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納稅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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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合併中的納稅籌劃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納稅論文

上市公司進行企業合併時,必須遵守企業合併的稅務處理規定,經專業的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的成本依法繳納稅款。在合併時,合併企業與被合併企業產權交換的方式一般存在差異,因企業轉讓所得資金、資產計價、和所得稅等,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企業自身情況酌情選擇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當然,方法選擇的不同會對企業的所得稅收的負擔產生不同的影響,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要充分考慮周全。

(一)資產轉讓損益確認對稅收的負擔的影響

進行納稅籌劃時,首先要考慮資產轉讓損益的確認與否對所得稅收的負擔的影響。在企業合併中,產權交換的支付方式對被合併企業是否確認財產轉讓收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具體來說,就是被合併企業有權根據合併企業所支付的收購價款中的非股權支付額佔其所支付的股權票價的百分比,決定是否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確認與否。這樣,就造成了轉讓收益的確認時間和計稅依據的不同,從而對所得稅收的負擔產生不同的影響。

(二)資產計價對稅收的.負擔的影響

當進行資產計價時,如果非股權支付金額小於支付股權面值的20%,合併企業應當以被合併企業的全部資產作為計稅成本,按被合併企業原賬面淨值為基礎進行確定。反之,合併企業可以按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成本。在這兩種情況下,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資產的價值技術的不同,導致稅前扣除金額不同,對合並企業稅收的負擔產生的影響也不同。

(三)處理虧損彌補對所得稅收的負擔的影響

當非股權支付額低於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的20%時,如果被合併企業的年度虧損沒有超過法定彌補期限,以後可以由合併企業進行相關所得彌補;反之,被合併企業的年度不得轉到合併企業彌補。不同的情況,合併企業採用的年度虧損處理方式是不同的,對企業合併後所得稅收的負擔的影響程度也是不同的。

二、企業分立中的納稅籌劃

像企業合併那樣,企業分立同樣具有明確的稅務處理規定,並且分立中各事項多采取的稅務處理方法的選擇也因產權交換所採用的支付方法而有所不同,從而對所得稅收的負擔產生不同的影響。依然從所得稅收的負擔的印象因素來介紹上市公司分立資產重組納稅籌劃策略。

(一)考慮資產轉讓收益,選擇合理支付方法

根據資產轉讓損益角度的不同,被分立企業可以選擇兩種支付方式,分別是: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的非股權的支付金額低於股權票面價值20%的支付方式;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的非股權的支付金額不低於股權票面價值20%的支付方式。當被分立企業分給分立企業的資產轉讓價格高於賬面淨值時,選擇前一種支付方式,因為這種支付方式可以不予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獲得的資金,不需要繳納稅費,使被分立企業的所得稅收的負擔大大降低。反之,應當儘可能選擇後一種支付方式,使用這一種支付方式可以對分離資產的轉讓損失進行確認,併合併到企業的利潤總額中去,同樣可以起到降低被分立企業所得稅收負擔的效果。

(二)考慮資產計價稅收,選擇合理支付方法

根據資產計價稅收處理的不同,被分立企業上述兩種同樣的支付方式。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資產經過專業評估後的價值低於賬面淨值時,選擇非股權的支付金額低於股權票面價值20%的支付方式,有利於分立企業按照資產的原賬面淨值確定轉計稅成本,降低稅收的負擔;反之,就要綜合其他因素全面考慮,對支付方式的選擇進行確定,因為無論選用哪一種支付方式,分立企業都可以按資產評估價值確定結轉計稅成本。

(三)考慮虧損彌補,選擇支付方式

虧損彌補處理方式的不同,對支付方式的選擇也有一定的影響。當被分離企業的虧損彌補低於虧損額時,選擇非股權支付額低於股權票面價值20%的支付方式更有利於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承受範圍之外的虧損金額,從而降低分立企業的多得稅收的負擔。不同企業採用的分立方式也有差異,包括:存續的分立方式和新設分立,對於這種方式的選用對於企業是否採用非股權支付額不低於股權票面價值20%的支付方式也有一定的影響作用。

三、結語

總之,企業籌劃的最終目標是實現企業稅收負擔的最小化,但是企業管理者必須清楚得認識到,風險與收益並存的客觀存在。在企業稅收利益不斷增加的同時,稅收風險也在逐步提高,達到一定程度時,就會阻礙企業健康持續的發展,甚至威脅到企業生存的根本。對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納稅籌劃的研究,必須引起企業管理者的高度重視,同時加大政府調控,運用法律手段規範企業的經濟活動行為。合理進行納稅籌劃,在取得稅收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降低稅收風險,防患於未然,增強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力,共同推進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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