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汽車買賣合同集錦5篇

來源:才華庫 1.96W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汽車買賣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實用的汽車買賣合同集錦5篇

汽車買賣合同 篇1

賣車人(以下簡稱甲方):邊,男,漢族,住____區太白廟附近,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買車人(以下簡稱乙方):李,男,漢族,住____區劉官寨村158號,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就甲方所有的陝3077計程車賣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自己所有的陝3077賣於乙方,並且甲方的經營權與繼承權一次性全部轉讓給乙方。

二、該計程車的價格為肆拾陸萬伍仟元(:465000元)。

三、甲、乙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以前計程車所發生的交通事故、違章以及保險理賠款等由甲方負責。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以後所發生的39;交通事故、違章及保險理賠款等由乙方負責。

四、甲方因政策性問題,車輛過戶手續在簽訂本合同時暫時不能給乙方辦理。

待能辦理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辦理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在車輛過戶手續不能辦理期間,若計程車公司或____市客運管理辦公室以及有關單位需甲方本人親自到場協助辦理時,甲方必須無條件到場,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

五、付款方式:分為三次付款,

第一次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10000元定金,

第二次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405000元,剩餘款項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後____日內乙方全部付清甲方。

六、在出租車買賣合同簽定之前,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定金10000元,如有任何違約情況甲、乙雙方適用定金罰則。

本合同簽訂之後,計程車如有市場上的價格變動,甲、乙雙方都不能另行變動價格,都以本合同簽訂時約定的價格為準。

七、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出現爭議,雙方應和平的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以及中介人簽字和奈印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介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車買賣合同 篇2

供方:上海某柴油機廠

需方:濟南某汽車廠

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品名、規格、數量、金額及交貨日期。

(二)產品質量標準:按部頒質量標準。

(三)產品原材料來源:由供方解決。

(四)產品驗收方法:由需方按質量標準驗收。

(五)產品包裝要求:用木箱包裝。

(六)交(提)貨方法、地點及運費:由供方用火車託運到需方所在地,運費由需方負責。

(七)貨款結算方法:每批貨到全後十日內付款,通過工商銀行辦理託收。

(八)經濟責任:按《合同法》規定的原則執行。如供方因產品規格、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應負責包修、包換、包退,並承擔由此而支付的費用;因產品數量短少,不符合合同規定,供方應償付需方不能交貨的貨款總值5%的罰金;因包裝不符合要求造成的貨物損失,應由供方負責賠償;因交貨日期不符合合同規定,比照工商銀行延期付款的規定,每延期一天,按延交貨款總值0. 03%由供方償付需方延期交貨罰金。如需方中途退貨,由需方償付供方退貨總值5%的罰金;需方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應比照工商銀行延期付款規定償付供方罰金。

(九)供需雙方由於人力不可抗拒和確非企業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和合同鑑證機關查實證明,可免於承擔經濟責任。

(十)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終止。如確有需要修改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籤具修訂或撤銷合同的協議書。並報合同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和鑑證機關備案。

(十一)本合同正本兩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送供、需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各一份,鑑證機關、工商銀行各一份。

供方:上海某柴油機廠

負責人:(蓋章)

需方:濟南某汽車廠

代表人:

電話:

負責人:(蓋章)

圖文傳真(FAX):

代表人:

電話:

開戶銀行:

圖文傳真(FAX):

賬號:

開戶銀行二賬號:

地址:

地址:

鑑證機關:

汽車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自願、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就買賣汽車的有關事項,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買賣標的

汽車品牌及型號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產國別或生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產廠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排氣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車牌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行駛公里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車輛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廠牌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次)登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顏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養路費繳付憑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從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

最後一次年檢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

1.賣方向買方出售的車輛,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汽車產品標準或行業標準,並符合出廠檢驗標準,符合安全駕駛和說明書載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車輛落籍地政府關於尾氣排放的標準。買賣車輛本身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但對其存在使用效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2.賣方向買方出售的汽車,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公佈、備案的汽車產品目錄上的產品或合法進口的產品,並能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測,可以上牌行駛的汽車。

3.賣方保證其所出售的車輛不是國家禁止的XXX、拼裝車或明令淘汰的汽車產品,也不是違反交通安全、環保等法規要求的汽車產品。

三、數量與價款

車輛單價: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臺

車輛總價: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運費: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擔

