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股東分類表決管理體制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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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外的分類表決制度的經驗

集團股東分類表決管理體制研究論文

1.章程變更時的分類表決。在國外,分類表決源自公司存在類別股份。為了滿足會司和股東的融資、投資需求,國外公司法允許公司自由創設類別股份,不同性質的股份代表不同的權利內容,例如,超級表決權股(dualclassstock)、優先股等。即使在20世紀90年代後,美國的證券交易所禁止上市公司發行新的超級表決權股份,但已經發行的股份還正常存在。

類別股份的本質特徵是不同股份所表彰的法律上的權利存在差異。權利主要是指紅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和表決權等方面的權利。類別權利的設笠通常是通過章程約定,否則,公司股份均為普通股份。

由於類別股份一般由公司創設,公司改變類別股份意味著改變了股東的權利,不僅必須修改公司章程,而且必須得到不同類別股東的同意。這種表決權的實質是,除了股東自己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改變股東的權利。類別股東表決權是股東的固有權,不可通過公司章程限制和剝奪。類別股東會決議是變更章程特別股東會決議生效的條件。

世界各國公司法均規定了類別表決制度。在美國特拉華州,會司變更章程影響類別權利,必須分類表決。在英國公司法中,如果章程變更影響了類別股東的權利,主要的保護機制就是類別股東會的同意。在法國公司法中,如果變更股東的特別權益,不僅應經特別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而且要求受影響股東經專門股東會特別同意。

在分類表決和股份收買請求權的關係上,在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的英國及美國特拉華州公司法中,變更章程改變類別股東權利應分類表決,但是公司法不賊予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例外的是,美國1984年示範會司法除了股東的分類表決權外,還授予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美國1999年示範公司法的修改縮小了範圍,僅在變更章程擠出(FreezeOut)類別股東時才授予股份收買請求權。

2.利益衝突交易時的分類表決。利益衝突交易(ConflictedInterestTransactions)是公司的內部人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使公司和自己或關聯人交易,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不公平的利益衝突交易並不直接損害股東的利益,而是通過損害公司利益來影響股東利益。

為了防止利益衝突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各國公司法均對利益衝突交易進行限制和監督。時於利益衝突交易的限制,各國公司法上主要有兩類做法。一是以美國為代表,原則允許交易,保證交易結果公平的做法,即對利益衝突交易,在決策程式上法律不進行強制性限制(關聯股東不需要回進表決)。如果關聯股東自願回進,對交易結果是否公平司法不進行實質性審查。二是以大陸法系一些國家為代表,原則禁止交易,例外許可的做法,即對利益衝突交易,在決策程式上進行限制,即關聯股東需要回進表決。

上述兩類做法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如果少數股東的多數表決同意(Majority of Minority Ratification)利益衝突交易,則該交易就是公平的,原則上不允許非關聯股東對交易的結果提出異議。兩種做法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少數股東表決的法律效力和與表決相關制度上的差異。美國的做法給予了公司控制人較多的權力,在法律上採取了事後規制的方法,這種方法實務上更具彈性。表決權迴避在法律上更多是採取事前規制的手段。此外,少數股東批准和關聯交易時表決權排除不完全相同。關聯交易時表決權排除有一個前提,即關聯交易是公司股東會的決議事項,其次才需要非關聯股東,通常是少數股東的分類表決。少數股東批准的交易沒有關聯交易須為股東會決議事項的限制。

二、我國股權分裡改革中的分類表決

在國內證券市場上,法律上並不存在國外典型的類別股份和分類表決制度。然而,實務中,股權分裡下的分類表決和股改中的分類表決提出了許多理論和實踐課題。

1.股權分裡下的分類表決。根據《若干規定》,需要分類表決的事項包括: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會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承諾現金認購除外);重大資產重組(賬面價值20%以上);以股償債;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對公眾股東利益影響的其他事項。這些事項的法律性質不同,對於流通和非流通股東利益的影響也不同。對於法律性質不同的事項均規定分類表決,僅是出於實踐的需要,在邏輯上並沒有多少說服力。

