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擔保合同彙編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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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擔保合同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實用的擔保合同彙編十篇

擔保合同 篇1

出租人(以下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稱乙方):

擔保人(以下稱丙方):

一、房屋概況:

租賃房屋位於 (門市)。

二、租賃期限

本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賃期滿後如乙方續租的,須與甲方協商再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如不續租,乙方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並於合同期限屆滿(解除)後三日內無條件搬出租賃房屋。

三、租金

本合同約定租金:年租金總額為人民幣 (小寫: )。租金每 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 支付。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支付首次租金及抵押金合計人民幣 (小寫: )。租賃期滿後,如乙方無違約,無欠費,甲方應返還抵押金。該抵押金不計息。

四、承租房屋用途: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甲方有依本合同約定收取承租房屋租金、抵押金及相關費用的權利。

5.2 承租期間,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甲方有權終止該租賃合同,收回房屋,扣除租賃抵押金,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5.3 房屋租賃期滿或本合同第八項約定的違約事由出現導致合同解除後,乙方應於3日內交還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逾期未交還,甲方有權強行收回。

5.4 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臵。

5.5 乙方支付租金後甲方向乙方交付承租房屋。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 乙方有在無違約的情況下,在合同約定許可權內,獨立使用該租賃房屋中所(約定)承租部分的權力。

6.2 租賃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6.3 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及承租房屋水、電、氣、採暖費等費用。

6.4 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將現有經營專案出兌,但新的承租人必須與甲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6.5 乙方不得利用該承租房屋從事約定以外的經營或進行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的活動,如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經濟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6.6 乙方有義務安全使用水、電、煤氣、暖氣等裝置、設施,如因乙方不安全使用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給鄰居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6.7 乙方需要對承租房屋進行裝修時,不得破壞房屋的現有結構,事先將裝修方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在租賃期滿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後,附屬的裝修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將裝修進行毀損。

七、丙方的義務:

7.1丙方自願作為承租人(乙方)之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對該合同的全部內容完全明確、清楚,對該合同的全部內容理解完全一致,自願以個人所有的全部財產,以無限連帶責任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擔保,如乙方出現本合同中之任一違約情況時,丙方對乙方造成的違約後果完全承擔保證責任,其地位等同於乙方,對此丙方無任何疑異。

7.2丙方在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本合同中約定的承租期限屆滿,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的,甲方追究乙方無果的情況下,甲方有追究丙方民事

7.3丙方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為本合同中約定的房屋承租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八、違約責任

8.1 甲乙丙三方如違反合同約定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無過錯方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8.2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出現下列違約事由時,甲方有權終止該租賃合同,收回房屋,扣除租賃抵押金,並要求乙方承擔責任,賠償損失,且有權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8.2.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將所租房間全部或部分轉租、出兌或變相由第三方使用的。

8.2.2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8.2.3 乙方在承租房屋裡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險品的

8.2.4 乙方拖欠租金及水費、電費、衛生費、採暖費等相關費用的。

8.2.5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單方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結構的。

8.2.6 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8.2.7 堆放雜物或放臵其他物品在公用通道或不屬於自己承租範圍內,影響他人通行或使用的。

8.3 違約金

8.3.1 乙方未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每延遲一日,需向甲方支付按月租金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延遲支付租金超過約定期限一個月,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租賃房屋。房屋及配套設施非自然折舊因素所致的毀損滅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亦適用以上約定。

8.3.2 在租賃期內,乙方出現違約事由時或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亦適用以上約定。

8.4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乙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同時向甲方追回預交租金,預交租金金額自解除租賃合同之日起至合同期滿之日止計算,並要求甲方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九、房屋出現需修繕事由,甲方接到通知後在合理期限內未修復或未完全修復,乙方可自行修復或完善,所需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丙三方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可做出修改或補充規定,修改或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共同簽字、蓋章(按手印)時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2

(一)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根據擔保財產的形式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1.人的擔保。

人的擔保,又稱為信用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財產和信用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人的擔保以保證為基本形式。此外,還有連帶債務、並存的債務承擔等特殊形式。保證,是指基於保證人的債權人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民事責任。在我國現行法上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債務,是在多數債務人場合下,每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現象;並存的債務承擔,也叫附加的債務承擔或者重疊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責任的現象。新加入的債務人不是從債務人,其債務沒有補充性,因而無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直接向他主張債權,從而增加了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2.物的擔保。

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擔保債務履行而設定的擔保。也就是說,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作為清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並從中優先受清償,使其債權得以實現的擔保形式。物的擔保可分為不轉移所有的物的擔保和轉移所有權的物的擔保。前者即擔保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優先權,為典型的物的擔保;後者如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8]等,為非典型的物的擔保。