出庫費: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擔

四、履約保證金

1.買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向賣方提交履約保證金_________元。

2.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為買賣雙方簽署驗收單後的_________天。

3.如買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賣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取得補償。

4.履約保證金扣除賣方應得的補償後的餘額在有效期滿後_________天內退還買方。

五、付款方式

買方在本合同簽訂後,按照第_________種方式,如期足額將車款支付給賣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支付全部車價款,合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履約保證金可抵作車價款。

2.車輛抵押貸款方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支付全部車價款的_________%,合計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餘款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_________日內支付,合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3.分期付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買方支付賣方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作為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抵作車價款。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賣方將車輛交付買方,並經買方辦理交車手續後,支付車價款的_________%,合計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3)買方委託賣方辦理上牌手續,待相關事項辦妥後,支付剩餘_________%的車價款,合計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_)。

(4)其他約定:_________。

4.雙方約定的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

以上合同價款均以□現金□匯票□支票□_________方式結算。

六、交付

1.交付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交付地點:買賣車輛的成交經營場所或_________。

3.交付方式:

(1)實行送貨上門的,賣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送往_________(接收地點),交付日期以發運時運輸部門的戳記為準;

(2)實行代運的,賣方應按買方的要求,選擇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向運輸部門提報運輸計劃,辦理託運手續,並派人押運(如果需要)。交付日期以發運時運輸部門的戳記為準;

(3)實行自行提貨的,賣方應在交付日_________日之前,通過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方式將提貨時間通知買方,以發出通知之日作為通知提貨時間。

4.賣方在交付車輛的同時,還應向賣方提交下列檔案:(以下3、4、5項如沒有,售前應說明)

(1)購車發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

(4)說明書;

(5)隨車工具及備胎。

七、驗收

1.買方應在車輛交接的當場對所購車輛的外觀、基本使用功能和隨車工具(備配件)、賣方提供的賣車相關檔案和手續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對外觀、內飾、隨車物件功能及相關檔案等有異議的`,應當場提出或_________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經賣方確認後負責調換、處理。

2.車輛驗收合格後,雙方辦理車輛交接,並簽署《商品車輛交接書》,視為該車輛正式交付。賣方還應在協助買方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由_________方承擔。

3.從車輛正式交付驗收合格之時起,該車輛的所有權和風險責任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八、風險負擔

1.汽車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轎車丟失或毀損,其責任由賣方負擔。

2.車輛交付後辦理過戶、轉籍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

3.因賣方的原因致使車輛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賣方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車輛毀損、滅失的風險。

4.車輛由賣方交承運人運輸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方承擔。

5.賣方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車輛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九、維護維修

1.買賣車輛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或需要保養,賣方應在生產廠公佈或雙方約定的維修站進行修理和保養。

2.賣方售賣給買方的車輛的保修期,為_________年或者_________萬公里,以先到達者為準。

3.在保修期內賣方對產品質量實行三包,在保修期內因嚴重安全效能故障或主要部件總成質量問題經______次以上(含______次)修理,車輛的安全性仍達不到出廠檢驗標準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賣方應當負責向生產廠家申請換車或退車還款(扣除折舊)。

4.在保修期內,如買方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方自行負責。

5.買方所購汽車存在設計、製造缺陷,並由此缺陷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買方有權向賣方或生產廠家主張索賠,賣方應積極協助。

6.保修期後的產品維護由雙方協商再定。

十、違約責任

1.賣方應保證其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若第三人對車輛提出主張,造成買方與第三方發生爭議,賣方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2.賣方應如實向買方陳述車輛的狀況,並保證車輛狀況陳述的真實性,若賣方在該車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時,應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買方未能按時支付車款的,每逾期1日,應支付賣方全部車價款_________%的違約金。

4.賣方未能按時交付車輛的,每逾期1日,應支付買方全部車價款_________%的違約金。

5.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並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並承擔一切損失。

6.因車身超重、尾氣不合格等質量問題或證件不全導致買方無法上牌,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和退車,因此而造成買方的實際損失,賣方應當予以賠償。

7.賣方交付的汽車不符合說明書中表明的質量標準,買方有權拒絕接收車輛,或要求賣方承擔無償修復、補償損失或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

