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還款承諾書彙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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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用到承諾書的地方越來越多,承諾書由標題、啟語、正文、結語、署名、日期六部分組成。怎麼寫承諾書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還款承諾書6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華】還款承諾書彙編6篇

還款承諾書 篇1

XX信用社:

因借款人的請求,我自願為以下借款人使用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還款,現作如下承諾:

借款人:

貸款銀行:**彝族自治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玉米山信用社

專案名稱: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

貸款金額及期限:人民幣萬元整,個月

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還款資金來源:月工資收入、家庭收入及資產等

我保證上述借款人能夠一次性按時償還到期全部貸款。保證所有申報材料真實可靠,並對因申報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如借款人不論由於什麼原因不能按時償還到期貸款,我我本人願意替借款人償還到期貸款,並同意縣財政局、縣農行、縣農村信用社對我我本人採取財政扣發工資的方式償還到期全部貸款本息和罰息及其它相關費用。

特此承諾

  承諾人:

  關係人:

還款承諾書 篇2

xxxxx投資有限公司:

由xxxxxx有限公司擔保、本人在貴公司的個人信譽借款xxx元整(¥xxxx元),按雙方協議每月利息為xxxx元整(¥xxxx0元)。

現本人承諾借期為xxxx年xx月xx日至xxx年xx月xx日,到期本人如不能按時歸還,自願以本人名下個人財產由你公司進行處置歸還;每月在xx日前支付下月利息共xxxx元整(¥xxx元),如過期本人自願則按5%/天支付資金佔用費。特此承諾。

  承諾人(簽名):

  xx年xx月xx日

還款承諾書 篇3

致出借人:__________

本人: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於______年____月___日簽署的《汽車質押借款協議》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雙方協議每月利息及其它費用合計總額為:________元,現本人承諾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準時償還本金、利息及主合同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相關款項到期時,本人如不能按時歸還借款,本人願以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全部家庭財產)、或名下持有的汽車、房產、公司股權等主動交由出借人進行變賣,在變賣財產過程本人願無條件協助出借人辦理相關手續,所得款項用作還款處置。如有不足則出借人有權向借款人對不足部分繼續追索。

特此承諾

附註:

1、承諾人已核實該還款承諾書情況,並保證本《還款承諾書》的真實性。

2、《還款承諾書》項手寫內容項與列印內容項具有同樣有效力。

3、《還款承諾書》由承諾人簽名,不得代簽。

4、《還款承諾書》的填寫準確完整,不得塗改,否則無效。

5、承諾人為人個的簽名,為單位的蓋公章。

6、承諾人對本頁內容已明確。

7、履行本《還款承諾書》期間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將爭議交由重慶仲裁委員會進行訴訟解決。

8、承諾人同意本《還款承諾書》保訟期間所產生的:訴訟費、仲裁費、評估費、公告費、拍賣費、律師費、執行費、送達費、登報費、鑑定費、差旅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等所有費用由承諾人全額支付。

承諾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還款承諾書 篇4

鑑於本人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個人民間借貸合同》,約定歸還欠款本息的日期為 年 月 日,我鄭重承諾如下:

一、本人於 年 月 日之前將所有欠款全部還給出借人。

二、在此期間,若有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企業經營出現困難等可能導致拖延或無法歸還欠款及利息的相關情況,出借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償本金及利息。

三、對由於借款人未按期僖付貸款而引起的一切相關損失及經濟賠償責任,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時歸還欠款,願承擔一切法律後果及賠償出借人的所有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五、本承諾書一經本人簽字即對本人具有法律效力。

承諾人:

日 期:

20xx年日

還款承諾書 篇5

本人來自貧農家庭,年邁的父母在家務農,以種田養蠶為主,每月收入約三、四百元。雖然已婚的哥、姐都不忘支援我和弟弟莫劍峰(廣東工貿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我們也省吃儉用,但還是感到經濟上有很大的壓力。(家庭基本情況)

學期,為減輕父母的經濟重負,我把更多的寶貴時間用在了面試、做兼職上了,伙食的不均衡也使得我沒有很好的精神狀態支學習,以致學習成績不是那麼理想。但現在的我不再是以前那個為金錢自卑的學生,我已調好心態,積極樂觀開朗,把學習放在第一位,發奮圖強,學好知識,更好地服務報答社會!(個人學習、思想情況)

本人堅定地鄭重承諾:貸款期限前一定還清貸款!

