應終止。

第31條 人力資源部於合同終止當日通知合同終止,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及離職手續。

第32條 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33條 員工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非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辦理離職手續。

第34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未得到批准和辦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前應堅持本崗位工作,不得在外應聘、兼職和就業。

第六章 員工檔案管理

第35條 員工檔案包括:

(1)員工求職資料;

(2)職位申請登記表、應聘人員面試評價表、試用員工登記表、新員工宣告、試用合同;

(3)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外語等級證書、各種資料證以及其他相關證件的影印件;

(4)員工檔案照片;

(5)員工轉正申請表、員工履歷表、宣告、勞動合同;

(6)員工異動申請表、異動交接手續;

(7)其他反映員工資訊的材料。

第36條 公司員工內部檔案應及時、全面地收集到人力資源部統一保管;各部門應主動將平時形成的應歸檔材料及時送交人力資源部保管;駐外機構在當地招聘的人員須建立詳細的人事資料存檔備查,並將所聘人員的主要個人資料整理彙總後交公司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37條 人力資源部對收集的歸檔材料按規定進行整理、裝訂並按員工順序號進行存放保管。為確保檔案的準確,每半年對內部檔案進行檢查、核對,同時不定期檢視,做到防蛀、防潮。每年年底清理當年離職員工檔案,並將離職員工檔案移交公司檔案館儲存。

第38條 查閱、借閱員工檔案的人員須是中級及以上管理人員,且只能查、借其下屬的檔案。查閱、借閱員工檔案的人員須填寫《檔案查閱(借閱)登記本》。檔案借出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查閱、借閱檔案者負有保密義務和保管責任。

第七章 幹部任命制度

第39條 公司設有行政管理職務、市場管理職務、技術管理職務,每一位員工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規劃發展方向。

第40條 擔任管理職務的人員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1)誠實正直,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一切從公司利益出發,不循私情。

(2)經測試證明思維能力、領導能力、監控能力、組織能力、自律能力、合作能力、交往能力等均良好,且意識超前。

(3)具備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高層管理人員需6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中層管理人員需5年以上工作經驗,中層以下管理人員需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4)上一年度目標任務完成,績效明顯,證明具備較強的管理能力。

第41條 幹部任命規定:

(1)董事、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2)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3)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

(4)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任命;

(5)其餘管理職務由分管總監(副總經理)提名、人力資源部審查、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後,由人力資源頒發任命書。

第8章 員工異動管理

第42條 員工異動包括:調動、待崗、休長假、辭職、辭退、資遣、除名等情形。

第43條 出現員工異動,原工作部門應監督其及時辦理異動手續,若因部門管理不善,離職人員帶走公司財物和技術祕密,一概由原工作部門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44條 員工異動的主管部門是人力資源部,其他部門無權對員工異動作出批准決定。凡未經人力資源部認可的私自異動均為無效異動,當事人將受到相應處罰。

第45條 內部調動是指員工在公司內部的部門變動,調動方式包括兩種:

(1)新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經與擬調動員工原部門領導協商同意的員工調動;

(2)員工認為現工作崗位不適合,經與新工作部門聯絡,並得到原工作部門同意的員工調動。

第46條 員工內部調動須經原工作部門領導及上一級領導和新工作部門領導及上一級領導簽字同意,公司人力資源總監批准,在辦理完異動交接手續後方可到新工作部門上崗。

第47條 員工內部調動程式為:

(1)員工調出、調入部門協商調動事宜;

(2)調動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異動申請表》和《員工交接手續登記表》;

(3)調動員工原工作部門領導和上一級領導同意;

(4)辦理員工異動交接手續;

(5)報人力資源部批准;

(6)調動員工到新工作部門工作。

第48條 員工外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本公司員工被公司安排到其他公司協助工作,公司保留其員工資格,但由新公司發放其薪資並解決福利。

(1)員工的外調由公司安排,員工無權主動提出外調。

(2)員工外調須經原工作部門領導和上一級領導同意,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和總經理批准,並辦理異動交接手續。

(3)員工外調,公司將與員工新公司簽訂《員工租借協議》。

(4)外調員工外調期滿回公司,應由外調單位出具外調期間工作評價,作為員工考評檔案存檔。

(5)外調員工必須嚴格保守公司祕密,不得損害公司形象及利益。

第49條 員工待崗的情形包括:

(1)正式員工不適合現任工作崗位,被用人部門退回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尚不能另行安排適合工作者;

(2)部門人員精簡,被用人部門退回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尚不能另行安排適合工作者;