8.買方選擇以抵押貸款的方式付款的,如買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與銀行辦妥有關抵押貸款事宜(以銀行實際發放貸款為準),視為買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應當向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買賣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買賣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_________。

十二、保密

買賣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十三、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四、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五、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十六、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七、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十八、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十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買賣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方:_______________(蓋章)

賣方:_______________(蓋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蓋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汽車買賣合同 篇4

本合同當事人:

賣車人: (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買車人: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在合法.平等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現甲乙就下列汽車的買賣簽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甲乙雙方同意,甲將其擁有的舊汽車一輛(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及相關車輛手續整體(機動車登記證書.行車證.附加費本.養路費.保險單)出售給乙方.出售價格為: 元,人民幣大寫 為: 元.

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保證該車手續真實有效,沒有計程車史,非盜搶車輛,能夠正常過戶,並且不欠附加費,養路費,同時甲方應無條件為乙方提供過戶相關手續,如不能正常過戶或和有出租史時,甲方應無條件退還乙方所付全部購車款及賠償乙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上述車輛自本協議生效後,以前發生的一切經濟糾紛以及交通肇事或違章行為以及其他意外情況引致的一切後果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乙方不付任何責任。以後發生的費用和其他事宜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本協議簽訂的同時,乙方將購車款一次性交付甲方,同時甲方將該車和相關手續交由乙方保管使用。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

此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電話

住址

乙方簽字 電話 住址 年 月 日 時

汽車買賣合同 篇5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活躍,汽車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車交易引發糾紛的案件也由此增多。有些當事人因為未辦理汽車登記過戶手續而主張合同無效,有些因為未到汽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而主張無效。在審判實踐中,由於受傳統審判觀念影響,法官在審理此類糾紛中,對同一型別的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有些法院認定無效,有些法院則認定有效。因此,對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應如何適用法律,需要進一步的探討。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依據、特徵

對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進行探討,必須掌握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及它的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買賣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1、買賣合同是有名合同;2、買賣合同是賣方轉移財產所有權,買方支付價款的合同;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4、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5、買賣合同多是諾成合同;6、買賣合同是要因合同;7、買賣合同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

二、審理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能否以《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作為認定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

《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行。”該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舊機動車交易,銷車方須向機動車交易中心出具單位介紹信或證明(屬於個人賣車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原始購車發票、成交發票、

購置附加費憑證、車船使用稅‘稅訖’標誌、養路費交納憑證等。購車方須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或有舊機動車經營權企業的交易憑證予以驗證,車管部門憑此辦理轉籍過戶手續。”據此,在審判實踐中,有些法院以汽車交易的雙方未按照上述第三條規定到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汽車交易,因而認定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有些法院則以汽車交易的雙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車輛轉籍過戶手續而認定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

如案例一:

原告李春桂於20xx年11月20日與被告馮彬達成汽車口頭買賣協議,由馮彬將其向王忠群處購買的瓊C02034號小型攔板汽車出賣給李春桂,價款16500元。協議達成後,馮彬將該車及該車的有關證件交給李春桂,李春桂於次日向馮彬支付完購車款。雙方對養路費的繳納未進行約定,也未辦理該車的轉籍過戶手續。爾後李春桂將該車開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規費徵稽所以該車從20xx年2月至今拖欠養路費為由扣押,並作出罰款的處罰。李春桂交納6000元罰款和40元停車費後將該車領回,並找馮彬協商退車未果,雙方因此引起糾紛。李春桂以馮彬隱瞞該車欠大額路租實情,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要求將該車退回馮彬,馮彬退還購車款16500元及賠償經濟損失6050元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馮彬辯稱,該車來源合法,證件齊全,口頭協議後,李春桂已支付購車款和接受車輛及該車證件,買賣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隱瞞該車欠大額路租實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李春桂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瓊C02034號攔板小貨車,雖然該車來源合法,證件齊全,但是雙方未按國家關於舊汽車交易的有關規定,進行交易,納稅及辦理有關過戶手續,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國家利益,該車的買賣是無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車退款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

