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模板彙編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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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買賣合同模板彙編四篇

買賣合同 篇1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包括哪些?是僅限於實物還是包括未來之物和權利?對此,大陸法系許多國家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合同法則沒有明確規定。實體物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各國立法上的規定是一致的。但對於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否包括將來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權利的問題,國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國內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均存在不同認識。

1.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否包括將來之物

將來物,是相對於現在物而言的,在德國民法中,它被稱為“將來財產”。它是指“現時不存在,將來才能存在的物,有時也指事實上已存在,不過訂約時還不屬於當事人所有的物。”就大陸法系國家而言,立法明確規定買賣標的物的,當以日本和俄羅斯為代表。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條就規定:“以他人權利為買賣標的時,出賣人負有取得該權利並轉移於買受人的義務。”日本的學者和判例也都認為,以他人權利為標的之買賣有效。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455條則明確規定:“買賣合同可對賣方現有的商品簽訂,也可以對賣方將來製造或將來取得的商品簽訂。”就英美法國家而言,在立法和判例中也大都承認將來物可以成為買賣標的物。如1979年頒佈的英國貨物買賣法中就將“貨物”的定義擴充套件到正在製造中和賣方在買賣合同訂立後將佔有的物之上。而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05條也將貨物分為現貨和期貨兩種,規定:“不是現實存在並已特定化的貨物稱為期貨。對期貨或期貨中任何權益作出的現售,效力上相當於銷售合同”。不僅如此,

將來物為買賣標的的觀點已為有關的國際公約所接受。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

在我國,買賣合同標的物是否包括將來之物呢?依合同法第130條的規定,買賣合同實質是買賣雙方進行所有權交換的合同;第132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有權處分。據此,從理論上,法律並不承認正在製造中和合同訂立後將有的物能夠成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但是,在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實踐中,存在著大量以將來之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農副產品預購合同,都是以合同訂立時並不存在、需要過一段時間才會生產出來的農副產品為標的物的;許多工業製品定購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訂立後再組織進行生產加工的;許多技術開發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訂立後才進行研製開發的。對於這些合同,不論是原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還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確認和保護的。因此,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我國實際上是承認未來之物可以成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

基於上述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出賣人在訂立時並不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以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合同,不能以標的物不合法為由否認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要依法予以確認並保護。如關於“期貨”買賣的合同,只要不違背其他有關法律的特別規定,就要予以確認、保護。否則,就違反了市場經濟執行規律,制約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否包括權利

對於買賣合同標的物是否應當包括權利,歷來有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指具有特定物或種類物特徵,並允許進入民事流轉的有體物;其他型別的財產流轉(如有價證券、智力創作成果、請求權和使用權的轉讓等),則歸入其他合同型別研究。另一種觀點認為,買賣的標的包括物和權利兩種,物指有體物,物附著所有權,物的買賣即是所有權買賣;權利指所有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其他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不含人身權和繼承權。上述兩種觀點均有其各自的道理,世界各國立法對此也有不同的規定,大體上有兩種觀點。英美法系國家大都認為,買賣合同是關於有體物移轉財產所有權的活動,權利不能成為一般買賣合同的標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調整。大陸法系國家,大都承認權利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如德國民法典第433條規定:“因契約買賣,物的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其物,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的義務。權利的出賣人負有使買受人取得權利的義務。”法國民法典第1598條在對有體物買賣標的物的範圍作了明確界定後,在第1607條也對無形財產的買賣作了明確的規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編第54條規定:“本節(指批發買賣合同一節)規定的原則適用於財產權利買賣。但如果該權利的內容和性質有其他不同的除外。”日本民法典則完全拋棄了將有體物買賣與其他財產權利分別定義的繁瑣做法,將買賣標的統一於“財產權”這一概念裡。

我國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英美法上的規定,其所規定的買賣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調整以有體物為標的的買賣合同活動,而不調整以權

