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徵信業發展論文

來源:才華庫 1.92W

摘要:在西方,個人銀行業務是商業銀行最主要的利潤來源。而我國目前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正面臨著“信用缺失的瓶頸”制約,個人徵信制度的建立是其發展的突破口。但我國目前發展個人徵信業卻受到信用法規不完善、市場化運作機制不健全和統一的個人信用評估體系未建立等因素的制約。個人徵信業的發展必須從加速徵信立法、建立管理機構和完善運作機制等方面著手。

關於個人徵信業發展論文

個人銀行業務是商業銀行在經營中按客戶物件劃分出的專門的以低收入的個人和家庭為服務物件的業務範圍和市場,是對居民個人或家庭提供的銀行及其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總稱.國際經驗表明,隨著商業銀行的業務重心從“生產服務”轉向“消費服務”,消費者已成為各國際性大銀行的“座上賓”,在銀行的利潤來源表中佔有越來越大的份額。我國個人銀行業務正面臨著“信用缺失瓶頸”,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個人徵信制度、推動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已成為我國金融界的現實課題。

一、國內外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的比較與差距

國外已開發國家的經驗表明: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消費需求主要以信用消費需求為主,它對經濟增長起著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與已開發國家相比,我國以信用消費為核心的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卻十分落後。

(_)國外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程度較高。在英美等金融業高度發達的國家,金融業在GDP增加值中的份額已超過6%。這些國家面向居民個人的消費信貸、銀行卡等個人銀行業務,已成為商業銀行最主要的業務領域和效益源泉。如美國的花旗銀行,個人信貸佔貸款總額的60%,英國的馬克萊銀行、匯豐銀行等主要商業銀行,個人金融服務佔其全部收益的60%-90%;銀行資產50%以上為住房按揭貸款。在銀行卡業務方面,已開發國家銀行卡業務的股本收益率超過30%,資產收益率達3%,是貸款業務盈利能力的3倍多。在美國,每年6000多萬家庭用銀行卡付款消費。

(二)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相對落後。目前我國銀行開辦的個人銀行業務主要是在住房按揭、汽車貸款、助學貸款等消費信貸及信用卡領域。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國內銀行轉向發展以銀行卡為重點的個人金融業務。到2003年末,全國銀行卡發行量6.5億張,但使用率較低。2003年全國使用銀行卡消費金額是3380億元,僅佔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7.2%。

(三)中外個人銀行業務差距明顯。在銀行卡種類方面,我國銀行發行的大多是不可透支的借記卡,而貸記卡不足1%,而國外可透支的貸記卡一般佔銀行卡的60%以上;在銀行卡使用方面,已開發國家商品零售的結算手段主要是信用卡,其比重可佔社會商品零售額的80%-90%,而我國通過銀行卡進行的消費僅佔全年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10%左右;在銀行卡利潤方面,國外銀行卡來自於利息差額、手續費、透支利息的收入分別是10%、70%、20%,而國內這三項的相應收入分別佔70%、20%、10%,主要收入來自利差的事實明顯反映出我國銀行卡業務盈利能力不足;在消費信貸方面,西方國家消費信貸在整個信貸額度中所佔比重大多在20%-40%間,有的甚至高達60%,而我國2001年底的6990億元消費信貸餘額僅佔信貸總額6%,而且其中80%以上是有抵押的住房貸款,個人信用貸款比重甚低。

二、個人徵信業的欠發達:目前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的瓶頸制約

(﹁)個人信貸徵信業的缺失導致“銀行一居民”的資訊不對稱。當前,我國個人徵信制度幾乎一片空白,同時我國的個人破產製度,社會保障制度,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基本賬戶制度等配套制度尚未出臺,造成居民個人的信用記錄普遍缺乏。因此,我國商業銀行與居民之間必然存在著廣泛的資訊不對稱。消費信貸申請者個人收入水平、財產數量、負債狀況以及過去有無信用不良記錄等個人信用資訊,對銀行決策很重要,但銀行卻不易全面獲知;或通過專人調查研究能夠獲知,但是資訊搜尋成本高昂,得不償失。

(二)“資訊不對稱”制約著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資訊不對稱極易產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即那些尋找消費信貸最積極、最可能得到貸款的消費者,往往資信狀況不佳,導致銀行對信貸客戶做出錯誤的選擇,此為“逆向選擇”;借款人得到消費貸款後,從銀行角度看,可能從事風險非常大而不宜介入的活動而改變銀行與借款者商定的借款用途,此為“道德風險”。為了規避壞賬風險,銀行在辦理個人銀行業務時制定了較嚴格的條款。這些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消費信貸等個人銀行業務的供給。

