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勞動合同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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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華】勞動合同合集5篇

勞動合同 篇1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 篇2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不具備法定條件或未經法定程式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得到賠償金。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勞動者得到了賠償金後能否再主張額外經濟補償金呢?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源於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 〔1994〕481號)第10條規定,即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的適用前提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按規定支付。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主張額外經濟補償金因缺少前提條件而不能成立。

額外經濟補償金具有懲罰性質; 《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規定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也明顯帶有懲罰性質。根據民法罰則的一般理念和法律效力的層次,就同一事實懲罰不可重複使用,故給付賠償金的就不應再給付額外經濟補償金,以免過於加重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另外, 《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2條第4款及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但損失賠償中沒有規定 “工作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的類似經濟補償的條款,更沒有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的條款。因此,從這個角度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得不到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認真履行。

一、甲方聘用乙方為**員工。合同期自200*年元月1日至20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即行終止。

二、員工姓名、崗位、工資見花名錶。

三、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專業知識、安全、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等有關方面的教育,合格後上崗。

四、乙方要努力學習,積極工作,提高技術,遵守甲方勞動紀律,愛護設施、裝置、用具等,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五、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安全條件,及勞動保護用品。

六、甲方執行提供零售業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及其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七、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後,甲方應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額(工資標準見花名冊),次月10日支付上月工資。

八、甲方按國家規定為乙方辦理社全養老保險。

九、乙方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按國家和省市法規辦理。

十、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為15天。

十一、有關勞動合同終止、解除、變更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甲乙雙方的其中一方發生違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損失程度和責任予以經濟賠償。

十三、本合同簽訂後30日內由甲方負責到勞動行政部門鑑證。

十四、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時,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行政部門的仲裁機構留存兩份。

甲方(蓋章) 鑑證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簽章) 鑑證人員:

訂立時間: 鑑證時間:

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

勞動合同有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要籤書面合同。並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現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範,不願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3、試用期內也要籤合同。

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勿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藉口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事兒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聽、多想、多看(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籤“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4、一邊倒合同不能籤。

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相對弱勢地位,所以,相當一些勞動者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職時面對用人單位制定出的勞動合同文字,心裡可能有很大的意見,但因怕得不到工作,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見。有的人委婉地提出意見,往往被用人單位拒絕後,也不敢再堅持己見,只好委曲求全地在合同上籤了字,先得到這份工作再說。但是,從法律角度上看,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是表示自己對這份合同認可,並願意遵守和履行這份合同的行為。如果拿不出用人單位在籤合同時採用了脅迫或欺詐的證據,就只能被認定為這是自己的真實意思所為,就不能說這是一份無效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篇4

一、問題來源

據統計,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中小型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1。由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成本極低,為逃避法律責任,不少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簽訂甚至不簽訂勞動合同,當員工發生工傷事故、追索勞動報酬或經濟補償金時,用人單位便以不存在勞動關係作為主要抗辯理由。

為此,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一改以往立法中依賴行政處罰來懲處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方式,通過賦予勞動者直接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權利和司法救濟途徑,較好解決了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問題。

對於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分兩種情形做出了規定: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 《人大法委會主任介紹勞動合同法報告全文》載中國法院網,20xx年7月23日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勞動者與用有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合同或建立勞關係後一個月的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也沒有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請求,在勞動者離職或被辭退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由此引起了未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從何時起算的問題。

二、司法實踐中的幾種不同做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規定,似乎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是很清楚,其實不然。由於對“權利被侵害之日”的理解同及相關的規定不完善,對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的看法,在司法實踐中是不一樣的。目前比較有代表性的有下面三種情形。

一是從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計算仲裁時效,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20xx年12月)》中就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做了如下解答:“關於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於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二是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計仲裁時效,四川高院在20xx年12月份釋出的審判指導典型案例中,一個勞動爭議案例涉及到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時效起算點的問題,在該案例中,成都中院認為:二倍工資的規定目的是為了通過懲罰督促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更好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支付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起算期間,應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計算。

三是以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或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仲裁時效,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一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對二倍工資中屬於用人單位法定賠償金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一年。”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於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申請期間的起算應分如下情形確定:(一)20xx年1月1日前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自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從20xx年1月1日起算;(二)20xx年1月1日前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自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年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應視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間應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三)20xx年1月1日後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年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應視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間應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四)20xx年1月1日後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滿一年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三、司法實踐中前述幾種做法的存在的問題

從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計算時效的方法,表面上看起來是嚴格按照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法律規定得出,更符合法律的規定。但問題是,當事人如何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迴圈定議,說了等於沒有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並沒有涉及到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情形。其中關支付工資的爭議,指的是勞動報酬,而不是雙倍工資的懲罰性工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似乎可以認定“當事人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之日”為勞動爭議的發生日,即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但若如此理解,則失去了法律關於時效規定目的及意義。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籤 約 須 知

1、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2、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每滿一年不超過一個月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4、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5、當用人單位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7、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以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合同型別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工作內容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從事 工作(工作地、崗位、從事工種等)。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實行 工時制。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1天。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勞動安全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其他勞動條件。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八條 甲方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在施工現場,甲方必須按照國家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必須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築施工現場必須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

第十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需要持證上崗和特種作業的工作崗位的,乙方必須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和崗位操作證書;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執行以下第__ _種方式:

甲乙雙方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乙方月(周、日、小時)工資為_ __元。試用期的工資為_ __元/月(周、日、小時)。

甲乙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單價為__ __元。

其他工資形式。建築業勞動合同的範本精選3篇建築業勞動合同的範本精選3篇。具體約定可在本合同第 條中明確。

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於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第十四條 甲方按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 _日前支付工資,並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乙雙方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甲方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並由乙方簽字確認。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高溫津貼 元/月。

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勞動規章制度,應當在與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時告知乙方。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二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①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六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九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條 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法定終止條件或甲乙雙方約定的下列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二條 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外,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三條執行外,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按甲方正常生產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計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六條 甲方發生故意拖延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與乙方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甲方應按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失:

1、造成乙方工資收入損失的,按乙方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乙方,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乙方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乙方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乙方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乙方為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第三十七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九條 其他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要求仲裁的,應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 他

第四十二條 以下專項協#from 建築業勞動合同的範本精選3篇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四十五條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係管理相關檔案、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必須事先仔細閱讀,並詳細瞭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後即行產生法律效應。)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雙方自願申請勞動合同鑑證的,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鑑證機構蓋章: 鑑證日期:

勞 動 合 同 續 訂 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訂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續訂型別為 期限合同,期限為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字)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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