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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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必須建立危險作業管理制度,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供大家閱讀參考。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

一、動火作業的管理

1、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氣體廠房、裝置、管道動火前必須用氮氣、蒸汽等置換乾淨,隔絕氣體來源,堵好盲板,(如有條件時要求拆除一段生產聯絡的管道)經分析化驗確無中毒、著火和爆炸的危險時方準動火,並應隨時分析記錄。

1)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2%為合格。

3、取樣分析不得早於動火前半小時,如動火工作中途中斷半小時以上者,則動火前應重新取樣分析合格。

4、管道、裝置、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熱後能起化學變化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沉積物時,必須先清理乾淨後,或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後才能允許動火。

5、在裝置、容器、管道、地溝等內部動火應按“密閉裝置內部修理安全規則“執行,必須設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監護,採取規定的防護和救護措施。

6、嚴格遵守“進入容器、裝置的八個必須規定”,進入罐內前除取樣分析可燃按氣體含量達到規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氣體濃度也應達到允許範圍,罐內空氣中含氧量應在18-21%之間,罐外也須有專人監護,動火人在罐內作業時不允許氣吹割,離開罐時,不得將乙炔焊槍放在罐內。

7、動火作業在2m以上時,必須設定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帶。到易燃易爆裝置管道的並應採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飛濺的措施,有5級(包括5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登高作業。

8、必須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裝置(乙炔瓶、氣瓶、電焊機絕緣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裝置動火。乙炔氣、氧氣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氣瓶的距離應在7米以上。

9、動火前應將現場易燃或可燃物清除乾淨,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中動火。

10、動火時應指定專人監護,並根據實際情況準備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完畢應切斷電源,收拾好器具,熄滅餘火確認無問題才能離開。

11、動火前,應經安全主管檢查動火安全措施,在確認無問題後簽發動火許可證,方可動火。

12、廠區內全面嚴禁吸菸。

13、本制度在停電檢修中同樣有效,安全主管負責全公司動火證審批手續。

14、無證動火或違章動火者,視情節罰款20-100元/次,並扣除部門月獎金200元。

二、入罐作業的管理

1、裝置(槽罐、塔、釜、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裝置內作業許可證”。該裝置必須與其它裝置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採用其它方法代替),並清洗,置換。

2、進入裝置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裝置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4、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撤出裝置。若要繼續再進入裝置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裝置作業手續。

5、裝置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6、裝置內作業應根據裝置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並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7、裝置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嚴禁在作業裝置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9、在裝置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裝置內。

10、作業完工後,經驗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並有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裝置內作業證上簽字後,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裝置孔。

三、動土作業的管理

1、動土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均為動土作業,應嚴格按行業標準HG23017-1999《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2)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並督促落實。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稽核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 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定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

4) 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採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掘,要先發訊號。挖土機迴旋範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5) 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溼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設定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鬆或支撐傾斜、折斷等危險徵兆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採取應急措施。

6) 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於0.8m,在溝道拐角處不得小於1.5m,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m。

7) 在坑、溝內作業,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應採取防範措施,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8) 在建築物、構築物附近動土,就按挖掘深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動土安全作業證》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術員負責管理。

2)動土申請單位在技術員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後交施工單位。

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後,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後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後,交廠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裝置、消防、安全等部門稽核,由技術員審批。

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後,分別送技術員、施工單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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