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保理合同範本

來源:才華庫 3.39W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接下來小編為你理財產品保理合同範本,希望對你有幫助。

理財產品保理合同範本

[有追索權/無追索權]

特別提示:本合同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合同條款均是雙方 意思的真實表示。為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甲方特提請乙方對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特別是黑體部分內容予以充分注意。甲方:中國工商銀行

住 所(地址):

負責人:

乙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鑑於:乙方作為銷貨方以其與購貨方之間形成的應收賬款,向甲方申請辦理  [有

追索權/無追索權] 國內保理業務。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有關用語定義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關用語的定義是:

1.1  有追索權保理業務:指乙方將其因向購貨方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其他原因所產 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甲方,由甲方為乙方提供應收賬款融資及相關的綜合性金融服務,若購貨方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足額償付應收賬款,甲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追索未償融資 款;

1.2  無追索權保理業務:指乙方將其因向購貨方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其他原因所產 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甲方,由甲方為乙方提供應收賬款融資及相關的綜合性金融服務,若購貨方因財務或資信原因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足額償付應收賬款,甲方無權向乙方追索未償融資款;

1.3  購銷或服務合同:指乙方與購貨方簽訂的產生本合同項下所對應應收賬款的合同;

1.4  應收賬款:指乙方轉讓給甲方的其與購貨方在真實、合法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係 的基礎上產生的唯一、具體、特定和排他的無爭議合法債權;

1.5  應收賬款發票實有金額:指發票金額扣除乙方已回籠貨款後的餘額;

1.6  保理融資金額: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應收賬款融資金額;

1.7  結息日:對一次性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為甲方融資發放日;按月計收利息的,結 息日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1.8  保理餘款:指甲方實際收回的應收賬款扣除融資本金、融資利息、逾期罰息及有 關費用後的剩餘資金;

1.9  保理賬戶:指乙方根據本合同在甲方開立的用於應收賬款回收、保理融資本息扣

劃、保理餘款支付的專門賬戶,是收取本合同項下應收賬款的唯一合法賬戶;1.10  保理業務手續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提供融資或其他服務,而有

權向乙方收取的費用。

第二條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2.1  乙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經法人合法授權的分支機構),現持有有效營業執照, 並依法擁有其資產,合法經營其業務。

2.2  乙方具有履行本合同項下權利和義務的能力

2.3  本合同的簽署和執行不會與乙方必須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違背或牴觸;執行 本合同不會引起乙方違反所應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檔案和公司章程

2.4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資料都是真實、準確、完整而沒有任何隱瞞,不存在任何未

向甲方披露的重大債務或或有債務。

2.5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應收賬款賴以產生的購銷合同或服務合同及所對應的債權債務 關係真實、合法、有效,沒有爭議。

2.6  乙方與購貨方訂立的購銷或服務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應收賬款轉讓的條款。

2.7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應收賬款權屬清楚,沒有瑕疵,乙方未將其轉讓給任何第三人, 也未在其上為任何第三人設定任何質權和其他優先受償權。

2.8  在本合同生效時,沒有針對乙方提出的或懸而未決的、可能會對其構成任何形式 的實質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其他潛在的重大糾紛。

2.9  提供給甲方的最新財務報表是根據中國適用法律和條例以及會計準則編制的,完 整、真實、公正地反映了乙方在有關財務時期結束時的財務狀況及業績。從該財務報表日期後,乙方的業務或財務狀況並無不利的實質性變化。

2.10  乙方在甲方開立的賬號為  的保理賬戶(下同)用於收取相應

應收賬款以及扣劃保理融資本息,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從該賬戶支取任何款項,也不發出從該賬戶支付任何款項的指令。該賬戶不得開通網上銀行業務。

2.11  乙方授權甲方對保理賬戶進行日常監管,包括但不限於對該賬戶的資金收入和支 出情況進行了解和記錄,且須配合甲方對到賬的款項進行逐筆核對。

2.12  在下述情況下,甲方有權從保理賬戶直接扣劃其所對應的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

(1) 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乙方未能足額償還應付利息;

(2)  融資到期日(包括甲方宣佈提前到期),乙方未能足額支付應還融資本息;

