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知識點歸納總結

來源:才華庫 1.75W

CPA稅法算不上最難的一科,也不是那麼容易學的,不但稅目繁雜,還有許多細節需要仔細著些。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增值稅知識點歸納總結

一、農產品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條例第十五條)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註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註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範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徵收增值稅。(財稅字〔1995〕52號)

不屬於註釋所列自產農業產品的有:

1、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麵、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玉米漿、玉米皮、玉米纖維(又稱噴漿玉米皮)和玉米蛋bai粉。

2、各種蔬菜罐頭。

3、專業復烤廠烤制的復烤煙葉。

4、農業生產者用自產的茶青再經篩分、風選、揀剔、碎塊、乾燥、勻堆等工序精製而成的精製茶,邊銷茶及摻對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

5、各種水果罐頭、果脯、蜜餞、炒制的果仁、堅果、碾磨後的園藝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藥。

7、鋸材,竹筍罐頭。

8、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

9、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製品。

10、各種蛋類的罐頭。

11、酸奶、乳酪、奶油,調製乳。

12、洗淨毛、洗淨絨,17%。

(二)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僱傭農戶或僱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2、提供親本種子委託農戶繁育並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總局2010年第17號公告

(三)“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増值稅優惠政策。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種子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財關稅[2016]64號)

(四)回收再銷售畜禽

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託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於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於銷售。(總局2013年第8號公告)

(五)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免徵增值稅。

其他糧食企業,除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之外一律徵收增值稅。

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範圍由糧食擴大到糧食和大豆,並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不包括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財稅[2012]75號)

(七)納稅人銷售自產人工合成牛胚胎應免徵增值稅。(國稅函[2010]97號)

(八)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範圍。(財稅[2011]137號)

(九)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徵增值稅。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方包茶(馬茶)。(財稅[2011]89號、財稅〔2016〕73號)

(十)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財稅[2008]81號)

(十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財稅[2008]81號)

(十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徵增值稅。(財稅[2008]81號)

二、食用植物油

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徵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對糧油加工業務,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財稅字[1999]198號)

三、醫療、衛生

(一)避孕藥品和用具(條例第十五條);

(二)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9]264號)

(三)醫療機構(財稅[2000]42號)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法規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

2、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製劑,免徵增值稅。

3、不按照國家法規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法規徵收各項稅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法規徵收各項稅收。

4、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法規徵收各項稅收。對其自產自用的製劑免徵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法規徵收各項稅收。

(四)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法規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含疫苗接種和調撥、銷售收入),免徵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法規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財稅[2000]42號)

(五)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繼續對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徵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品種清單見附件)。(財稅[2016]97號)

(六)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36號文附件三)

四、科研、技術

(一)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裝置(條例第十五條);

(二)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效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於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財關稅〔2016〕70號)

(三)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增值稅。(財稅[2016]89號)

(四)個人轉讓著作權。(36號文附件3)

(五)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36號文附件3)

 五、軍隊、公安

(一)軍隊內部調撥供應物資免徵增值稅。(國稅發[1994]121號)

(二)軍隊系統為部隊生產的武器及其零配件、dan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指人被裝、軍械裝備、馬裝具,下同),免徵增值稅。軍需工廠、物資供銷單位生產、銷售、調撥給公安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民警服裝,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4]11號)

(三)軍需工廠之間為生產軍品而互相協作的產品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4]11號)

(四)軍隊系統各單位從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dan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的業務收入,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4]11號)

(五)軍工系統所屬軍事工廠(包括科研單位)對列入軍工主管部門軍品生產計劃並按照軍品作價原則銷售給軍隊、xx武裝警察部隊和軍事工廠的軍品,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4]11號)

(六)軍事工廠生產銷售給公安系統、司法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武器裝備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4]11號)

(七)軍事工廠之間為了生產軍品而相互提供貨物以及為了製造軍品相互提供的專用非標準裝置、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4]11號)

(八)除軍工、軍隊系統企業以外的一般工業企業生產的軍品,只對槍、炮、雷、彈、軍用艦艇、飛機、坦克、雷達、電臺、艦艇用柴油機、各種炮用瞄準具和瞄準鏡,一律在總裝企業就總裝成品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4]11號)

(九)軍隊、軍工系統各單位經總後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准進口的專用裝置、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字[1994]11號)

(十)軍品以及軍隊系統各單位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在生產環節免徵增值稅,出口不再退稅。(財稅字[1994]11號)

(十一)軍隊系統所屬企業生產並按軍品作價原則作價在軍隊系統內部調撥或銷售的鋼材、木材、水泥、煤炭、營具、藥品、鍋爐、縫紉機機械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7]135號)

(十二)對公安部定點警服生產廠(名單附後)生產銷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警用標誌(以下簡稱"警察服裝"),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5]59號)

(十三)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36號文附件3)

(十四)隨軍家屬、軍隊轉業幹部就業(36號文附件3)

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佔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軍隊轉業幹部,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六、黃金、白銀、鑽石、金幣

(一)對中國金幣總公司出口的金銀幣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4]49號)