在上述事項中,只有以股償債是典型的利益衝突交易。其他事項原本在性質上並非利益衝突行為,但在實踐中,控股股東往往利用股權分裡的缺陷,通過這些行為和其他行為的結合損害公司利益,進而損害流通股東的利益。其他事項中所指的行為並沒有改變流通股東和非流通股東的股東權利屬性,只是由於非流通股股東關注公司淨資產而流通股股東關注二級市場的股價,造成這些行為在性質上變成了利益衝突的行為。因此,我們可大體上將之歸入利益衝突交易的型別。由於股權分裡對股東權利安排不合理,公司的正常行為可能對非流通股有利而對於流通股不利,因此,股權分裡下流通股的分類表決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這種行為或調整這種利益失衡。應注意的是,這種分類表決在法律性質上更接近利益衝突時少數股東的表決,而非改變股東權利的分類表決。相反,改變股東權利時的分類表決並不改變會司的財產狀況,只是由於改變類別股東的權利配裡,而時股東之間利益的一種調整。

2.股改中的分類表決。股權分置是一種事實,在性質上是公司章程的雙示條款。由於股權分裡,造成了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之間的.權利和利益分裡。因此,股權分裡改革的法律性質是改變類別股東的權利,股改中的分類表決更類似變更公司章程時的分類表決。股權分裡改革是公司行為,是公司對類別股東的利益進行的重新調整,而非股東之間利益的直接交換。會司利益最大化目標是這種調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礎。股權分裡改革改變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利益結構,在性質上是影響類別股東權利的公司章程的變更。如果股權分裡在性質上認定為會司章程的條款,股權分裡的改革就必須通過變更章程的方式進行解決。對於影響股東權利的章程變更,各國公司法均有成熟的制度,主要依靠類別股東的多數決議來保證變更章程的公平性,即分類表決制度。

三、我國關聯交易中表決權迴避制度

1規則比較。在會司法層面,美國對控股股東的關聯交易並無限制,主要受控股股東誠信義務的約束。在上市規則層面,主要方式是通過資訊披落和獨立黃事對關聯交易進行監督。例如,NYSE上市規則第307條規定了關聯交易的問題。除了該規則312條規定的事項需要股東同意外,NYSE認為,對上市公司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的審查和監譽是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自由決定的事情。在公司無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公司內部的稽核委員會或類似的機構是審查和監督公司潛在利益衝突的適當機構。又如,NASDAQ上市規則第4350條(h)規定了關聯交易的監管問題,要求發行人應當避免企業運營中處於利益衝突的地位。所有關聯交易應該由公司的稽核委員會批准或獨立黃事委員會批准。關聯交易應根據美國證監會S-K規則404條進行披露。

由於歷史傳統,香港法律對關聯交易的調整主要根據港交所的上市規則。為了保護股東的整體利益,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第14A.02規定,關聯交易須予披露和經獨立股東批准。上市發行人必須在股東大會上獲得股東批准後,方能進行關聯交易。在通過有關交易的會議上,在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關聯人士不得參與表決。獨立股東是指任何在股東大會上,就某項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不須放棄表決權的上市發行人的股東。14A.32規定,按照一般商務條款進行的關聯交易,如符合下列條件,則可豁免獨立的批准:每項百分比率均低於2.5%;每項百分比率均等於或高於2.5%但低於25%,而總代價也低於1000萬港元。如果持續性的關聯交易,則按年計算百分比率和代價。

在我國公司法層面,關聯交易只有是股東會的決議事項才雷要股東表決權迴避,即獨立股東批准。在上市規則層面,上市規則擴大了股東會決議事項的範圍。我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第10.2.1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下列股東應當回進表決:交易對方;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被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影響的;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抖的法人或自然人。第10.2.5條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金頗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落外,還應當比照9.7條的規定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審計,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比較分析。與美國比較,我國關聯交易中非關聯股東批准重在事前預防,美國重在事後救濟,非關聯股東批准僅發生舉證責任轉換的後果。從關聯交易事項看,美國從事項的性質上定義關聯交易,即利益衝突,我國採用列舉的辦法。從監督權看,美國授予獨立董事同意,我國斌予非關聯股東、總體看,美國的規定更具彈性和效率。

我國的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法律問題主要是公司法和上市規則的街接問題。公司法雖然規定違反表決權排除的程式性要求,可撤梢決議,但公司法本身要求表決權迴避的事項很少。上市規則雖然對關聯交易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但上市規則並不能產生強制性的法律效力,公開健責的約束力並不強。

四、結論

從國外經臉和我國實踐看,分類表決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解決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由於公司經營中的股東之間產生利益衝突不可避免,決定了分類表決制度的價值。目前我國的表決權迴避制度與分類表決制度類似,但在立法理念和適用範圍方面還受到一定的侷限。因此,在解決利益衝突程式化的國際趨勢下,我國應借鑑境外經驗,完善我國表決權迴避制度,以此建立妥善解決股東之間利益衝突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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