還款承諾書 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結合本院審判實際,就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訴訟主體的審查

(一)一般性審查

1、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應注意對當事人身份真實性、姓名或名稱的準確性,以及其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審查。

2、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身份證明資料;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檔案、社團資格登記證等登記資料;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發生變更的,應以變更登記資料為依據。

3、通過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除應確定各方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主體資格外,還應查明是否存在訴狀中所列訴訟主體與實際參加訴訟的主體不一致、訴狀中所載明的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與其身份證載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與其公章使用的名稱不符的情況,以及因訴狀中載明的`當事人出生日期不準確而影響對其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認定的情況。

4、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前,發現原告訴狀中所寫的被告姓名或名稱與被告身份證、工商登記材料登記、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稱不一致的,應徵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見,原告同意更正的,應准許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達訴狀後,被告也認為原告起訴的名稱與其實際名稱不一致的,裁定駁回起訴。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後發現上述錯誤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應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徵求原、被告意見和進行相關更正的情況應記錄在案。

5、經審查發現,原告起訴的被告或第三人為自然人,而不具備訴訟行為能力的,應書面通知該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原告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參加訴訟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訴的,裁定駁回其起訴。

(二)應注意的問題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訴訟主體方面常遇到的難點是在認定有關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時的主體追加問題。

經初步審查,在認定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方面難以確認的,原告僅起訴單位或個人的,應詢問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則應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對是否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裁定;如原告申請追加,則應依法追加被告,並全面查清事實,對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作出認定,並依法對責任人作出裁判。

二、當事人應當提交的證據及舉證責任分配

(一)舉證要點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註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併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買賣合同關係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1)買賣合同;

(2)訂(定)貨單;

(3)證明邀約、承諾生效的信函、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

(4)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5)證明擔保合同關係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3、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3)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客戶投訴、退貨和索賠的證據;

(5)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於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4、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並註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二)舉證責任分配:

買賣合同糾紛,以誰主張誰舉證為原則。

1、對原始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及鑑定問題

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上的簽名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原告已經提供了原始債權憑證,被告對此予以否認,應由被告申請鑑定,被告也最便於提供檢材,不申請鑑定的,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上的公章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認可其有這枚公章,因在此情況下,要求被告舉證基本上屬於客觀上不能,則應由原告進一步舉證,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檔案材料、被告對外使用該公章的證據(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欠條、檔案等等);如果被告認為該枚公章是假的,與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則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提供真實公章樣本,申請鑑定。

如果被告不認可其有該枚公章,但其認可與原告間存在業務關係,也存在欠款關係,只是對數額和公章存有異議,則不能把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給原告,被告應就其欠款事實進行進一步舉證。

三、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買賣關係是否存在、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

2、買賣合同標的物質量對於付款的影響。

3、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情況:

(1)出賣人是標的物的所有人,還是合法佔有人或非法佔有人。

(2)財產所有關係是單一所有還是共同所有。

(3)買賣關係發生後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情況。

4、買賣關係的形成情況:

(1)雙方建立買賣關係的時間、地點,有無書面協議。

(2)買賣關係的建立是否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有無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誤解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行為。

(3)買賣雙方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價款支付方法、權利轉移時間、標的物交付日期及違約責任是否約定明確。

(4)有無規避法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行為。

(5)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是否按規定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

5、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

(1)出賣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方法將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

