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離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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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公司所有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按下列期限預先提出辭呈並交書面的申請。

公司離職制度

1、經理(含)以上人員,應於離職二月前提出。

2、主任(含)以下人員,應於離職一月前提出。

凡經理以上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二月擅自離開公司的或主任以下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一月擅自離開公司的,一律按違約處理,公司有權扣留其工資和風險金。

第二條、所有離職者經部門主管和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按照員工離職辦理表的相關內容進行手續辦理,待完善各項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三條、因故被公司解聘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提前一月書面通知,待完善相關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四條、經批准離職人員,應在離職前辦妥業務移交手續,並經由部門主管監督交接完成後,可發給當月工資,未辦妥各項離職手續者,工資延發。

第五條工作移交時,接任員工對於移交事項查有遺漏或手續欠妥者,應會同主管、離職人員核對,自移交日起三日內補辦清楚。

第六條:凡有下列行為的人員,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永不錄用。

1、不服從公司管理和安排,經勸告仍不改正的。

2、安全意識較差,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累計3次無故不參加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培訓的。

3、一年內發生事故三次以上,累計事故損失4萬元以上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工作不認真負責,服務態度極差,造成機械損失或重大投訴。

5、有嚴重經濟問題,搞徇si舞弊的。

6、擅自停運、堵站、堵路、聚眾鬧事、干擾他人正常經營,不服從公司安排管理或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

7、發生甩客、宰客,有重大服務質量投訴,侮辱、謾罵、毆打乘客,情節嚴重的。

8、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並負主要責任或以上的。

9、一年內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劣跡記錄的。

10、被列入公司黑名單的。

11、被行業主管部門登出機動車駕駛證或從業資格證的。

12、嚴重違規經營的。

13、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14、造成重傷傷人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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