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考核試題彙編

來源:才華庫 2.01W

一、名詞解釋題(每小題5分,共30分)

合同法期末考核試題彙編

1、 要約

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向他方所作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2、 債權人的代位權

是指在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於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3、 技術轉讓合同

是指一方將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技術祕密轉讓給對方或者許可對方實施專利,而對方支付費用的協議。

4、 附期限合同

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根據的合同。

5、 不安抗辯權

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並且在後履行方於一合理期限內未能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6、 合同關係的客體

也可稱為合同的標的,是指合同關係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

二、簡答題(每小題8分,共40分)

1.表見代理的構成條件。

(1)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2)行為人無代理權。(3)須有使相對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徵。(4)相對人須為善意。

2. 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要件。

(1)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並怠於行使其權利。(2)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3)須債權人

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3. 合同的法律特徵。

(1)、合同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各方當事人須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各個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2)、合同是發生法律上效果的雙方民事行為。(3)、合同是發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為。

4. 簡述法定解除的條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5. 委託合同的法律特徵。

(1)、委託合同是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當委託人將自己的事務託付他人辦理時,受託人作出允許才可達成合意,自受託人作|考試大|出允諾之時,委託合同即告成立。

(2)、委託合同可以是無償單務合同,也可以為雙務有償合同。凡屬於民事日常生活與活動的事務,通常為無償單務性委託合同。只有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委託合同方成為有償雙務合同。

(3)、委託合同的標的是處理事務的行為,委託合同只強調以處理事務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務且有成果為要件。委託合同不適用於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和履行人身性質的債務的行為。

三、論述題(每題15分,共30分)

1. 試論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約定的義務,如交付貨物、提供服務、支付報酬或價款、完成工作、保守祕密等。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所以要磋商和訂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種具有價值的東西去與別人交換,無非是期望能獲得更大的價值,創造更多的財富。而這一價值能否實現,完全有賴於雙方訂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僅僅是訂立了合同而沒有實際履行合同,那麼不但為爭取簽約的所有努力都會付之東流,而且還可能招致經濟上和信譽上的嚴重損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實現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關鍵的環節,直接關係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問題成為合同法實踐中最容易出現爭議的問題。

(1)、全面履行原則

《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定,確立了全面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

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是自明之理。

(2)、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從字面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

(3)、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後至履行完畢前,合同存在的基礎和環境,因不可歸屬於當事人的原因發生變更,若繼續履行合同將顯示公平,故允許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2.試論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就生效,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區分合同成 立與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實踐意義,兩者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構成條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條件包括: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就 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至於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在所不問,它著重強調合同的 外在形式所表現。而合同生效的條件主要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 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義不同。 合同成立與否基本上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意志, 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 合同成立的意義在於表明當事人雙方已就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取得共識。 而合同能否生效則 要取決於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 體現的是合同守法原則, 合同生效的意義在於表明當事 人的意志已與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實現了統一,合同內容有了法律的強制保障。

(三)作用的階段不同。合同成立標誌著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合同內容所反映 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明確。 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獲得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障, 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以實現締約目的。簡單地說,合同的成立標誌著合同訂立階段的結 束, 合同的生效則表明合同履行階段即將開始, 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 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據。

(四)責任形式不同。合同的成立,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的締約 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 而致另一 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則應承擔民事責任。而合同的生效,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違約 責任,所謂的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 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 約金及適用定金罰則等。

(五)賠償範圍不同。合同的成立,當事人承擔的賠償範圍只限於信賴利益損失,所謂的信賴 利益損失主要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後,足以使另一方對其產生信賴(如相信其會訂立合同), 並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 後因對方違反誠信原則使該費用不能得到補償。 且僅限於直接 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著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 定的義務,造成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承擔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不僅包括現有財產直 接損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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