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評估報告寫作常見錯誤

來源:才華庫 1.94W

1、報告書漏項(如:缺少評估依據、報告有效期等)。

房地產評估報告寫作常見錯誤

2、估價物件描述不全。

(1)缺少房地產權利狀況描述;(如:沒說明土地使用權性質、土地取得時間、使用年限,房屋所有權情況等)

(2)土地實物描述不全面(如:沒說明坐落、地形、地勢、四至環境、土地開發利用狀況);

(3)建築物實物描述不全面(沒說明分棟建築面積、規劃條件等);

(4)區域及個別因素描述不具體;

(5)租賃情況交待不清。(如:沒說明租金標準、租賃期限)

3、選用的估價方法不妥(有收益的應當優先選用收益法,比較例項多的應優先用比較法)

各種評估方法中的錯誤:

一、比較法:

1、可比例項選擇不當(如:例項的面積過大過小、交易日期與估價時點相隔過長,超過1年);

2、可比例項的幣種未說明;

3、建立價格可比基礎時,匯率選擇錯誤;

4、非正常交易情況的要進行交易情況修正;

5、日期修正計算錯誤;

6、因素修正時,將修正方向搞反,分子分母顛倒,土地未作年期修正;

7、在比較情況說明時判斷有差異應予修正,但在實際計算中未修正;

8、修正幅度過大,單項修正超過20%;

9、計算結果有錯;

10、可比例項的狀況必須是取其在成交日期時的狀況;

11、不同性質的.房地產(如:居住、工業等),其因素修正時選取的側重點和權重應不同(《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P127);

二、收益法

1、求有效毛收入時要採用客觀收入(即不能僅依據某一個案例的收入情況確定);

2、要分析未來收益變化的趨勢,不能只看當前收益情況;

3、如果有已出租情況,要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分租賃期內(採用約定租金)和租賃期外(採用市場租金)兩種情況分別計算;

4、採用比較法求客觀收入時,幾個比較例項應與估價物件有可比性;

5、計算毛收入時套用的天數錯誤、面積錯誤(應扣減的未扣減);

6、計算毛收入時未考慮空置率(或入住率);

7、計算費用時,房產稅應按租金×12%計算;

8、計算費用時漏項,如漏管理費等(直接經營型房地產漏扣商業利潤);

9、計算費用時多項(如:不能將折舊費、土地攤提費、抵押貸款利息、所得稅等計入)(《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P199);

10、某些計費基數未說明基數數值的來源

11、資本化率的選取未說明求取方法和來源;

12、安全利率選取不當(應選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一年期國債利率);

13、收益年限的確定未說明來源(一般是因為前面缺少權利描述造成的);

14、計算錯誤

15、最終綜合確定估價結果時沒說明理由。

16、評估結論沒有大寫;

17、將價格型別說錯(比準價格、收益價格、積算價格);

18、抵押評估時,未說明未來市場變化風險和短期強制處分等因素對抵押價值的影響。

三、假設開發法

房地產價值=開發完成後房地產價值-開發成本-管理費用-投資利息-銷售稅費-開發利潤-投資者購買待開發房地產應交稅費

1、不同型別的房地產應根據市場情況分別估算未來市價;

2、不能遺漏應扣除項(如:開發利潤。評估毛地時還應扣除拆遷安置費);

3、利息計算時,計算基數中漏項或多項。(如:銷售稅費一般不計息);

4、動態方法計算時,不應考慮投資利息的估算和開發利潤的估算;

5、開發利潤估算時,要注意計算基數與利潤率的對應。

四、成本法

房地產價格=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管理費用+投資利息+銷售稅費+開發利潤

1、費用構成不完整,漏項(如:缺正常利稅);

2、取費時採用的是專案實際發生額,未說明是否符合當地現時社會一般成本(即要區分實際成本和客觀成本,採用重置成本,不能用重建成本);

3、成本法計算貸款利息時應用複利,不能用單利。基數為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管理費用);

4、 成本法計算貸款利息時計息期有錯;

5、計算公式有錯(積算價格=重新購建價格-折舊);

6、要根據市場供求分析來最終確定評估值(體現在經濟折舊的確定上);

7、開發利潤計算時,不同的利潤率要對應不同的計算基數(《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P145)

A.直接成本利潤率對應的基數: (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

B.投資利潤率對應的基數: (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管理費用)

C.成本利潤率對應的基數: (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管理費用+銷售稅費)

D.銷售利潤率對應的基數: (開發完成後的房地產價值)

8、計算折舊時,建築物的經濟壽命從建築物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

(1)建築物經濟壽命早於土地使用年限,按建築物經濟壽命計;

(2)建築物經濟壽命晚於土地使用年限,按建築物實際經過年數加上土地使用權剩餘年限計算折舊(《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P165)

9、選擇評估方法時要注意:由於成本法對舊房的估價更難一些,所以一般用它來對新房評估更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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