(二)對生產黃金和白銀免徵增值稅以及對配售黃金和白銀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政策。(財稅明電[1996]1號)

(三)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2002]142號)

(四)國內開採或加工的鑽石,通過鑽交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免徵增值稅,可憑核准單開具普通發票;不通過鑽交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照章徵收增值稅,並可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國稅發[2006]131號)

七、飼料

(一)免稅飼料產品範圍包括: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複合預混料、濃縮飼料。(國稅發[1999]39號)

(二)凡銷售給飼料生產企業、飼養單位及個體養殖戶的飼料,免徵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一律徵稅。用於動物飼養的糧食、飼料新增劑不屬於本貨物的範圍。(國稅發[1999]39號)

(三)豆粕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均免徵增值稅。 (國稅函[2010]75號)

(四)對飼用魚油產品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予徵收增值稅。(國稅函[2003]1395號)

(五)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是以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性新增劑和載體為原料,經高壓濃縮製成的塊狀預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應按照“飼料”免徵增值稅。(國稅函[2005]1127號)

(六)寵物飼料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飼料。(國稅函[2002]812號)

(七)對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可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徵增值稅。(國稅函[2007]10號)

(八)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屬於現行增值稅優惠政策所定義的單一大宗飼料產品,應對其照章徵收增值稅。(國稅函[2009]324號)

(九)精料補充料可規定免徵增值稅。(公告2013年第46號)

 八、電影、電視

(一)對電影製片企業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轉讓版權取得的收入,電影發行企業取得的電影發行收入,電影放映企業在農村的電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徵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教[2014]56號)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徵增值稅。(財稅[2017]35號)

九、學校、文化、教育

(一)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於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經嚴格稽核確認後,免徵增值稅。(財稅[2000]92號)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財稅〔2013〕87號)

(三)古舊圖書(條例第十五條)。

(四)託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收入。(36號文附件3)

(五)學歷教育(36號文附件3)

1、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2、提供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稽核批准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範圍。

3、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徵增值稅。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徵增值稅。

(六)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36號文附件3)

(七)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八)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徵增值稅。(財稅[2016]82號)

(九)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徵增值稅。(財稅[2016]82號)

(十)門票收入(36號文附件3)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3、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十、農業生產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財稅[2008]56號,總局公告2015年第86號)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徵增值稅。(財稅[2007]83號)

(三)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藥、農機。(財稅[2001]113號)

(四)農膜(財稅[2001]113號)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36號文附件3)

(六)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36號文附件3)

(七)納稅人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增值稅。(財稅[2017]58號)

十一、水、暖氣、電

(一)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汙水處埋費,免徵增值稅。(財稅[2001]97號)

(二)收取電價時一併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徵增值稅。(國稅函[2009]591號)

(三)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對於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佔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徵增值稅。(財稅[2016]19號)

(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免徵增值稅。(財稅[2016]94號)

十二、殘疾人

(一)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條例第十五條);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財稅[2016]52號)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36號文附件3)

(四)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36號文附件3)

十三、住房、不動產

(一)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36號文附件3)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36號文附件3)

(三)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36號文附件3)

(四)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36號文附件3)

(五)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36號文附件3)

十四、金融、保險、擔保

(一)以下利息收入(36號文附件3)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二)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36號文附件3)

(三)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36號文附件3)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四)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以上36號文附件3)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財稅[2017]58號)

關於此條的理解請見:財稅[2017]58號解讀(建築營改增)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註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餘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專案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佔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佔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餘額不低於其淨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36號文附件3)

(六)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36號文附件3)

享受免徵增值稅的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身保險包括其他年金保險,其他年金保險是指養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險。(財稅〔2016〕46號 )

(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財稅[2016]39號)

(八)符合條件的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免徵增值稅。(財稅[2016]39號)

(九)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再保險服務,免徵增值稅。(財稅[2016]68號)

(十)試點納稅人提供再保險服務(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再保險服務除外),實行與原保險服務一致的增值稅政策。再保險合同對應多個原保險合同的,所有原保險合同均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時,該再保險合同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否則,該再保險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68號)

十五、政府相關

1、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裝置(條例第十五條);

2、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36號文附件3)

3、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36號文附件3)

4、縣級以上地方xx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36號文附件3)

5、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36號文附件3)

十六、小微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月3萬元(季度9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

詳見:小微企業增值稅和所得稅優惠總結(截止2017年6月12日)

2、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公告2016年第53號)

十八、境外

(一)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工程專案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工程監理服務,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儲存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電信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鑑證諮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七)境內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由境內實際承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專案,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九)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

(十)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託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以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免徵增值稅。(總局公告2015年第89號)

(十一)對供應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稅店運進的有關物品,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對在海關免稅限量(限值)內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自用物品,免徵關稅同時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署監二[1994]83號)

十九、其他

1、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徵增值稅。(財稅[2001]54號)

2、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36號文附件3)

3、婚姻介紹服務。(36號文附件3)

4、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36號文附件3)

5、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36號文附件3)

6、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36號文附件3)

7、殯葬服務。(36號文附件3)

8、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免徵增值稅。(財稅[2016]39號)

9、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條例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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