3.金錢擔保。

金錢擔保是否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型別,在學者中認識不一。由於金錢也是物,所以從本質上說,金錢擔保也可歸入物的擔保。[9]但金錢畢竟是一般等價物,是特殊的種類物,以金錢為標的物的擔保與以其他物為標的物的擔保有著重要區別。所以,在法律上金錢擔保作為一種不同於物的擔保的獨立的擔保方式。[10]所謂金錢擔保,是指以金錢為標的物的擔保,即在債務以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特定數額的金錢得喪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絡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使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二)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

根據擔保發生的依據,合同的擔保可以劃分為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

1.約定擔保。

約定擔保,又稱為意定擔保,是指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設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約定擔保,除法律對其成立要件和內容另有規定外,完全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在我國現行擔保法制下,抵押、質押、保證、所有權保留等均屬於約定擔保方式。

2.法定擔保。

法定擔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成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法定擔保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擔保方式;二是當事人可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留置權這種擔保方式。

(三)本擔保和反擔保

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本擔保和反擔保。

1.本擔保。

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本擔保只有在具有反擔保現象時才有區分意義,我國《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提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物權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擔保法律已經認可了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為本擔保。

2.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商業貿易中,特別是一些大型貿易專案中,由於風險大,擔保責任也大,即擔保人承擔財產責任的可能性很大,這樣就很難有人願意為之進行擔保。沒有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沒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換取擔保人的擔保,就要為之解除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後顧之憂,而以該擔保責任為擔保物件設立擔保是最為理想的辦法,這種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反擔保。關於反擔保方式,不能認為《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反擔保方式。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後是質權。[15]至於實際採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於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

(四)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根據法律上規定的適用和型別化的程度,合同的擔保方式可以劃分為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1.典型擔保。

典型擔保,是指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擔保方式。如我國《擔保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據此,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都為典型的合同擔保方式。此外,其他一些法律中規定的擔保方式,如我國《企業破產法》和《海商法》中規定的優先權,也為典型的合同擔保方式。

2.非典型擔保。

非典型擔保,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型別化,在實務中還不具有典型意義,但為學說、判例所承認的擔保方式。如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都屬於非典型的合同擔保。

擔保合同 篇3

保函編號: (發包人名稱):

鑑於你方作為發包人已經與 (承包人名稱)(以下稱“承包人”)於 年月日簽訂了 (工程名稱)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稱“主合同”)。

鑑於該主合同規定,你方將支付承包人一筆金額為 (大寫: )的預付款(以下稱“預付款”),而承包人須向你方提供與預付款等額的不可撤消和無條件兌現的預付款保函。

我方受承包人委託,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規定的義務作出如下不可撤銷的保證: 我方將在收到你方提出要求收回上述預付款金額的部分或全部的索償通知時,無須你方提出任何證明或證據,立即無條件地向你方支付不超過 (大寫: )或根據本保函約定遞減後的其他金額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額,並放棄向你方追索的權力。

我方特此確認並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約的責任是連續的,主合同的任何修改、變更、 中止、終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響我方受本保函制約的責任。

在收到你方的書面通知後,本保函的擔保金額將根據你方依主合同籤認的進度付款證書 中累計扣回的預付款金額作等額調減。

本保函自預付款支付給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簽發的進度付款證書說明已抵扣完畢止。 除非你方提前終止或解除本保函。本保函失效後請將本保函退回我方登出。

本保函項下所有權利和義務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和制約。

擔保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4

合同編號:xx

抵押人 :xx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 :xx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xx

抵押權人 :xx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 :xx

為確保號借款合同 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情趣吧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抵押物清單” 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 ,貸款期限自至。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檔案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檔案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五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 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 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情趣吧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汙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甲方經乙方書面同意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 程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貸款本金、違約金 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均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 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xx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xx法定代表人:xx

擔保合同 篇5

編號:_____________

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自願為__________(以下簡稱被擔保人),其有效身份證件號或單位註冊號(或編號)為_________,以自有財產向乙方領用牡丹貸記卡提供抵押擔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約。

一、定義:本合約所稱被擔保人係指牡丹貸記卡商務卡持卡單位和個人卡持卡人。

二、擔保範圍:被擔保人根據其與乙方所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的《牡丹貸記卡領用合約》項下因牡丹貸記卡而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信用額度內及超信用額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費、滯納金、追索費用等)和乙方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上述債務的擔保以抵押權設立時確定的價值為限,甲方對被擔保人債務的償還順序為先償還已計息貸款,後償還未計息貸款,還款的順序均為利息、費用(超限費、滯納金等)、取現/轉賬和消費等貸款。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清單載明,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甲方陳述與保證

1、甲方確認已知悉並理解《中國工商銀行牡丹貸記卡章程》、《牡丹貸記卡領用合約》和本合約文字,並在對被擔保人的資信狀況與用卡動機充分了解的情況下,自願為其進行擔保;

