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申請書範文彙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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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不斷進步的今天,用到申請書的地方很多,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願望和請求得到合理表達。寫申請書真像想象中那麼難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索賠申請書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索賠申請書範文彙編五篇

索賠申請書 篇1

賠償請求人:李**

賠償義務機關: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潘**

請求事項:

一 依法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xx)石法委賠字第00001號決定書;

二 晉州市法院潘友海的代理人張巨集生,在庭審中,已對本市電視臺向社會公開宣傳確認無異,石家莊市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在(20xx)石法委賠字第00001號決定書中作出“賠償請求人李振剛提出名譽精神損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交通費、誤工費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賠償。”的結論,是對下級院超越職權侵害他人名譽行為的極端袒護,是對自身利益適用法律的嚴重傾斜,是特別嚴重的司法錯誤。請求貴院公開聽證審理,依法作出晉州市法院,對造成賠償請求人李振剛的各項損害後果,摺合人民幣共計523320.99元,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決定。

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事實根據與理由:

石家莊市法院,20xx年12月28日立案審理,20xx年3月19日,送達(20xx)石法委賠字第00001號賠償委員會決定書。

開庭審理,是在錢仁冬的辦公室(東樓302)進行,並由他一人主持,基於晉州市法院(趙永定主辦)主動向本市電視臺提供新聞材料,致使賠償請求人李振剛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之情節:

錢仁冬問:賠償義務機關,對電視臺向社會公開宣傳的事實,有無異議?

賠償義務機關代理人張巨集生答:無異議;

錢問:對訴求的賠償數額,有無異議?

張答:電視臺的宣傳後果,與法院無關,賠償數額,他要50萬,您全判給他,我沒異議。您不判給他,我也沒意見。我還是堅持,我們法院對他實使拘留,沒錯(庭審筆錄未准許複製)。

晉州市人民法院,20xx年11月5日,以李振剛“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為由,作出(20xx)晉法字第1號拘留決定書,並實使執行。

經石家莊市法院複議,20xx年11月5日,向李振剛送達(20xx)石立民終字第00339號複議決定書,結論為:撤銷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20xx年11月5日(20xx)晉法字第1號拘留決定書。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年5月6日 法釋(1996)15號】第二條“依照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式予以賠償:(一)錯誤實施拘留、罰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式的規定。”第二十條第四款“賠償程式適用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侵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

一 依法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xx)石法委賠字第00001號決定書;

二 對晉州市人民法院侵害李振剛人身權、名譽權、及由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各項損害後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出給予國家賠償的決定;

(一)事實拘留

(1)拘留15天X111.99元/08年國家職工平均日工資=1679.85元

(2)拘留期間,拘留所伙食費300元

(二)晉州市人民法院,20xx年11月7日,由趙永定負責主辦,帶有法警、採訪人到本市拘留所,進行訊問李振剛,及採訪後,主動向本市電視臺提供新聞材料,致使李振剛被電視臺,在《晉州新聞》欄目中,以其三個兒子李X(未成年)、李X(未成年)、李XX被法院判決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不服,在晉州市法院鬧事兒,被法院依法實施拘留為題,向社會滾動播出。經石市中院複議,對晉州市院的職權行為和法律文書,作出公開糾正。而晉州市法院,拒不向電視臺提出播放被糾正的法律文書和更正其報道失實的行為,電視臺又不向賠償請求人作出播放證明造成的:

(1)李振剛個人名譽侵害300000元

(2)家庭名譽侵害150000元

(3)李振剛及家庭成員精神損失50000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侵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8)26號】

六問:新聞單位報道國家機關的公開的文書和職權行為引起的名譽糾紛,是否認定為構成侵權?

答: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作出的公開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誤,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七問: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侵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一下兩種情況:(一)主動提供新聞線索,致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當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

(三)申請複議及申請國家賠償期間,晉州市院又造成:

(1)20xx年3月13日,王佔世代表晉州市法院,吳英正代表晉州市檢察院,()牛偉代表晉州市公安局,紀朝強代表晉州鎮,參與四機關聯合在晉州鎮政府院內,限制李振剛人身自由的後果7天X111.99元=783.93元

(2)20xx年7月10日至9月20日,因涉及法院上訪,又在晉州鎮院內實使限制李振剛人身自由的後果73天X111.99元=8175.27元

(3)20xx年8月21日至10月10日,因涉及法院上訪,又在晉州鎮院內實使限制李振剛人身自由的後果51天X111.99元=5711.49元

(4)交通費 以車票為證共511元

(5)誤工費 天數以車票+提起復議、國家賠償、取生效結論共55天X11199元=6159。45元

共計523320.99元 大寫伍拾貳萬叄仟叄佰貳拾元零玖角玖分整

附:車票影印件4頁,晉州鎮全天24小時嚴盯死守證據1頁,晉州市委矛盾隱患包案領導及主管責任人分工證據1頁,晉州市法院2008年信訪隱患一覽表1頁。

此致

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賠償請求人:李振剛

**年**月**日筆跡鑑定申請書調薪申請書

索賠申請書 篇2

XX保險公司:我叫XXX,年齡X歲,所在學校XXXX。20xx年X月X日X時,在學校上體育課期間打球導致手臂受傷送院治療,現已痊癒。在醫院期間花費醫藥費XXX元,因我辦理貴司保險,(保險單號XXXX,保險名XXXX,)特提出理賠申請,望予以接納辦理。

