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合同制度(通用10篇)

來源:才華庫 2.08W

員工勞動合同制度

一、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的作用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是通過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穩定和諧勞動關係的制度;是通過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制度。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從源頭上規範企業用工行為。勞動合同制度是勞動社會保障工作的基礎工作。通過勞動合同制度,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好勞動關係,加強企業管理,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事實越來越被人們肯定。為此,各級政府要重視勞動合同工作,把它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議程。勞動保障部門更應對勞動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勞動合同制度在整個勞動社會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統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實施勞動合同制度。

二、員工勞動合同制度(通用10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員工勞動合同制度(通用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員工勞動合同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員工勞動合同制度2

1、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集團勞動合同簽訂及管理,促進勞動合同依法履行,保障集團及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地勞動法規並結合集團公司相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單位(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

3、檔案換版說明

本制度為第一版。

4、相關部門/人員職責

4.1人力資源部職責

4.1.1負責集團勞動合同及相關制度的起草、修訂、完善、監督執行及解釋工作。

4.1.2負責集團各單位(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4.1.3負責集團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勞動合同的組織簽訂。

4.1.4對集團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指導與培訓。

4.2各用人單位第一負責人職責

4.2.1全面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4.2.2全面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及管理工作執行的規範性與有效性。

4.2.3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工作。

4.3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職責

4.3.1各單位應設定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4.3.2負責本單位人員勞動合同簽訂的組織、管理、執行、續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4.3.3負責對本單位員工的基本情況、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並記錄員工履行勞動合同情況。

4.3.4隨時對本單位合同到期員工進行跟蹤管理,及時做好續簽的相關準備工作。

4.3.5負責監督管理本單位人員勞動合同執行情況,對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指導糾正,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難以解決的問題。

4.3.6負責向集團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彙報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執行情況、資訊接洽等日常事務。

4.3.7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變動時,需根據《工作交接制度》相關規定,認真做好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交接工作。

5、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樣本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當地勞動部門的相關規定及集團有關勞動合同規定並結合各單位(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6、勞動合同條款設定

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7、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7.1新員工

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公司新錄用的員工,主管級以上崗位人員需提供離職證明或失業證明後,在上班一週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生效時間按照員工辦理入廠手續的日期進行約定。

7.2續簽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願意繼續聘用與之續簽合同的,須提前一個月發放《勞動合同續簽意見徵求通知書》(見附件3)。未按照公司指定時間、指定地點進行勞動合同簽訂的,則視為員工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未繼續聘用及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勞動合同按期終止。

8、勞動合同簽訂地點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為防止代簽、非自願簽訂等現象發生,避免因勞動合同簽訂造成的勞動糾紛,要求各單位勞動合同簽訂時,在公司指定的地點進行,並要求指定地點有錄影監控,並由相關部門保留監控記錄。未在公司規定地點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勞動合同。

9、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

9.1各單位(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指定專人作為公司代表與員工面對面現場簽訂。不允許員工將勞動合同帶回自行簽訂。

9.2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持本人身份證,並由指定的公司代表對員工身份進行核實後現場簽訂勞動合同。

9.3各單位在組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前,需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勞動合同內容及本制度規定。

9.4勞動者未按照以上要求進行學習、身份證件檢驗及勞動合同簽訂的,屬於無效勞動合同。

10、勞動合同的填寫要求

勞動合同上填寫的內容要真實、準確,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工整書寫正楷字型,具體填寫規範如下:

(1)甲方資料:用人單位、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據企業營業執照內容填寫。委託代理人:獨立法人單位第一負責人或公司指定代理人。

(2)員工編碼:一卡通編號。

(3)身份證號碼:如實填寫,如無身份證號碼,可以填寫其他有效證件號碼,但不可缺項。

(4)家庭住址欄指現長期居住地地址,戶籍地址指戶籍所在地地址,以上兩項內容填寫格式為:xx省xx市xx區(縣)xx鎮(鄉、街道)xx村(小區)。

(5)勞動合同型別與期限: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種勞動合同型別,各崗位需按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

(6)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7)工作內容:根據公司員工工作內容,按照以下幾種類別填寫:

1、高階管理人員

2、營銷類

3、生產類

4、生產輔助類

5、後勤服務類

6、行政人員

(8)工作地點:統一填寫為:工作崗位所在地。

(9)工作時間:根據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及員工工作崗位性質,按照以下幾種工時工作制填寫。

1、營銷、高階管理人員執行不定時工作制;

2、生產類、生產輔助類及後勤服務類人員執行綜合工時制;

3、行政人員執行標準工時制。

(10)乙方發生符合勞動合同變更書相關的條款時須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

(11)簽訂勞動合同時,先由勞動者簽字摁手印,然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最後由用人單位蓋章生效。

11、勞動合同的稽核流程

11.1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稽核員工勞動合同的填寫是否規範,對於書寫潦草、填寫不規範的勞動合同不予接收。

11.2集團人力資源部稽核集團公司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後蓋集團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11.3各中心、部門(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稽核本單位人員的勞動合同並上報人力資源部。

11.4集團人力資源部對各單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進行抽查稽核,對發現不符合勞動合同管理要求的重新簽訂;稽核通過的返回原單位加蓋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具有法人資格公司的公章。

11.5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根據勞動合同稽核流程,將所屬部門人員當月蓋章生效的勞動合同在系統中進行稽核維護;並需在員工檔案中體現員工簽訂的現行有效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及合同期限三項內容。

11.6集團人力資源部勞動合同管理員必須定期檢查集團公司員工合同到期情況,將各類人員的合同到期情況提前一個半月提供給各單位第一負責人,由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與各用人部門負責人討論是否續簽,並將是否續簽合同通知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以便及時辦理合同續簽手續,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