2、甲方確認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行為真實、合法,並已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

3、如實說明抵押物的狀況和存在的瑕疵;

4、負責辦理本合約項下有關的評估、公證、鑑定、登記等事宜,並承擔全部費用。

五、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已設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任何處置。

六、甲方將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七、甲方發生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地址)等變更情形的,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該義務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

八、甲方轉讓抵押物的應取得乙方的同意,並另行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擔保,否則不得轉讓抵押物。

轉讓抵押物的價值明顯低於其價值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____日內提供相應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乙方依法有權要求甲方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等的擔保。甲方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十、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所有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償。

十一、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十二、被擔保人透支期限屆滿不履行債務的,乙方可以與甲方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乙方可以向本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者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終止本合約應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待被擔保人另行提供了經乙方認可的擔保或被擔保人銷戶後,本合約方可解除。但,甲方對合約解除以前被擔保人債務仍承擔清償責任。

十四、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牡丹貸記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對被擔保人收費專案或標準的變化、利率的調整、被擔保人中途換領新卡、被擔保人人數的增減、被擔保人信用額度的調整等情形而改變。

十五、本合同不因乙方與被擔保人所簽訂的《牡丹貸記卡領用合約》的無效而無效。

十六、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起訴訟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七、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銷戶之日終止。依法需要登記的,則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十八、甲乙雙方可以就本合約未盡事宜另行約定補充條款作為本合約附件,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單如下:

抵押物名稱

數量

質量

狀況

所在地

評估價值

所有權權屬

使用權權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無正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髮卡機構):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合同 篇6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

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借款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具體約定:

(一)乙方借給甲方人民幣(大寫)元整,即¥元,於訂立本合同之同時,由乙方給付甲方,不另立據。

(二)甲方借款用途為,乙方有權監控甲方此筆借款的使用情況。

(三)甲方借款期限為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本合同借款月利率為‰,利息總額為元整,即¥元。

(五)借款到期當日,甲方須一次性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本息或有違約責任出現(見第三條違約責任),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大寫)元整,即¥元。

(六)本合同借款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見第二條保證條款)。

(七)本合同同時為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

(八)乙方可以在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將本債權轉讓給他人,甲方不得干涉。

(九)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第二條保證條款:

(一)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

對債權人(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自願為本借款提供擔保,自願以現在和將來的私人財產及所有收益為此筆借款提供連帶借款償還責任保證。

(二)保證責任的發生:如果甲方在約定還款日未按約定向乙方進行清償,乙方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乙方向保證人提出履行保證責任的要求,保證人不得援引任何理由加以抗辯和拒絕,並無條件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三)保證人確認:本人同意為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

限為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兩年時止,擔保範圍及於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公證費、律師費、執行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送達費、公告費、處置費、過戶費等),因債務人,保證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四)在借款期內,保證人發生被宣告破產、被依法撤銷、解散、資不抵債等喪失擔保資格力的變故時,保證人應及時通知乙方,甲方應提供新的擔保。

(五)本合同項下保證人的一切義務均具有連續性,對其合法繼承人具有完全的約束力。

第三條違約責任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即構成違約:

1.甲方改變借款用途。

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或未按約定的金額歸還借款本息。

3.甲方提供的證明、資料等檔案有虛假、非法的情況。

4.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

5.保證人違反本合同保證條款或喪失擔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

6.甲方或擔保人其他可能影響歸還乙方借款的行為。

(二)發生違約情況時,乙方有權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

1.要求甲方立即歸還全部借款,並按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

2.要求連帶責任擔保人立即履行保證責任。

3.其他法律允許的措施。

第四條糾紛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方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各方同意採取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出借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擔保合同 篇7

抵押期限應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

按照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來考察抵押擔保期限,不難發現,擔保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的規定對抵押權效力存續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依此規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

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擔保法規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換言之,只要債權尚未消滅、抵押物尚未滅失等法律規定的抵押權效力終止情形尚未出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後始終存在,而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如當事人排除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適用,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定抵押擔保續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

抵押權的期限不應由當事人約定

首先抵押權是一種它物權,它的擔保性就決定它是從屬於主債權的,與主債權不可分的,如果當事人可以約定抵押期限,那麼就意味著抵押權的擔保功能同時受到了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的制約。抵押擔保的信用取決於抵押物的價值維繫,若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權的效力,將直接降低抵押擔保的信用。其次,在擔保實踐中,抵押期間的設立,不利於債權的保護,加大了抵押成本。如果承認抵押期間,尤其是登記機關登記的抵押期間,可以消滅抵押權的話,因期間屆滿而抵押權消滅,將致使債權得不到有效的擔保。由於有登記機關強制性登記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擔保人就必須每隔一段時間辦理續登,續登又需要交納登記費用,甚至需要重新進行擔保物的評估,支付評估費,擔保成本顯著加大。同時,抵押期間的設立,將為抵押人和債務人惡意對抗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行使權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間。長此以往,將不利於擔保市場的發展,也進一步導致債權風險的增加。《擔保法解釋》第12條明文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約定抵押期限的效力,畢竟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方為有效。

抵押合同需要約定抵押期限嗎?