八條第五項、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李春桂與被告馮彬的汽車買賣無效;二、原告應在判決書生效後十天內將瓊C02034號小型攔板貨車退還給被告,同時被告也應退還原告購車款16500元;三、原告用車受罰6000元及停車費40元,由原告自負。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李春桂與上訴人馮彬口頭達成的汽車買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雖然雙方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規並未規定車輛管理部門的登記是機動車買賣行為生效的必然條件,車輛登記只是一種管理手段。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該車從交付給李春桂之日起所有權已轉移給李春桂。原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錯誤,應予撤銷。據此,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瓊海市人民法院(20xx)瓊海民一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二、上訴人李春桂與馮彬的汽車買賣合同有效;三、馮彬應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6040元給李春桂。

案例二:

原告朱海林與被告潘世海於20xx年8月26日協商小貨車的買賣事宜,由朱海林將其自己的一輛欄板躍進NJ1026D小型載貨汽車,車輛行駛證號為瓊D30594,出賣給潘世海。雙方約定,車價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寫下欠條一張,其欠條載明:“欠購車款捌仟元(¥8000)定於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時付可按車價款壹倍處罰。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寫下欠條交朱海林後,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車開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條時間向朱海林支付購車款8000元,朱海林也沒有將該車的相關證件交付給潘世海,雙方因此引起糾

紛。朱海林於20xx年3月17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購車款16000元,並承擔車旅費100元。潘世海辯稱,其本人已於20xx年10月12日將4000元支付給朱海林,按雙方的約定,朱海林應辦理好產權轉讓登記手續,而朱海林沒有辦理,因此,雙方的口頭協議沒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並請證人張桂銘出庭作證。一審中,潘世海提出反訴,要求朱海林雙倍返還定金8000元,並要求朱海林支付為該車修理所付出的費用2420元。原審法院通知其繳交反訴費,但在法定期間內,潘世海未向原審法院繳交反訴費,原審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動撤回反訴處理。一審中,朱海林對證人的證言予以否認。二審另查明,朱海林於20xx年3月間購買該車,總價款為35200元。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貿易部、機械工業部、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釋出《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該車使用年限為8年。按使用8年計算,該車每天折舊費為12.05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所進行的交易是舊小貨車,根據國務院貿易部發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的規定,原告所賣的舊貨車,必須要在經過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方可進行交易,否則應視為交易無效。因此,原告擅自將自己的舊小貨車賣給被告,其行為違反了《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故應視為買賣無效。對無效買賣所得的財產,應互相返還。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購車款16000元和車旅費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援。對於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給原告的這一事實,由於被告向法庭提供在場證人張桂銘出庭作證,雖然原告否認,但根據雙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度,被告有證人出庭作證,因此,被告主張的可信度大於原告否認的可信度。對被告的這一主張,本院應予認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和參照貿易部發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朱海林與被告潘世海的舊車買賣無效;二、被告潘世海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

日內返還瓊D30594號小貨車給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返還4000元給被告潘世海;三、駁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朱海林與被上訴人潘世海於20xx年8月26日達成口頭買賣汽車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該協議為有效協議。協議約定後,上訴人將車輛交付被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未按約定支付車款,其行為屬於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上訴人將該車交付被上訴人,沒有將該車相關的證件交給被上訴人,致使被上訴人不能正常的進行營運,上訴人的行為也應視為違約行為,也應承擔違約責任。鑑於本案中,雙方沒有約定上訴人的違約責任,因此,上訴人的違約責任應視為與被上訴人的違約責任相等。本案中,雙方均未完全履行協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該車退回,被上訴人表示同意,故雙方約定的口頭協議可予以解除。由於被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車款支付上訴人,也不及時將車退回上訴人,致使該車由被上訴人佔用長達一年,因此,被上訴人應支付該車的折舊費給上訴人,其折舊費按每天12.05元計算,上訴人主張支付時間從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計239天,計2880元。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用車款沒有證據,不予認定。其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失費20xx元,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根據。原審判決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被上訴人主張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給上訴人,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上訴人雙倍退還定金8000元,並要求補償購買維修汽車配件費用2420元,由於一審中提出反訴請求,未按規定時間交納反訴費,一審已裁定按其自動撤回反訴處理,被上訴人現主張沒有理由。原審判決根據國務院貿易部頒佈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定雙方的舊車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屬適用法律錯誤。因為《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是屬於部門的規章,並不是行政法規。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並未規定舊機動車交易必須在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故不能以此作為判決合同無效的依據,應予糾正。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已支付4000元購車款,並判決由上訴人返還,其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應予以撤銷。依照《中華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