利為標的的買賣合同活動。而有關權利的轉讓、買賣分別由特別法予以調整和規範,如專利法調整有關專利轉讓合同、證券法調整股票和債券的買賣活動、商標法調整商標的轉讓活動、技術轉讓合同則在合同法中列出專章作出專門的規定。這就形成了將實物買賣與權利買賣區分開來的,實物買賣由合同法調整,權利買賣則由其他特別法來調整的立法格局。對於沒有特別法或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則參照適用買賣合同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合同法第174條對此也作了明確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述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以權利為標的的轉讓、買賣合同,應當首先適用有關專門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沒有具體規定和處理原則時,才參照適用合同法中買賣合同的規定處理。

買賣合同 篇2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

(以下簡稱丙方)

上列當事人就汽車買賣事宜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就其約定,將其所有的轎車售予乙方,乙方買受。

第二條 後記轎車的買賣總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 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 元。

(2) 餘款 元(中期款)於申請過戶的同時支付。

(3) 餘款

元,可分十次支付,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月止,每月日前支付 元,乙方應於過戶時,將相當於上述期滿金額的支票匯出交付。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負責辦理如下的過戶與交付手續:

前條第

(3)項的支票於過戶的同____日支付。

第四條 辦理過戶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乙方若無法履行

第二條第

(3)款項中任何一期的分期付款,則必須將餘款一次付清。

第六條 甲方須保證後記轎車並無瑕疵。有關瑕疵的保證,則只限於交付日後三個月以內,往後即不負一切責任。

第七條 後記轎車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轎車丟失或毀損,其責任由甲方負擔。

第八條 丙方須對甲方保證,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按期支付價金,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契約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買方(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見證人(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附:

轎車的標示

牌照號碼:

顏色:

型式:

引擎號碼:

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

出賣人(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現將長期出讓一幢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房屋位於邱縣邱城鎮 街第 棟第 號,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轉讓相關關係(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係)房屋平面圖、四至範圍情況及交房標準(詳見附件)。

第二條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裝置、裝飾情況和相關關係,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屋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願買受該房地產。

第三條 付款方式分為一次性付清和分期付款。可供乙方選擇。

一次性付清優惠 %優惠價為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分期付款首付定金元;一層封頂付總價格30%,為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主體

封頂付總價格30%,為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交房時付清餘款,為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第四條 甲方轉讓房地產時,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第 款辦理。 ( 一) 該房屋佔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後,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給乙方。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可以不 辦理】【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由【甲方】【乙方】按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於 年 月 日前騰出該房屋並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裝置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後【簽訂房屋交接書】【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 】為房屋轉移佔有的標誌。

第五條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

【價值 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 日內,

【甲乙雙方共同】【委託甲方】【委託乙方】【委託 】向房地產

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 【市】【區】【縣】

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該房地產轉讓過戶申請之日為準,但房地產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過戶決定的除外。

甲方承諾,在乙方或者委託他人辦理轉讓過戶時,積極給予協助。 由於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條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佔 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 定繳納稅、費。

在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佔有】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 水、電、燃氣、通訊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權利轉移】【轉移佔有】後該房地產使用中所發生的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九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甲、乙雙方同意按 下列第 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 %的違約 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應書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書面催 告之日起的 日內,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 書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內乙方未提出異議,合同

即行解除。甲方可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 %的違約金,餘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起 日內向甲方支付。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十條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包括

房地產交接及房地產權利轉移)給乙方,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已收款 %的違約金,合 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產,乙方應書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 書面催告之日起的 日內,甲方仍未交付房地產的,乙方有權單方 解除合同,並書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內甲方未提 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應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 日內向 乙方返還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還應按已收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 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第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補充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 公證處公證】【 】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 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願意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請將此條款劃去)。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和 【市】【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各執一份。

買賣合同 篇4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基於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出售本合同約定的作品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二、交易價格

經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交易作品價格為: 人民幣。甲乙雙方應對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保密,任何一方應承擔因洩密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三、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年 月 日前將上述款項付至甲方銀行帳戶。

四、作品的交付驗收

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交付給乙方,並雙方書面確認。

五、交易的中止

乙方於以下情形有權中止交易,有證據表明作品在權屬、真偽、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項,則甲方應如數退回乙方。 六、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一方應立即將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雙方認可協商後終止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

七、爭議處理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提交仲裁解決。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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