(2)買受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接受標的物,交付價款。

(3)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原因,違約方的主觀過錯情況,有無不可抗力的原因。

(4)當事人有無繼續履約的能力。

四、法律關係性質及效力的認定問題

合同無效的情況應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下嚴格適用。從當前鼓勵交易的立法目的出發,一般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

(一)買賣合同中職務行為的認定

經初步審查,在認定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方面有爭議的,以下幾種具體情況應予充分注意:

1、只有業務員簽字,沒有註明單位名稱的,或是雖然註明了單位名稱,但未加蓋單位公章的的情況下,如單位予以認可,則認定職務行為;如單位不予認可,則要看債權人或是業務員的舉證情況,要適時引導當事人進行舉證,債權人或業務員有證據證明系單位欠款的,認定為職務行為,否則只由業務員個人承擔責任。

2、長期買賣業務中的負責人或採購人在離開公司後以單位名義為債權人出具欠條或帳務清單、購貨清單等材料時,如單位追認,自無爭議;如單位不予認可,則需債權人舉證,如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徵,則可以認定職務行為有效,如無證據證明,僅憑此條主張權利,則不能認定為職務行為。

3、長期買賣業務中的負責人或採購人未離開公司,只是調離原來的部門,雖然其所出具的欠條的可信度大於離開公司後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債權人仍要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其他相關材料予以佐證。

4、債權人向工地運送建築用材料,個人給出具欠條的,如能證明債務人單位當時有該工地、材料也送至該工地、單位當時在該工地也有該職工,一般可認定為職務行為。如向工地送的是饅頭等生活用品,收到人註明某某公司但未加蓋公章的,如單位不予認可,則應對該生活用品的使用時間、用量、地點、需求人身份方面具體分析,查明相關事實,如綜合情況符合工地使用的,則應認定為職務行為。

5.其他職務行為的認定。

(二)被告帳面記載和發票記載的名稱與主張權利人不一致時的事實認定問題

實踐中,時常有被告帳面記載的是欠某某單位款,業務往來時的發票也是該單位開具的,但主張權利人是個人,被告認可是與發票上記載的單位發生的業務關係,不認可與個人間的買賣法律關係。

在單位出具證明證實欠款屬於個人債權的情況下,個人持有相關債權憑證,應認定個人與被告間存在買賣法律關係,個人有權主張欠款。

(三)發票能否作為付款憑證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故發票應作為付款憑證。

現實生活中,發票與付款脫節的情況經常存在。對收到發票,給對方出具了收到條,但沒有註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張已給付貨款或是不到庭答辯的,應考慮雙方的合同約定及交易習慣,原告僅憑一發票收到條主張欠款事實的,對欠款事實不能認定,有其他證據的,應綜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

如發票收到條上註明“收到發票,款未付”字樣的,則應認定欠款事實。

(四)債權轉讓的認定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行為中需注意兩個問題:

一是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比如轉讓時可能涉及諸如質量、折扣、維修等方面時,能否將債權單獨轉讓的問題。

互負義務的債權轉讓,一是涉及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債務人的利益,應從嚴掌握。如實務中,有的公司把債權轉讓給了第三方,第三方現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債權債務人之間可能還存在很多如折扣、維修等問題的爭議,且原債權人已經瀕臨破產,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後仍保留其應負之債務,但債務人實現其權利已基本為客觀上所不能,這種情況下應認定單獨轉讓權利損害了債務人利益,轉讓行為無效。

二是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問題

1、不能把提起訴訟視為通知的一種方式。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轉讓應當通知。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讓人也無權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就談不上提起訴訟可視為通知的問題。

2、通知義務的履行問題。債權人向債務人郵寄了轉讓通知,但債務人不承認已收到,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但對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審查,不宜過於嚴格,一般要求有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回執即可。

3、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債權人應當負有通知義務,也可由受讓人把加蓋有債權人公章的債權轉讓通知代為送達給債務人,受讓人直接送達自己製作的通知材料不能產生轉讓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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