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勞動合同範文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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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華】勞動合同範文合集5篇

勞動合同 篇1

1、 工資

《勞動合同法》十七條第六點明確要求,企業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明確勞動報酬。其中需要明確的勞動報酬細分下來包括勞動報酬也就是工資的具體數額、構成、發放方式等等。

構成是指其中的績效工資、其他津貼、獎金分別佔比多少,而發放方式則是哪些每月發放,哪些在年底統一一次性發放。薪資部分的不明確或者做一些措辭上的包裝則會讓求職者面臨風險時期的大坑。

曾在長沙任職某上市企業時,當時工資五千多,而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在合同中籤訂的數額是650元,這個數值是當時09年長沙縣最低薪資標準。當時針對這個問題公司解釋是公司所有員工統一都簽訂的這個數值,統一管理,實際工資的發放中是按照與員工的約定工資發放的。當時想到公司是上市公司,又是行業核心地區內赫赫有名的公司,不會有什麼問題。實際在工作中倒也一切正常,隔了一兩年後在12年整個經營環境不好,公司大量精簡人員要求一個人做近三個人的事,加班在所難免,而在當時和員工矛盾重重的情況下有人提出申訴要求加班費,公司無奈只能支付加班費,但是加班費的核算是按照基本工資部分進行結算的,也就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做計算基數,算下來一天工資只有29元,而一個小時的工資則不到4元。07年時候在長沙讀大學做家教一個小時收入都有20元,這一下就把勞動合同中的隱患凸顯出來。但沒辦法,勞動合同白紙黑字是自己籤的,按照這個標準計算下來,週末加班一天才20多塊,平時晚上加班2個小時也才7塊多錢。並且公司也按照這個數值標準進行五險一金的繳納,交了幾年後連公積金貸款都無法貸,因為數額太低。

這種情形在勞動合同中,很多公司會把收入的其他部分包裝成為獎金、津貼,這部分收入是可以不寫入勞動合同的,即便寫入勞動合同不明確數額企業也可以隨意扣減,因為在勞動法的管轄層面定義,獎金津貼是企業根據經營效益來發放的,企業狀況不好這部分取消是不違反規則的,只要約定的固定薪資處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可

而有的公司則為了便於管理薪資約定的是按照所談約定,但是把績效考核工資部分佔比提得很高,而績效的難以程度在入職籤前是無法評估的,這樣的合同簽訂了入職後無疑就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任人宰割。

今年疫情,很多公司降薪降的就是取消獎金、津貼,信手拈來,或者可以提高績效難度來降低員工可得收入。

所以,工資這部分最優、對員工最有利的約定方式就是面試約定工資全額體現在固定收入部分,每月不受其他業績條件影響發放。

2、 保密、競業限制條款

如果崗位是一些涉密崗位、核心技術崗位,企業一般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要求在職狀態保密以及後續離職後不能在同行業任職。

這樣的協議簽署是合法合理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樣的勞動合同以外的補充協議簽署在相關法律法規上由於是履行了勞動合同以外的附加條款責任,企業是需要支付相關的保密、競業限制津貼的。

而有的企業簽收時不寫或者直接在約定工資中拆分出一部分來當作津貼,那麼對於求職者來說就是拿一樣的錢卻要擔當更多的責任。

這在簽訂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時候需要提前瞭解及知會,尤其是當你應聘崗位本身很核心或者涉密,那麼可以在談薪資時候提前瞭解到,然後把這部分的協議津貼納入到薪酬要求中去考量、談判。

3、 工作地點

很多人忽略這個問題,工作地點在勞動合同中體現。企業搬遷是個小概率事件,但是一旦發生搬遷絕大多數都是搬遷到不相近的另一個地點,甚至省外,遇到這種情況很多人會一廂情願且很自覺地提出離職,覺得企業搬遷了地點不適合只能自己走。

其實對於員工而言,企業搬遷是企業自身違背了合同條款條約,只要是交通不便,都屬於企業在變更勞動合同要約條款,而勞動合同是雙方的,合同條款的變更是需要雙方協商。協商不一致,即員工不同意,企業要麼在原地點給員工繼續安排工作,要麼做辭退並補償處理。

但是這一切需要建立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如果沒有約定,那麼仲裁申訴就存在很多不利條件,很難爭取到個人合理訴求。同類情況的還有崗位、工作時間(周幾到周幾工作,每天幾點開始等)這些也是需要雙方約定的。

所以在勞動合同簽署的時候我們需要明確這些細節。

以上三點是勞動合同簽署中最常見的三個坑,當然作為求職者是弱勢一方,很多時候職業是“求”,我們站在談判不利的一方,一旦談了條件或者質疑公司可能就會錯失這個工作機會,這也是國內很多企業在勞動法上劍走偏鋒上有恃無恐的原因。

