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券商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與防範論文

來源:才華庫 2.07W

一、引言

淺談我國券商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與防範論文

融資融券交易是證券信用交易的一種形式。相對於證券現貨交易而言,證券信用交易是交易客戶在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向經紀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現金或者證券,其差額部分由經紀人或者銀行通過借貸而補足的一種交易形式,其又被稱為保證金交易或墊頭交易。它的基本作用在於通過信用的授予,滿足投資者利用財務槓桿追求最大利潤的動機,並進而活躍證券市場。

融資融券交易又被稱為“證券信用交易”或者“墊頭交易”,是一個國家證券市場成熟化的重要標誌之一,推出融資融券業務是我國證券市場成熟化的必然趨勢和要求。融資融券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佈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監管體系逐漸完善,監管能力逐漸加強;證券公司經過綜合治理具備了一定的抗風險能力,另外我國上市公司的質量和數量增加,抵抗風險能力增強。因此,推出融資融券業務給我國的證券市場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同時也蘊含著風險,特別是我國尚沒有開展這項業務的經驗。針對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控制進行深入地研究非常必要。

二、國外券商融資融券風險管理的經驗分析

1、美國券商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

美國證券融資交易的主要運作過程由投資者、證券公司和銀行三個環節組成,其中證券公司扮演著關鍵的角色。證券公司一方面為投資者提供融資,另一方面又向銀行辦理轉融通。而在融券交易方面,轉融通的物件範圍更廣,包括其它證券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在內的證券提供者。

在法規制度女排方面,國會1933年和1934分別通過了《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規定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聯邦儲備委員會的定位、在信用交易中的監管範圍和職能等。這兩個機構在此上層法的基礎上制訂詳細的監管規則,對信用交易中的授信和交易行為進行管理。另外,證券交易所和協會作為自律機構,也從自身角度對交易過程的各個環節提出具體要求。

(1)《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在信用交易方面,規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是證券個案的執行和監督機構,聯邦儲備委員會制定有關信用交易的規定奠定相應的法律基礎;同時強調對各型別的交易活動要進行嚴格的監管,防止市場操縱行為。

(2)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業務規則。美聯儲主要對信用交易授信方面進行規定:一是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當貸款方違反相應規則時,借款人向其借款也屬違法,同時,向國外借款也會受到保證金比率約束;二是以上市交易證券為擔保,並用於購買證券的任何形式貸款,都要受法定保證金比率的限制;三是證券經紀公司對客戶信用交易的貸款不得超過其抵押證券的價值;四是銀行通過證券擔保購買或持有政府債券,其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抵押證券的價值。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要對證券信用交易行為進行規定:包括證券賣空的定義和範圍,如何確定證券交易頭寸的長短,對證券賣空交易的價格限制條款等。這些規則生效60年來未作改變,對維護美國證券市場的“!壞急發展做出了貢獻。但隨著監管的發展,自上世紀末以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開始研究修改賣空管理規則,著手製定《規則SHO》。2004年8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正式釋出《規則SHO》,以取代《規則10a-1》,《規則10a-2》和《規則3b-3 》,同時修改了《規則105 》,從而形成了美國證券市場完整的監管體系。

(3)自律組織制訂的操作規則。以紐約證券交易所為例,在其信用交易賬戶操作細則中,對最低起始保證金比率、信用交易賬戶的最低維持保證金比率、補交保證金期限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2、日本券商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

日本的融資融券交易制度是建立在二戰以後證券市場交易機制不完善、整個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基礎上,引入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匯入臨時供求,來確保證券市場的交易量與流動性,促進公允價格機制等目的實現。其融資融券制度建立伊始就具備了中央控制的強制性,是一種以政府為主體的具有一定激進性質的發展過程。日本的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還由具有一定壟斷性質的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為證券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服務,以實現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活動進行機動的管理。這種典型的專業化模式的特點即:證券抵押和融券的轉融通完全由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來完成,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證券抵押融資上被分隔開,證券金融公司充當中合,證券金融公司通過控制資金量和證券量來實現對融資融券交易規模的控制,在整個融資融券活動中處於核心和樞紐地位。

3、英國券商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

在英國,融資融券業務適用於各種金融產品。目前在英國該業務沒有設最低保證金比例。2007年前,英國金融管理局規定了融資融券操作的最低保證金比例,但此後取消了該比例。成熟的金融機構能夠掌控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所以它們有各自設定的不同保證金比例。但是中國市場還遠不夠成熟,因此現階段中國可借鑑英國融資融券業務發展初期時的做法。

三、我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的對策

信用交易的監管工具與手段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市場手段,二是行政手段。而考慮風險的來源以及承受者具體應從三個主體方面來規範、控制風險。一是國家方面,二是券商方面,三是交易客戶方面。只有將責任落實到每個主體的身上,讓他們各歸其位、各司其職,才能讓市場健康運轉,將風險降到最低。