抵押合同不需要約定抵押期限。這是因為抵押權人對擔保物取得了擔保物權,也就是說,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基於物權永久性的特點和擔保合同屬於從合同的性質,擔保法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不存在了,抵押權也隨之消滅,抵押人也不再承擔擔保的責任了。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訂立抵押擔保的期限。那麼當事人可否自願約定抵押期限呢?不可以。因為法律關於時效的規定都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不能自行約定,這如同訴訟時效期限、行使撤銷權的期限一樣,當事人既不能約定比法定期限長,也不能比法定期限短。

擔保合同 篇8

擔保協議

合同編號: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甲 方(擔保方):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基本賬戶開戶行: 賬 號:

乙 方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為保障乙方與債務方(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方”)所簽訂的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的債權,甲方願意為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和期限

1.1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債務人在乙方辦理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所形成

的債權,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範圍為 ,期限自 20xx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條、保證擔保的範圍

2.1甲方保證擔保的範圍為 及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

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鑑定費、拍賣費、差旅費、電訊費、律師費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第三條、保證方式

3.1甲方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主合同債務人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履

行還款義務時,如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直接向甲方追償,甲方應立即向乙方清償主債權。

3.2若除本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外,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括但不

限於主合同債務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擔保)的,乙方有權選擇優先行使本合同項下

權利,要求甲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方對乙方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

保的影響,其保證責任的承擔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

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棄、變更主合同債務人向其提

供物的擔保、變更擔保的順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擔保項下的優先受償權益喪失

或減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並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

3.3若甲方為主合同項下部分債權提供擔保,主債權獲得任何部分清償並不

相應減輕或免除甲方的擔保責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諾擔保的數額範圍內對主合同

項下未償還得餘額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條、保證期間

4.1甲方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4.2前款所述“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包括主合同債務方分期清償債務的

情況下,每一筆債務到期之日;還包括依主合同約定,債權方宣佈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5.1甲方保證是依法註冊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合法單位,具有法律規定保證人

資格和代為清償能力,自願承擔並履行保證責任。

5.2甲方保證簽訂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規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得到甲方上

級主管部門或甲方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有權機構的批准,並取得所

有必要的授權。

5.3甲方保證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甲方及其資產有約束力的

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甲方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

甲方有約束力的檔案、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願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保證,並

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5.6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擔保能力的其

他任何方式的擔保。

5.7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應按乙方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檢查、監督。

5.8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於承包、租賃、託管、資產重組、

債務重組、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或兼併)、分立、產權有償轉讓、合資(或

合作)、減少註冊資本,或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或撤銷)、申請重整、和解

和破產等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發生變化的三十日以前,書面通知乙方,

並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於被宣佈停業整頓、被宣佈關閉、

被宣佈解散(撤銷)、被申請重整、破產等自身體制和法律地位發生變化或其他

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經營、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發生後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

方。

5.10若甲方變更住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應在變更後七日內通知乙方。

第六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6.1乙方有權隨時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及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財

務報表及其他資料。

6.2主合同債務方在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包括主債權分次到期或

債權方宣佈債務提前到期)為依約還款的,乙方均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約

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

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

同被確認無效,則甲方對主合同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業承

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九條、合同轉讓、變更與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內,乙方將主債權轉移給第三方的,無須徵得甲方同意,

甲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10.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雙方選擇按下列方式解決: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0.2如雙方選擇的上述爭議解決方式與主合同選擇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選

擇的爭議解決方式為準。

第十一條 附則

11.1本合同有效期間內,甲方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

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傳送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11.2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1.3本合同項下采用□方式進行選項時,在□內打√表示該條款適用,打

×表示該條款不適用。

1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乙方已採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責任的

條款,並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

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甲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9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於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 篇10

訂立合同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方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______行,以下簡稱貸款方

根據國家規定,借款方為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貸款,經貸款方審查發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用於______________。預計用款為______年______元;______年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元;

第二條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複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息為__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

第三條 借款方保證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止,用國家規定的還款資金償還全部貸款。預定為_________年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元。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或者商請借款單位的其他開戶銀行代為扣款清償。

第四條 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稅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檔案,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六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統計、會計報表及資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罰息50%。

第七條 本合同條款以外的其他事項,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合同經過簽章後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報送主管部門,總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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