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質押反擔保合同

來源:才華庫 2.93W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專利質押反擔保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專利質押反擔保合同

為了確保甲方與銀行簽訂的編號為的《授信協議》(以下簡稱主合同)和乙方與銀行簽訂的編號為的《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的履行,甲方願意為主合同和《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提供專利權質押反擔保。

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反擔保。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質物的設定

第1條因乙方同意應甲方要求,按《委託保證合同》向甲方提供保證擔保,甲方自願與乙方簽訂本合同。

第2條甲方自願以所有權人的身份並以質押的形式將質物出質給乙方,作為甲方履行《委託保證合同》項下責任和義務的反擔保。

第3條本合同項下質物為:9項實用新型專利權。(詳見權利質物清單)

第4條本合同項下的質物在質押存續期間內所生的孽息及派生權益仍屬於本合同項下的質物。

第二章質押反擔保的期限與範圍

第5條質押反擔保的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甲方完全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之日止。

第6條質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乙方實際向貸款方代為償還的資金總額、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質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以及其它乙方履行保證責任所支付的費用。

第7條當甲方完全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後,甲方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項下的質押。

第三章質押登記及權利憑證的移交和保管

第8條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辦理本合同的質押登記手續。

第9條乙方在保管期間應妥善管理,以保持上述檔案的安全、完好無損,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用於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用途。

第四章質物的提存

第10條因質物有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機乙方權益,且甲方拒不提供相應擔保的,乙方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11條乙方同意轉讓本合同質物的,甲方應將轉讓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五章甲方的保證與承諾

第12條甲方的保證

12.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關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所有權的證明檔案及資料真實、合法、有效,並且在乙方保管上述證明檔案期間,不得辦理相應的掛失手續;

12.2甲方是質物的唯一合法與實際所有權人,質物不存在專利權所屬方面的爭議。甲方有權將質物向乙方出質,並保證乙方對質物享有第一優先受償的權利;

12.3本合同項下質物的出質行為不會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有關專利權的質押行為已經甲方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有關決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12.4甲方在本合同簽字前未對本合同項下的質物作出過任何處分,該質物之上也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權利,且在解除本質押前,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對質物轉讓、贈與、放棄、質押、實施許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

12.5甲方沒有也不進行任何有可能使乙方受到損失和使質物價值減少的行為,不將該質物用於充抵與其他第三方之間之債務。

12.6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理完畢全部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並將《專利證書》原件、《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原件移交乙方保管。

12.7甲方保證在質押期間內按時交納全部質押專利的專利年費。

12.8甲方承諾在質押期間內維持全部質押專利權的有效性。

第13條甲方的承諾

13.1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服務、公證、鑑定、估價、登記、過戶及保管等費用;

13.2甲方按時交納為擁有和行使質押權利而應付的稅款、行政規費(例如:年費)及有關政府機構對其徵收的任何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因為繳付或延遲繳付上述任何一種款項而繳付的任何罰款或利息;

13.3甲方按時採取所有必要和適當的措施,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各項規定,謹慎履行管理義務以保證其對質物的合法擁有權,並維護乙方根據本合同對質物的合法權益;為使乙方能順利的處置質物,甲方將按乙方的指示無條件採取一切措施與行動及簽署一切有關檔案;

13.4甲方在收到任何政府機構發出有關質物的任何通知或行政命令,或質物涉及任何訴訟、仲裁時立即通知乙方及提供有關詳情;

13.5在質押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甲方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使乙方權利免受侵害;當質押期間出現專利糾紛時,甲方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處理相關糾紛,以使乙方之質押權利免受侵害;當質押期間出質之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甲方及時向乙方另行提供經乙方同意的補充擔保;

13.6在主合同項下貸款未完全償還與支付前,甲方承諾在未經乙方同意前,不作出或允許發生任何可能導致乙方在質物上的權益遭受不利影響或妨礙乙方實現質權的行為;

13.7主合同或《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如有修改、補充而影響到本合同的有效性時,甲方配合乙方修改、補充本合同,使其與主合同或《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規定要求相一致;

13.8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須作一定刪節、修改或補充時,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責任,不影響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益。

第六章質押的性質

第14條本合同中的質押具有連續性,連續性是指質押直至甲方完全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止。甲方的分立、合併、破產、清算或解散均不會影響質押的有效性。

第15條本合同中的質押具有獨立性,獨立性是指質押不受過去、現在和將來由甲方或第三方向乙方設立的其他擔保,或甲方和第三方對乙方的任何其他責任影響或替代。乙方在向甲方追償前,不需先向第三方追償或提出訴訟,亦無須先對其他擔保作出處分或強制執行。

第七章質押的執行

第16條甲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採取相應措施,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6.1不履行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保證與承諾;

16.2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不能按時結息;

16.3違反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權人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而甲方未清償全部債務;

16.4依主合同約定違約,主合同債權人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而甲方未清償全部債務;

16.5在擔保期間不遵守與乙方簽訂的《監管協議》或提供虛假材料;

16.6行為致使質物的價值減少,不足以為乙方擔保的債務提供抵押反擔保,乙方請求甲方提供補充擔保,沒有得到滿意的補充;

16.7未經乙方同意擅自重複設定質押;

16.8經評估證明甲方無法達到預期收益;

16.9貸款期前2個月,已證明甲方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切實可行的其他辦法;

16.10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未得以清償完畢之前,甲方被宣告停業、清算、解散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繼續經營;

16.11出現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力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17條在發生本合同第17條所述情況的任何時間(無論該情況是否延續),乙方有權行使下列一項或數項權力,甲方均放棄一切抗辯權:

17.1要求甲方立刻償還與支付全部擔保債務;

17.2依法處分質物,並從處分質物所得的款項中受償;

17.3行使本合同項下的其他權利。

第18條乙方有權按下列任何方式依法處分質物:

18.1以質物折價抵償債務;

18.2將質物拍賣或變賣,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18.3依法律允許的任何其他方式處分質押權利。

第19條乙方依據本合同處分質物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

第20條如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幣種與本合同項下質物處分所得價款幣種不同的,按處分所得之日國家公佈的外匯牌價將處分質物所得價款折算抵償。

第21條在處分質押權力後所得的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21.1支付處分質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及開支;

21.2扣繳質物應繳納的稅項;

21.3扣繳甲方根據主合同應付的一切費用;

21.4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直到債務完全清償與支付;

21.5剩餘金額(如有剩餘)交還甲方。

第八章乙方的權利

第22條乙方可授權其代表在任何合理時間對質物狀況進行檢查。

第23條乙方處分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所得,不足以償還本合同質押反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的,乙方有權依法另行追償。

第24條乙方有權收取抵押物所生的孽息。

第九章公證

第25條自本合同鑑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在乙方指定的公證機關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公證手續。

第十章違約責任

第26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當事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27條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關質物的完備手續和真實資料的,或者隱瞞質物存在共有、爭議、糾紛、被撤銷、被宣告無效、已停止或已設立質押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第28條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義務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擔保總額的10%。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29條如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甲方無法依本合同履行其義務時,甲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十個法定工作日內通知乙方,並提交當地公證部門出具的有關不可抗力發生的書面證明。

第十二章爭議的解決

第30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需要訴訟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需履行。

第十三章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中止

第31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32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和《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的效力,不因主合同和《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的無效而無效。

第33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四章附則

第34條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編號為:《權利質押清單》;

第35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6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及質押登記機關各執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字):委託代理人(簽字):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