1、國家對策

國家方面主要是對證券市場進行有效監管,通過兩種途徑,一是法律法規的制定,二是行政手段的運用。

一方面,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上,應制定與新《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信用交易實時控制規則和業務操作規範文件,使制度約束成為市場執行的常量而非變數。同時,必須由法律法規規定融資融券交易的比例、程式規則、融券的品種、融資的保證金比例及期限長短等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不要給券商太大的靈活性,尤其是對保證金的比例要加強監管。另一方面,要適時運用行政手段,將類似於“停牌”、“休市”的政策實施在融資融券交易當中,在個股出現異常時,對其進行預警甚至管制,在時常出現異常時,限制甚至禁止開展信用交易。

2、券商對策

我國試點推出融資融券業務的過程中,做出很多關於券商風險控制的規定,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對風險方面給了較多的提示,券商應該注意客戶信用風險、業務規模失控風險等。這裡著重分析兩個關於券商規避風險的重點。

(1)適格客戶的挑選。從客戶方面的規制縱然必要,但證券公司對客戶是否適格的審查和和並不嚴謹,其為了廣泛開展業務,賺取佣金和交易的手續費等,往往疏於審查。所以規制客戶還要從規範券商的行為來進行。在證券投資者中,只有一小部分符合交易條件要求,具有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意識及相應控制能力的投資者,才能成為證券融資融券交易的客戶。客戶必須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辦“四個賬戶”,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兩戶”。但賬戶的建立還是比較容易,更重要的是通過證券商這一關。

客戶的不適格將引發客戶的信用風險,所以必須通過券商對客戶慎重選擇。比如可以考察客戶的不同種類、多年交易記錄、是否是職業客戶、客戶資金量(規模)、資金性質(公、私款)、客戶屬地情況、客戶交易密集度(成交量)、近期交易業績等方面,確定客戶是否有資格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等等。

(2)強制執行平倉制度的規範及風險責任承擔的界定。券商為了保護其權益,對客戶的信託證券會採取“下倉”措施,以填補客戶信用證券賬戶保證金的不足。現在我國的《管理辦法》及《條例》都未規定平倉的具體情形,而是交由券商與客戶所簽訂的融資融券合同來約定。僅要求券商有長遠眼光和穩定市場的責任,在合法合理的情形下,採取平倉措施是不夠的。具體的可以要求券商平倉之前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告知客戶風險狀況,通知客戶及時補倉充實保證金,建立券商對客戶平倉前的風險預示、提示、警示的“三示”,下倉前“三天三示”制度。

同時,要求券商“下倉所得能等於保證金額即可,不能超過保證金額,確保不損害客戶應有的合法權益等。同時筆者認為還應約定好風險發生時責任的承擔,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券商應與客戶簽訂協議書,把雙方的權力和義務界定清晰,並將風險責任進行細化,明確“下倉通知”,下倉範圍時機等具體操作細節。

3,客戶方面的建議

(1)建立個人信用體系。中國股市的一個特點是炒股者,無論是機構還是散戶,大都是投機者而不是投資者,且對股市風險認識不夠充分。所以我建議應該建立客戶信用體制,這裡的客戶信用體制不僅是指券商用來測量客戶信用動態的風向標,更是客戶對自身情況理性看待的“下臺。體系中應設立一些簡單易懂的指標,來表明客戶交易的風險大小,失敗後對信用程度降低的幅度,一定的信用額度對參加信用交易的影響,甚至可以與銀行的社會個人信用記錄掛鉤,影響到其以後的貸款等行為,讓客戶有一定的警戒性,經慎重思考再做決定。

(2)格式合同修改權、索賠權。客戶在與券商簽訂融資融券合同時,雙方實力懸殊,很難達到平等,所以這點雖然是從客戶角度規定的權利,但實際上來講,需要法律的規定,賦予客戶的格式合同修改權,以及風險發生後的索賠權。

融資融券交易是一種技術含量較高的交易手段,因此,在進行交易時雙方簽訂的合同很可能是格式合同,客戶只是在很小的範圍內,如股種、價金、數量的等具體的細節上有選擇權,這就很容易出現券商利用格式合同欺壓客戶的情形,所以應賦予客戶格式合同修改權,對不合理的條款可以修改,達成真正的雙方合意,體現“下等的主體地位,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而因為融資融券和做空機制、股指期貨等是配套連在一起的,將會同時為資金規模和市場風險帶來巨大的放大效應,風險度是很高的,而風險一旦發生,由客戶承擔的話,給客戶帶來的後果是災難性的。所以客戶憑修改權可以在合同中與券商約定風險的承擔,而如果發生合同約定的內容之外的風險,依責任的歸屬,可以賦予客戶索賠權,向有責任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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