但至少我們要知道在合同中已經埋了哪些坑,這些坑埋了了註定企業在有需要的那一天一定會用上,我們能做的就是平時在工作中保留好自己的工作證據、收入記錄、出勤記錄、績效記錄等等證明自己和企業關係、收入水平、考核標準的資料資訊,在有需要提出仲裁的時候可以申述。

勞動合同 篇2

編號:_________

勞 動 合 同 書

甲 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

經濟型別:____________

單位程式碼: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雙方應當依法遵守本勞動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型別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崗位(工種)工作,擔任______職務。工作地點位於__________。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 甲方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同意後,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期。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_____元/月。

第五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工資標準為____元/月。

第六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

第八條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

第九條 甲方應按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應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工具,督促乙方遵守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十一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乙方,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乙方在離崗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乙方。

第十二條 乙方有權拒絕執行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十三條 乙方應當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

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甲方。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四條 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十六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乙雙方均完全理解並同意本合同上述所有條款。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名)

本合同簽訂時間: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人:(蓋章)

年 月 日

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乙方: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戶口所在地:

乙方住址:

鑑於乙方現在屬於臨時用工人員,乙方不具備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無法與甲方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共同決定建立勞務關係。因此,本計月服務協議屬於勞務協議,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調整範圍內,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調整之中。甲乙雙方在充分明確這一法律關係的基礎上,根據《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自願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協議所列條款。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前30天為試工期(注:本試工期與勞動法中的試用期不是同一概念)。試工期內,甲乙雙方均可無條件隨時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

二、工作條件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條件的工作環境。

三、工作要求

1.乙方的工作崗位由甲方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安排和調整。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盡職盡責做好工作。

2.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規範、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中寫明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3.愛護甲方財物,保守甲方機密,維護甲方利益, 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

4.對於因乙方過失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勞動報酬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的工資為____元/月,在履行本協議期間如有薪資調整或變化,則調整後按新標準執行。乙方工作期間,甲方負責提供全套工作服和系統培訓

乙方作為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只享受本協議中約定的福利和待遇,甲方內部檔案中涉及的員工其他福利或待遇均不適用於乙方。

五、協議的解除與終止

1.在本協議期限內,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解除本協議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甲方因乙方違紀,可隨時與乙方解除本協議。此時,不需按上款規定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或勞動報酬時,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協議,不受提前通知的限制。

4.本協議到期或過期,如雙方未續簽,自行終止本協議,不需提前通知。

5.甲乙雙方無論因何原因解除或終止本協議,乙方均應立即辦理工作交接、歸還甲方財、物等離職手續。具體程式如下:

乙方離職時應按規定交還公司洗淨的完好的工作服等,直到離職手續完成為止,公司才發放當月工資,如離職時沒有完成歸還甲方財、物等離職手續而離開,甲方有權在不違反公佈及可公開獲悉的法律、法規的原則下,扣除乙方的部分工資、其他報酬及報銷費用,以抵充乙方欠負甲方的任何數額及/或以支付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項、費用等及/或以作為其他合法用途。

六、其他

1.乙方的人事檔案仍由原單位管理,甲方不負責處理與乙方人事檔案有關的任何事宜。

2.因甲乙雙方之間建立的關係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合同)關係,因此甲方不承擔任何社會保險繳納義務。

3.雙方如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

地址:

乙方: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參加工作時間:家庭住址:郵編: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章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本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第三條試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章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通過考核後安排工作。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願意服從甲方的管理和調整。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五條甲方按照甲方的工資政策和考核辦法確定乙方的勞動報酬,每月10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甲方可以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工作業績,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標準不低於屬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章勞動紀律

第七條乙方應遵守法律、法規及由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愛護甲方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學習和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八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按時出勤。若未按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批准,連續曠工滿7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10天,從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可以對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修訂,並制定新的規章制度,除雙方協商的內容外,乙方同意遵守甲方修訂和新制訂的規章制度。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應內容。第十一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相關內容。

第六章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甲方按照甲方有關規定追究

乙方賠償責任的權利。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不能保守本企業祕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勞動教養的;

6.利用病事假和在醫療期內為本人或他人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的;

3.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七章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十四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立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續訂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前30天由雙方互相通知對方,如雙方均同意續簽,續簽期限及相關事宜以續簽時甲方現行政策為協商前提,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勞動合同續訂書。

第八章勞動爭議處理

第十六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章)乙方(簽名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5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性 別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或委託代理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型別為

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試用期--個月。

本合同

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己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 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建立建全生產工藝流程, 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的的乙方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按-----執行。

第十條 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 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義務兵復員退伍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

--- 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二條 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己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九條 甲方以下規章制度

--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 章) 乙方(籤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員(簽章)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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