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贈與的法律規定

來源:才華庫 2.58W

1、股權贈與協議經過公證後不得隨意反悔。

股權贈與的法律規定

有償股權轉讓無疑應屬於股權轉讓的主流形態。但無償的股權轉讓同樣是股東行使股權處分的一種方式。股東完全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轉讓其股權。股東的繼承人也可以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股東的股權。

在實踐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東單方以贈與的方式轉讓其股權的,受贈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受贈人接受股權贈與,股權發生轉讓;受贈人放棄股權贈與,股權未發生轉讓。但是,如果股東(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股權贈與協議》,並經公證機構辦理了公證,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東(贈與人)不得以無償或者未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反悔。

2、股權贈與適用股權轉讓的法律程式。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股權贈與也必須適用上述規定,即應得到股東的同意才能贈與。

3、股權贈與也應當允許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定,當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此處的優先購買權的適用情形是股權轉讓,而此處的“轉讓”範圍具體如何確定?《公司法》未予明確規定。一般認為,該處轉讓包括有償轉讓也包括無償轉讓,如贈與、股權置換、強制執行。

贈與是一種無償轉讓行為,因為受贈人不需要支付對價,而不存在“同等條件”,因此通常情況下此時不得使用優先購買權。但通過分析股東優先購買權保護的目的及贈與行為的目的,有學者認為在股權贈與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他股東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理由在於股東優先購買權以維護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信賴關係為首要目標,而股權贈與的目的是:一是將股權所代表的物質利益轉讓於受贈人,二是為了引進新股東,使受贈人得以加入公司、參與經營。在前一目的下,允許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不僅尊重了股東之間的人合性,而且受贈人的利益也可得到妥善保護。因為,贈與股東獲得了優先權股東支付的對價後,可將對價轉手贈與受贈人(當然這種對對價轉增是一次性的,從長期關係看,受贈人利益仍可能遭到一定的損害,但這應當被視為對受贈人妥當而非充分保護結果下,立法在衝突價值間所做的付代價選擇)。當然此時購買對價的確定,是個複雜而重要的問題,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由市場評估確定。如果贈與是為了後一目的,那麼顯然就更應當允許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益維護公司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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