(3)接到續簽合同,逾期未籤,且未說明原因亦未按程式提出離職者;

(4)主動申請待崗獲批准者。

第50條 待崗程式為:

(1)辦理員工異動交接手續。

(2)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待崗手續。

(3)待崗。

第51條 待崗期間只發放最低生活費,按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發放,待崗者待崗期間不享受福利。

第52條 待崗者如果在待崗期間另謀職業,須先按辭職程式辦理離職手續,否則視為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53條 待崗期限為3個月,若待崗期滿未能聯絡到接收單位,按員工辭退辦理,特殊情況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者可延長待崗時間,但當法律規定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具備時,應當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54條 公司正式員工因各種原因較長一段時間不能正常工作,經公司同意,可以保留其在合同期限內的員工資格,當原因消除時允許該員工再次上班,此為休長假。

第55條 休長假辦理程式為:

(1)休長假員工提前5個工作日填報《員工異動申報表》。

(2)原工作部門領導和上一級領導同意。

(3)人力資源部和總經理批准。

(4)辦理員工異動交接手續。

(5)簽訂合同期內休假協議。

(6)休假。

第56條 休長假者不連續計算工齡,再次上班時視為試用新員工。

第57條 休長假期間不發放工資、津貼,不享受公司福利。

第58條 辭職是指員工因本人原因離開公司而與公司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辭職辦理程式為:

(1)辭職員工提前30天(試用期員工可以不提前)填報《員工異動申報表》。

(2)原工作部門領導和上一級領導同意。

(3)辦理員工異動交接手續。

(4)人力資源部批准。

(5)員工離職。

第59條 員工辭職手續辦理完,由人力資源部代表公司與其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第60條 員工辭職必須辦理辭職手續,對未提出辭職申請或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即離開公司的員工視為自動離職。

(1)對自動離職者,公司將作除名處理。

(2)員工自動離職後,其原工作部門負責人應在2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遞交員工異動說明,異動說明應經部門領導簽字,並寫明員工離崗時間。

(3)員工自動離職,其原工作部門負責人應在2日內到財務、物資、金融等職能部門查清該員工是否有財、物問題,如有問題應及時報行政部,由行政部轉法律顧問。

第61條 員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將被公司辭退: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不能勝任應聘工作;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

(5)待崗達3個月仍無用人部門接收;

(6)1年內兩次待崗;

(7)《勞動合同》期滿,用人部門不同意續簽合同。

此外,公司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或瀕臨破產,需裁減人員時,公司可辭退員工。

第62條 辭退員工程式如下:

(1)部門填報《員工異動申報表》並出具辭退員工事實依據。

(2)部門上一級領導審批同意。

(3)辦理員工異動交接手續。

(4)人力資源部批准。

(5)辭退。

第63條 中級管理人員辭退,最終審批權屬總經理;高階管理人員辭退,最終審批權屬董事長。

第64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對員工實行資遣:

(1)公司歇業或轉讓;

(2)公司嚴重虧損或業務緊縮;

(3)因不可抗力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發生重大變化而原有員工不再適用;

(5)其他特殊原因。

第65條 資遣費標準如下:

(1)有效工作時間在一年以內者,發相當於一個月基本工資的資遣費;

(2)有效工作時間一年以上三年以內者,發放相當於三個月基本工資的資遣費;

(3)有效工作時間三年以上的,在發放相當於三個月基本工資的資遣費的同時,每增加一年,增發相當於一個月基本工資的資遣費。

第66條 資遣順序為:首先是在職期間有違紀行為並受到處罰者,其次是工作績效差者,再次是工齡相對較短者,最後是職務低於他人者。

第67條 員工在收到資遣通知後,應於一周內辦理離職手續,逾期作辭退處理且不發放資遣費。

第68條 當公司再次招聘時,被資遣人員可以優先錄用,並且可以連續計算以前工齡。但再遇資遣,只按新工作年限發放資遣費。

第69條 員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將予以除名:

(1)自動離職,未按公司規定辦理相關辭職手續;

(2)一年內累計曠工達6天或連續曠工3天;

(3)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4)違抗命令或玩忽職守,情節重大;

(5)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工作和生產秩序;

(6)盜用公司印信,或塗改檔案者,或者偽造證件;

(7)年終考核不合格,經留用考察仍不合格;

(8)在外兼職;

(9)利用公司名義,進行個人技術與經濟商貿活動;

(10)洩露公司重大機密;

(11)在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犯有嚴重經濟問題,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

(12)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70條 對擬除名的員工,由相關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人力資源部核實,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人力資源部發出除名通報。

第9章 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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