12、勞動合同的存檔

勞動合同簽訂一式三份,勞動合同簽訂後一週內返回員工本人儲存一份,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儲存一份,集團人力資源部(公司)檔案管理部門儲存一份。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存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3、考核細則

13.1各單位未按照要求組織員工學習本制度及相關要求的,對其單位負責人負激勵200元。

13.2因公司勞動合同簽訂人員未按照本制度相關簽訂要求進行簽訂或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稽核不到位,造成無效合同簽訂的,經舉報或監督部門發現未造成勞動糾紛的,責令其重新簽訂,並在公司範圍內予以通報。

13.3因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稽核不到位,發生勞動糾紛等負面事件的,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處以不低於300元的罰款,對單位第一負責人處以不低於500元的罰款,並在公司範圍內予以通報。

13.4因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對勞動合同文字儲存不善或工作交接不到位,導致資料不完整及丟失的,每有一例,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並對其直接上級處以100元連帶處罰。

14、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與之衝突的勞動合同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員工勞動合同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為規範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與員工合法權益,規避勞動風險,根據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應當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二條勞動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一、公司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員工個人基本情況:員工真實姓名、性別、戶口型別(非農業或農業)、戶籍地址及郵編、在京詳細地址及郵編、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

三、勞動合同期限: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基層員工,公司採取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三個月;對於管理人員,公司採取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為一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對於同一員工只約定一次試用期,崗位晉升、實習期除外;

四、勞動報酬:公司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將按崗位明確員工薪酬,明確放薪日期;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每週至少保證員工休息一天。休息休假依據《考勤管理制度》、《假期管理制度》執行;

六、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七、社會保險:公司按國家相關規定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其附件是勞動合同裡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第四條員工應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並對薪酬表示確認。

第五條員工應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戶口本首聯與本聯、資格證書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及影印件,原件經公司核實後返還員工,影印件留存員工個人檔案。

第六條員工須承諾所填寫與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如有姓名、戶籍、住址、電話等個人情況變更,須在變更後二日內書面通知行政人事部門,否則,員工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員工勞動合同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祕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祕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員工勞動合同制度5

一、目的和範圍:

本著公司與員工雙向選擇、自由用工的原則,監督中心承諾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圍,良好的學習、培訓環境,提高員工績效和勞動保護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與《勞動法》相一致,如有不同解釋,以公司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為準。本規定適用於監督中心所有員工。

二、權利和責任

1、監督中心主管負責與公司人事一起統計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

2、公司人事主管提前2個月通知監督中心合同到期的員工;

3、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

4、監督中心經理提前1個半月與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面談,同時填寫評價表;

5、監督中心經理提前一個月把員工填寫的《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和評價表提交公司人事;

6、公司人事委討論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到期前10天通知員工本人。

三、具體規定:

1、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提前1個半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如果本人在海上或者外地工作,應本人簽字後以傳真或掃描的方式把意向書反饋到監督中心;凡不按時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視為自動放棄續簽合同的權利;

2、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不願意與公司續簽合同,應提前1個月向監督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監督中心考慮與員工面談並做相應的挽留工作;如不能挽留,應在員工合同到期一個月內提交員工申請給公司人事部門;

3、填寫了《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表示本人願意與公司續簽合同,由監督中心經理與員工面談,並填寫《員工評價表》,對員工進行一個合適的評價以及推薦公司續簽合同;

4、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理由

1)連續三次績效考核最後一名;

2)合同存續期間四次績效考核最後一名,並無任何改進措施的;

3)無理拒絕工作三次以上的;

4)工作態度惡劣,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四次給予低評或者兩次被甲方遣返的;

5)一次性連續曠工達10天以上或者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達20天的;

6)本人不願意續簽並經過監督中心經理挽留仍不願意續簽合同的;

7)無正當理由擅離職守的`;

8)給監督中心乃至公司造成聲譽受損的;

9)洩漏公司祕密,例如洩漏工資獎金等公司規定的祕密;

10)其它。

四、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解釋:

1、一次性連續曠工是指海休期間休完海上佔用的雙休和節假日逾期不到公司報到的,並無任何書面或者電話、郵件等方式請假的員工;

2、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時間20天為界,20天以下員工本人書面表示有悔改意向的,應給與訓誡和降級處理,原則上監督中心應給與續簽推薦;超過20天並經過談話仍然不願意悔改的員工應推薦不予續簽合同;

3、其它解釋應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向良好意願方向解釋。

五、附件

附件一: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員工本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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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辦公室負責用人單位(部門)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各單位(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用人單位(部門)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用人單位(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辦公室依法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採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

第六條用人單位(部門)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並告知應聘者。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部門)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應瞭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係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資訊。

第八條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後並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辦公室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儲存一份。

第九條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第十條凡用人單位(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與後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部門)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幹隊伍的相對穩定。

(一)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二)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籤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註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註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為準,應主要包括:

(1)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於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各用人單位(部門)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職位說明書、聘任書等應為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檔名稱據實填寫。

用人單位(部門)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並在合同中註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並認可”。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於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專案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二)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資訊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用人單位經營生產、技術等祕密的內容。

(三)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按月支付,並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六條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部門)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後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手籤並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列印的姓名無效。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部門)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徵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覆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並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並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後予以長期儲存。

第十八條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用人單位(部門)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員工勞動合同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於公司頒佈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於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第四條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字;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字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檔案。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字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檔案。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範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字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佈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字。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字須報請集團公司批准後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字。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字,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稽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並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後正式頒佈執行。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階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階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定、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後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託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檔案: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彙總表(電子檔)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檔案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祕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並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範: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條款,並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祕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任。

二、合同填寫規範: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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