(3)  融資對應的應收賬款提前到賬。

2.13  融資到期日保理賬戶中的金額不能足額支付其所對應的保理融資本息的,甲方有 權從乙方在甲方或中國工商銀行的其他分支機構的任何賬戶中扣收相應款項以清償全部融 資貸款本息及其他應付費用。無追索權保理不執行本條規定,但甲方按照本合同第6.3條通知乙方回購的除外。

2.14  本合同項下融資用途為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融資款項挪作他用。

第三條 保理融資金額和期限

3.1  乙方將應收賬款債權及相關權利轉讓甲方,甲方審查確認後,按照本合同項下每 筆應收賬款發票對應的保理融資金額(《應收賬款轉讓清單》見附件,下同)之和,給予乙 方總額為人民幣元(大寫 )的保理融資(大小寫不一致

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3.2  甲方給予乙方的每筆應收賬款發票對應的保理融資的期限自融資發放日起至甲乙 雙方約定的融資還款日止,具體見《應收賬款轉讓清單》。

3.3  實際融資發放日和還款日以借據記載為準。借據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據與《應收賬款轉讓清單》中記載的保理融資金額、融資期限等事 項不一致時,以借據為準。

第四條 保理融資利率、利息和費用

4.1  本合同項下保理融資利率見《應收賬款轉讓清單》。

4.2  融資利率按 項確定:

(1)按融資發放日前一工作日公佈的三個月shibor加個基點(bp)執行(年利率 % 或月利率‰)。

(2)以融資發放日的基準利率加浮動幅度確定,其中基準利率為與本合同第3.2條所

約定的融資期限相對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限檔次人民幣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為 (上浮/下浮/零) %。

4.3  以4.2(2)約定方式確定融資利率的,融資發放後遇基準利率調整,按下列第種 方式處理:

(1)利率實行一期一調整,以 (1/3/6/12)個月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確定日

為融資發放日,第二期的利率確定日為融資發放日滿一期之後的對應日,其他各期依次類推。如遇調整當月不存在與融資發放日對應的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對應日。在每一利率確定日,按該日有效的基準利率和本條約定的浮動幅度對融資利率進行調整,分段計息。

(2)在融資發放日後的每一個6月21日和12月21日按當日有效的基準利率和本條約 定的浮動幅度對利率進行調整。

(3)在整個合同期限內融資利率不作調整。(4) 其他:

4.4  融資到期乙方未按約定償還的,融資逾期部分仍適用上述利率確定方式。

4.5  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確定辦法,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4.6  本合同項下融資按項約定結息:

(1)發放融資時一次性結息;

(2) 發放融資後,按日計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  (月/季)結息。融資到期,利隨本清,具體見《應收賬款轉讓清單》。按月結息的,結息日為每月20日;按季結息的,結息日為每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

4.7按照第4.6條(1)約定方式結息的,甲方在發放融資時扣收融資利息;按照第4.6條(2)約定方式結息的,結息日前乙方須將應付利息存入保理賬戶,由甲方從該賬戶中直接扣收。本合同項下融資到期日,未結利息隨本金一併付清。

第五條 應收賬款的回收

5.1  本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可採取以下  方式回收,具體見《應收賬款轉讓清單》:

(1)甲方自行負責管理和回收;

(2)由乙方進行催收,督促購貨方及時將應收賬款存入保理賬戶。

5.2  甲方收到購貨方全額付款後,應與應收賬款對應的融資逐筆勾對,確認無誤的,該筆應收賬款對應的融資從《應收賬款轉讓清單》勾銷,如有保理餘款的,甲方應及時將保理餘款給付乙方。

第六條 應收賬款回購條件、方式及程式

6.1  由於乙方的虛假陳述或保證,對本合同項下應收賬款的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乙方應按照甲方通知事項進行回購。

6.2  除6.1規定外,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有追索權保理業務,乙方也應按照甲方通知進行回購:

(1)因貨物損失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購貨方對本合同項下應收賬款的償還提出異議,進而拒付或少付的應收賬款;

(2)保理融資到期日,甲方未收到購貨方付款,或購貨方付款金額不足以償付融資本金、融資利息、罰息及有關費用;

(3)構成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違約行為,被甲方宣佈到期的應收賬款融資。

6.3  除6.1規定外,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無追索權保理業務,乙方也應按照甲方通知事項進行回購:篇二:國內保理業務合同