此致

敬禮

索賠申請書 篇3

索賠申請方資訊

收貨方 託運單號:40641902

索賠人姓名 郭洪娜 聯絡號碼:13791051621 起運城市 四川樂山目的城市 山東濟南 公司名稱

傳真

發貨日期:20xx年9

月15日電子郵件 保價宣告價值

人民幣 5000 元

託運貨物清單 請列明本次發貨人委託我司託運的全部貨物資訊 (若表格行數不夠填寫全部資訊,可另附清單)

損失貨物清單請列明本次託運過程中受損貨物的詳細資訊 (若表格行數不夠填寫全部資訊,可另附清單)

丟失 全部 部分

√破損

潮溼 汙染

在您的索賠得到解決前 請保留所有包裝及貨物

索賠所需檔案 索賠金額不超過3000元提供該索賠申請表即可。

下列為索賠3000元以上所需提交的理賠證明檔案,請儘快提交對應的檔案。

1.託運書

2.運單

3.貨物價值證明檔案(商業發票/銷售合同/訂購單等)

4.貨損照片

5.索賠人身份證影印件

6.索賠權轉讓書(收貨人索賠時)

視案件具體情況,我司有權要求進一步資料。

本人茲宣告,上述事實的陳述完全屬實。

簽名蓋章郭洪娜

索賠日期20xx年9月25日

索賠申請書 篇4

申 請 人 :X,男,漢族,國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單位:宣威市格宜鎮張衝煤礦達樂煤礦

住 址:宣威市格宜鎮龍泉村委會

電 話:

被申請人:宣威市格宜鎮張衝煤礦達樂煤

地 址:宣威市格宜鎮龍泉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業務人員:

仲裁請求:

一、請求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事實勞動關係;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傷的相關費用,合計元(拾肆萬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體如下:

1、住院期間生活補助:4480元(35元*2/人*80天);2、住院期間工資:57810元(2710/30 *80);3、住院期間家人的護理費:3840元(45*80天);4、一次性醫療補助:5420元(2710元*2月);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鑑定費:300元;8、第二次手續費4800元。9、煤礦企業傷殘賠償(131號令):65040元(271元*12月*2);

事實及理由:

xx年8月15日,申請人X在煤礦井下砌碹時被矸石砸傷左腳,被送往宣威市中醫院醫治,經醫院初步診斷為:1、右足背挫裂傷;2、左第五指骨開放性骨折;3、左足背異物殘留;4、左第二趾骨撕脫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xx年12月26日會議討論決定予以認定為工傷(曲人工認字【20xx】第30440號)。20xx年 月 日經曲靖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九級傷殘(曲人鑑委字〔20xx〕第 號)。

綜上所述,申請人因工受傷,依法應享受工傷的相關待遇,請貴委支援申請人的請求為謝。

此致

  宣威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X

  20xx年x月x日

索賠申請書 篇5

申請賠償人:吳清島,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辦事處福溪村中甲127號。身份證號:xxxxxxxx,電話:xxxxx。

被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南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莊文斌。

事實和理由:

20xx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列入擬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後改名“市民中心”。同時,對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體土地進行徵用,村民吳清島擁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飲用水機井也在徵用範圍內。(該機井是村民吳清島自費僱傭地質勘測隊工人對水源處進行挖鑽形成機井,併購買電機等飲水設施將該水源引為日常生活飲用水。)20xx年6月間,由於徵地需要,該機井被徵用,福溪村村委會委派村幹部陳文殿及村民吳家財到吳清島家中與吳清島協商機井補償事宜。經協商,雙方同意村委會對吳清島被徵用的機井補償人民幣9000元,並當場擬立補償協議書一份,吳清島簽名後協議書被陳文殿以村委會存檔為由帶走。

20xx年8月間至20xx年1月間,福溪村村委會要徵用吳清島的房屋,遭到吳清島的拒絕。福溪村村委會為了教訓吳清島,偽造材料向南安市公安機關報案,舉報吳清島詐騙福溪村村委會9000元。20xx年7月28日,吳清島被公安機關強行帶走並進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吳清島於20xx年向福溪村村委會敲詐勒索了機井補償款9000元。事實上20xx年吳清島領取的9000元是村委會與吳清島協商後自願做出的機井徵用補償款,協商當日,吳家財受村委會委派與村幹部陳文殿一同在場,並不存在吳清島敲詐勒索、詐騙村委會一事。

申請事項:

南安市公安局於20xx年7月28日對美林街道辦事處福溪村村民吳清島以詐騙罪為由進行錯誤刑事拘留於南安市看所守,並於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日辦理取保候審監居。致吳清島失去人身自由的權利,無法參與社會日常事務工作,讓吳清島一家失去主要的經濟來源。南安市公安局8日的錯誤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審監居給吳清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章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及賠償義務機關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針對本案賠償事實,吳清島為本案受害公民,有權向南安市公安局申請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章第一節第十五條第一款,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吳清島被南安市公安局錯誤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時),因國家法定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故每拘留一日應按三日計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審監居361日,兩者共計385日。根據《國家賠償法》,南安市公安局(賠償義務機關)應予正視事實,賠償吳清島誤工損失費每天162。25元/日×385日(共62466元),賠償吳清島精神損失撫慰金10萬元,名譽損失費5萬元,南安市公安局應予賠償吳清島總計212466元。

此致

南安市公安局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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