(三)個人信用缺失嚴重阻礙了個人銀行業務的開展。我國目前社會信用基礎十分薄弱,惡意申請購房貸款、助學貸款,信用卡惡意透支、手機惡意欠費等失信現象層出不窮。個人信用缺失導致個人信貸市場上形成“格雷欣法則”:信用不良者驅逐信用優良者。

(四)傳統消費觀念影響了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由於受歷史文化和傳統消費觀念的影響,我國居民“量入為出”的消費習慣根深蒂固,大多數人仍對個人信用貸款持謹慎態度,這在一種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

三、目前我國個人徵信業發展的主要障礙分析

(一)符合中國國情的徵信法律體系有待完善。1999-2000年,我國相繼頒佈了《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的規定》等法規,但這些法規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都較差,更沒有對更為關鍵的個人資訊的使用和傳播進行規範。此外,我國的個人破產製度,社會保障制度,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賬戶制度等相關政策法規尚未出臺,影響了個人徵信制度的建立。

(二)徵信市場運作機制遠未形成,個人徵信缺乏“生存力”。一方面,專業化的個人徵信市場主體少。我國目前專業從事個人徵信的機構僅有上海資信有限公司等少數幾家公司,且它們都是在政府機構的強勢推動下建立並壟斷經營的,因而,根本談不上徵信市場競爭。另一方面,個人徵信市場需求嚴重不足。由於社會普遍缺乏使用信用產品的意識,對個人徵信服務的社會需求嚴重不足,尤其是銀行等在開展消費信貸業務和實施風險管理時並不要求由公正的第三方信用評估機構進行評分,個人信用評估公司也就沒有市場,無法商業化運作。

(三)個人信用檔案一片空白,個人徵信成為“空中樓閣”。在我國,絕大部分地區沒有專門的徵信機構對個人信用記錄進行系統的收集記載,普通居民普遍缺乏自己的個人信用記錄。由於商業銀行對消費者個人信用狀況無檔案可查,只好抬高放貸門檻,造成我國個人消費信貸難有大的起色。

(四)統一的個人信用評估體系有待建立,個人徵信缺乏“質檢員”。

一方面,目前各商業銀行的信用評價辦法自成體系,核心指標和指標權重不同,導致評估結果大相徑庭,可比性不強。另一方面,評價指標體系設計過於注重個人職業、收入、家庭財產等現實資料,對個人未來的發展潛力很少考慮或根本未考慮。另外,信用評價中過分看重抵押、擔保,忽視借款人自身還款能力;未將個人儲蓄賬戶、信用卡賬戶和個人貸款業務的資訊綜合使用,無法動態地、全面地反映個人信用狀況。

(五)個人信用資料的分割封鎖,個人徵信缺乏“聯絡員”。目前,我國居民的.個人信用資訊“原材料”,要麼掌握在公安、法院、人事、工商、稅務、勞動保障等政府相關的部門中,要麼掌握在銀行、公用事業單位、通訊、保險等非政府機構,處於極端分散的狀態。同時,這些部門和機構的信用資料檔案系統相互封閉,條塊分割情況嚴重,制約了個人徵信體系建設的步伐。

四、建立和完善個人徵信制度、推動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的現實舉措

(一)完善個人徵信的相關法律制度,確保資訊合法使用

1.進行新的信用立法。(1)制定《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散佈於銀行、稅務、工商等政府機構的資料的公開制定統一的法律,確保徵信機構合法、快速獲得相關資料。(2)儘快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國可借鑑歐美國家的個人情報保護法或隱私權法,建立個人資料保護法,維護消費者個人的合法權利。(3)儘早制訂一部類似美國的信用基本法——《公平信用報告法》,為我國徵信公司提供一個基本的運作框架,為商業銀行發展個人銀行業務提供法律保障。(4)制定《個人信用徵信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個人徵信原則、主體、範圍、方式和途徑,違法採集的法律責任等。此外,我國還應制定推動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的相關信用法規,如制定《信用卡發行法》,《平等信用機會法》,《房屋抵押公開法》等法律。

2.完善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1)修改《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公民有隱私權、信用權,對信用濫用和惡意失信行為要制定嚴厲的處罰機制以強化消費者的信用觀念。(2)修改、完善《商業銀行法》和《儲蓄存款管理條理》等法律、法規。明確商業銀行有關客戶的個人資料開放範圍、提供方式、使用及傳播限制等內容。(3)修改現行行政法規或規章。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修訂、補充現行的《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與個人徵信相沖突的部分條款。

3.儘快改革相配套的社會經濟制度。即進一步完善存款實名制,實現全國銀行間聯網,實現資訊共享;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和個人基本賬戶制度,推行個人支票等新型結算工具,完善個人債權債務管理;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式,豁免其剩餘債務;建立個人信用擔保、保險制度,以分散和共擔個人信用風險。此外,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醫療保險制度、住房制度等也都是建設個人信用制度所需要的相關配套制度。