編號:銀 字/第號

國 內

保 理 業 務 1.0版 2014)

合 同(國內保理業務合同

甲方: (在本合同中稱“甲方”) 住所地: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聯絡人:

聯絡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在本合同中稱“乙方”) 住所地: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鑑於,甲方擬向作為保理銀行的乙方轉讓其基於商務合同所享有的應收賬款,由乙方為甲方提供保理服務。為此,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

第1條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語境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本條款所述的含義:  “本合同” 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補充協議、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附件。

“國內保理業指甲方將其基於商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乙方,並由乙務” 方提供保理融資、壞賬擔保、應收賬款催收和應收賬款管理中的 一項或多項服務的綜合性金融業務。  “原債權人” 指基於與債務人之間的商務合同,向債務人提供商品、服務的賣“債務人”  “次債務人”

指基於與甲方之間的商務合同,從甲方處購入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經乙方選定的特定買方,其負有支付商務合同項下款項的義務。乙方選定的特定買方為:指依據商務合同、商務合同相關的擔保合同或分銷合同對甲方負有擔保義務及/或付款義務的第三方。  指作為原債權人的甲方與債務人所簽訂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並收取價款的商務交易合同及附件。  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書》上的落款日;但如果乙方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不同意受讓,則該轉讓日無效。  指在轉讓日起至乙方作為債權人已得到全部應收賬款的清償之日止的.期間。 指甲方以其名義在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稱“開戶銀行”)開立的保證金賬戶,賬號為,為應收賬款的收款戶。  指在商務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甲方因提供商品、服務而有權從債務人處收取的款項,不包括債務人已經支付的款項、甲方與債務人依據其交易條件所認可的銷售折讓或銷售退回金額、孳息、定金、保證金、保險金、違約金、滯納金、損害賠償金、補償金等其他款項。  指乙方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資服務後,發生本合同約定的情形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回購價款,受讓乙方向其反轉讓的應收賬款的行為。回購價款包括未償還融資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違約金和其他應付款項。  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乙方可以向甲方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甲方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  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乙方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  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應收賬款預支、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開立進口/國內信用證、開立保函等。

指在發生債務人信用風險的情況下,乙方承擔壞賬擔保的最高限額。信用限額具體可分為兩類:迴圈信用限額和單筆信用限額。迴圈信用限額是指在合同期間內,在信用限額內,可迴圈使用的額度;單筆信用限額是指在合同期間內,在信用限額內,僅適用於某一筆商務合同/訂單項下應收賬款敘作保理的額度。具體信用限額金額及種類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國內保理信用限額核准通知書》(詳見附件二)為準。 指債務人由於自身狀況的緣故(包括客觀上無力還款和主觀上無理拒付兩種情況),拒絕付款、拖延付款或無力償付商務合同債務,使應收賬款債權不能完全或部分實現的風險,但不包括債務人因商業糾紛或因不可抗力拒付的風險。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流行病、政府行為、罷工、停工、停電、通訊失敗、聯網系統故障或失靈、系統故障、裝置故障等。  指債務人因對甲方在商務合同項下的義務履行提出異議(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商品的品質、交貨方式及期限、價格、數量、付款方式及商業糾紛解決方式等)而對有關應收賬款提出抗辯、拒絕全額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銷等主張或出現第三人對應收賬款提出權利主張的情形。  是指在乙方核定的信用限額內,甲方向債務人提供商品、服務所產生的,已轉讓給乙方且乙方同意提供壞賬擔保服務的應收賬款。  對於已核准的應收賬款,在發生債務人信用風險的情況下,乙方有義務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第三節和第四節的約定向甲方進行付款。  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情形下的各方。為避免歧義,控制是指對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權或通過其他方式能實質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經營決策。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指自然日(包括週六、週日和法定節假日)。  指乙方正常的對外營業日(不包括週六、週日和法定節假日)。第二章 應收賬款轉讓

第2條 根據本合同的約定,甲方茲此同意向乙方提交《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書》(詳見附件一),將其作為原債權人而在商務合同項下享有的應收賬款,自轉讓日起(含該日)移轉於乙方享有(在本合同中稱“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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