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內控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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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校內控合同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內控合同管理制度

學校內控合同管理制度1

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提高辦學效益,促進學校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學校合同管理的指導思想是:貫徹執行國家法律的規定,循序漸進與順勢而為相結合,集權與分權相結合。

一、學校合同管理的目標是:加強監督管理,規範學校合同行為,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風險執行,高起點定位,高效率管理,確保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二、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類執行,責任到人,全面監督的合同管理體制。

三、學校可根據合同承辦部門的需要,聯絡法律專家參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稽核重大合同,參與重大合同談判、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並根據具體法律服務明確雙方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費用。

四、校長辦公室是學校合同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學校內控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單位經濟合同管理,保障本單位合法權益,預防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合同是指本單位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或協議。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三條 本單位合同管理實行專門管理和承辦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由本單位辦公室對本單位所有合同進行專門管理,本單位內部承辦部門設專人負責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辦公室合同管理的職責:

(一)負責擬定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標準合同文字;

(三)參與本單位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談判和文字起草工作;

(四)對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

(五)監督、檢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參與處理合同糾紛、合同爭議的協調工作;

(七)負責合同的保管、歸檔工作;

(八)負責對合同承辦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對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第五條 承辦部門合同管理職責:

(一)負責合同相對方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的調查;

(二)負責所承辦合同的談判;

(三)負責按照本單位標準合同文字起草合同;

(四)負責合同的履行,解決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五)按時向本單位辦公室提交與合同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協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本單位章程等檔案規定能夠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人簽章,同時加蓋本單位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授權簽章的,被授權人應在授權委託的範圍內簽訂合同,超越許可權範圍所簽訂合同無效。

第七條 嚴格履行合同審批制度,所有合同由承辦部門起草合同文字,交由本單位辦公室稽核,辦公室稽核通過後交由分管領導審批,最後交由本單位法人代表批准。特別重大的合同由局黨組大會批准。

第三章 合同編制與稽核

第八條 本單位根據對市場情況的分析和了解,合理選擇合同對方。

第九條 在正式簽訂合同前,應先對合同對方進行資格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幾方面:

(一)對方是否具有主體資格;

(二)對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

(三)對方技術和質量指標保證能力;

(四)對方市場信譽、產品質量等

對審查未通過的,不得與之簽訂合同。

第十條 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一般由本單位起草合同文字,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的.起草,本單位可聘請法律專業人員參與。

由對方起草合同協議的,本單位承辦部門和辦公室應進行認真審查,確保合同條款內容準確反映本單位訴求。

本單位也可選用國家或行業示範合同文字,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款應當進行認真審查,並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 實行合同會審制度,由本單位辦公室組織召集有合同條款涉及的部門人員參加,對合同進行會審,其稽核要點是:

(一)經濟性。合同協議內容符合企業的經濟利益。

(二)可行性。簽約方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具備簽約資格;資金來源合法,擔保方式可靠,擔保資產權屬明確。

(三)嚴密性。合同協議條款齊備、完整,文字表述準確,附加條件適當、合法;合同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明確,數量、價款、金額等標示準確;合同協議有關附件齊備,手續完備。

(四)合法性。合同協議的主體、內容和形式合法;合同協議訂立的程式符

合規定,會審意見齊備;資金的來源、使用及結算方式合法,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齊備。

第十二條 本單位對外招標合同,簽約人員不得更改合同的條款和內容。

第四章 合同訂立控制

第十三條 本單位正式訂立的合同協議,除即時清結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等。

因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時簽訂書面形式合同的,應當在事後辦理補籤手續。

第十四條 本單位正式訂立的合同,除小型物料採購合同外,一般應留存三份以上的合同正本,一份由本單位辦公室存檔,一份由本單位財務部據以辦理結算,一份由承辦部門保管和履行。

第十五條 經本單位稽核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由本單位辦公室蓋章和編號,統一登記管理。未經稽核或手續不全的合同、協議,辦公室應當拒絕蓋章。

第十六條 對於重要合同協議,原則上應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當面簽訂。對於確需企業先行簽字並蓋章,然後寄送對方簽字並蓋章的,應當在合同協議各頁碼之間加蓋騎縫章。

第十七條 根據規定有些合同需要經過批准、登記、公證後才能生效的,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凡涉及本單位商業祕密的合同,有關知情人應注意保守祕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洩露。

第五章 合同履行控制

第十八條 合同簽訂後,本單位應積極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並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合同對方可能發生違約、不能履約、延遲履約等行為的,或本單位自身可能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向本單位總經理報告

第十九條 已經訂立的合同,如果發現有顯失公平、條款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為等情形,已經或可能導致本單位利益嚴重受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向本單位總經理報告,並採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或擴大。必要時可以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對原合同予以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條 本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合同條款稽核執行結算業務。凡未按合同條款履約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第二十一條 在合同執行中如對方發生違約情形,應按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收取違約金,給本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並可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如果由於本單位自身原因造成違約情形,合同承辦部門應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並與合同對方進行協商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合同承辦人員應當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本單位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六章 合同歸檔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合同管理檔案,對已簽訂的合同要逐份進行分類、編號、登記,並裝訂成冊。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訂完畢,合同承辦人要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有關材料(如:合同文字、合同會審記錄、審批檔案、合同補充協議、合同變更等與合同有關的資料),交給本單位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已執行完畢的合同要註明“存檔”標記,並註明日期,按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歸檔。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保管期限為長期儲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本單位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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