(二)加強對個人徵信業的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保證信用資訊質量

1.建立併發揮徵信管理機構的作用。我國目前已經新設立了央行徵信管理局。其主要職責是:促進資料開放,推動區域性徵信資料網路互聯互通,推動民間行業協會建設;審查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資格,充當信用立法提案人的角色,協助立法機關建立失信約束和制裁機制,促進和監督徵信行業的規範發展。

2.建立個人徵信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社會信用體系比較完善的國家和地區都有個人信用管理行業組織或民間機構。我國可按不同的業務範圍或專業領域組建個人信用行業協會,其主要職責是開展個人信用管理與應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議或接受委託研究立法,提出有關個人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訂行業規劃和從業標準以及行業的各種規章制度;建立個人信用評價標準;協調行業與政府及各方面的關係;加強行業從業人員培訓;進行國際交流活動等。

(三)建立失信懲罰機制,提高個人守信意識。美國建立失信懲戒機制的主要措施,一是把交易雙方失信者或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失信行為,擴大為失信方與全社會的矛盾,從而對失信者產生強大約束力和威懾力。二是對失信者進行經濟處罰和勞動處罰。三是司法配合。美國法律規定,個人、企業的偷漏稅和刑事訴訟記錄儲存7年,破產記錄儲存10年。我國失信懲罰機制建立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一要建立合理的懲罰尺度,對不同的失信行為施以相應的處罰;二要建立快速反應的失信舉報機制;三要將個人不良信用記錄按照時間長短記錄於相關資料庫中;四要建立被懲罰人申訴機制;五要對誣告、誹謗者訴諸法律。

(四)探索個人徵信的市場化運作機制,降低信用資訊價格

1.按照市場原則,逐步組建商業化個人徵信機構。美國的1000多家地方性徵信公司大都從屬於三家消費信貸報告機構或與之有協議關係,進行商業化運作。因此,我國第一步,在政府指導下,運用市場競爭機制,在有條件的地區組建區域性個人徵信機構;第二步,按照市場為主政府為輔的原則,推動個人徵信機構之間的聯合、兼併,逐步建立全國性的個人徵信機構和徵信網路。

2.在個人徵信領域引入競爭機制。如果全國只設一家徵信公司,不但其效率難以保證,其信用記錄的公平性也難以衡量。比如在美國,住房信貸部門發放貸款時就需要申請者提交至少兩家獨立的徵信公司的信用報告。有鑑於此,個人徵信不能壟斷經營,而應降低“門檻”,讓符合條件的企業(包括外資企業)進入個人徵信領域,鼓勵中小資信企業的建立與發展,形成綜合性、地方性和行業性徵信公司並存的多層次的競爭格局。

(五)按照規範化、標準化的要求,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資訊資料庫。第一步,由當地人民銀行牽頭,以各商業銀行為單位,充分利用“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技術平臺,採用介面程式,統一個人資訊徵集內容和技術標準,在各行臺賬中自動產生資料檔案,並向個人徵信機構傳送。這樣可避免資料的重複錄入。第二步,由當地央行徵信管理局牽頭,聯合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公用事業單位、“三金”管理處、財稅、審計、司法、街道等所有擁有個人信用資訊的部門,實現本區域個人聯合徵信。第三步,待條件成熟後,由國家個人信用管理局牽頭,對各區域間的個人資訊庫進行聯網,實現全國個人信用資訊共享。

(六)借鑑國外經驗,逐步建立統一的個人信用評估指標體系,準確評價個人信用。按照“5C”準則(又稱個人信用分析廣度指標和深度指標),科學評估個人信用狀況。首先,在徵集個人信用資訊的基礎上,個人徵信機構一般按照“5C”準則廣度指標,從品德(character)、資本(Capital)、能力(capacity)、條件(condition)、擔保品(collateral)五個方面,對個人信用狀況進行評估分析,形成個人信用報告,供銀行、保險公司、提供消費信貸的零售商、企業僱主等個人信用報告需求者有償使用。其次,按照“5C”準則深度指標,將個人基本情況及償債能力評價分為年齡、學歷、職稱、職業、婚姻及健康狀態、每月償還貸款金額佔家庭月收入的比重等方面。

(七)積極推進個人信用產品的研究開發和使用。首先,政府部門要對個人信用產品的使用做出制度安排,鼓勵使用個人信用報告。銀行和商業機構在與個人發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費等業務時,應要求當事人主動提供信用報告,同時可授權他人查詢自身的信用報告。其次,要加快個性化、系列化個人信用產品的研究開發。一方面,要塑造有特色、個性化的個人信用報告,最熱門的個人信用報告是個人房地產信貸報告和汽車信貸報告。另一方面,要開發冷門個人徵信報告,至少包括大學生助學貸款和下崗失業人員擔保貸款的信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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